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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烟头引燃落叶致灾 法院判决种树者承担民事责任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8-02-26 13:50 出处:曹刚律师 作者:曹刚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2017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7)消防品牌荣耀直击 1956年大唐热电厂建厂时修建了电厂路,路西有约1米的排水渠,并在;间距排水渠约1米处栽种了树木。后来陆续有村民在排水渠上加盖,甚至搭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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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大唐热电厂建厂时修建了电厂路,路西有约1米的排水渠,并在;间距排水渠约1米处栽种了树木。后来陆续有村民在排水渠上加盖,甚至搭建房屋。

2013年1月25日下午17时13分许,西安市户县余下镇仪表厂十字西南角坐南向北由东向西共10间门面房发生火灾,房内的装修及财产被烧损。户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仪表厂十字西南马路道沿上树叶发生过燃烧。马营村综合厂门面房建筑火灾,东边第一间房屋屋顶烧损严重,墙体尚在,门面房屋顶从东至西被烧程度,东重西轻。东边第一间房屋屋顶烧毁比其它门面房屋顶烧毁严重……房屋内部分物品、家具烧毁”。经查,仪表厂十字西南马路道沿上的树是大唐热电厂所栽。

2013年2月5日,户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户公消火认字(2013)第00l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厂路西边管道下树叶引燃马营村综合厂门面房东边第一间,导致十间门面房及四间库房不同程度的烧毁”。大唐热电厂对此认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

2013年6月28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撤销户公消火认字(2013)第00l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论,要求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2013年7月17日,户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户公消火重认字(2013)第00l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电厂路西边北段综合厂后部夹道围墙下排水沟口处。起火原因:排除后院杂物棚电器起火,不排除外来火源或烟头引燃树叶”,大唐热电厂提出异议,申请复核。2013年9月22日,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西公消火复字(2013)第l004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维持户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户公消火重认字(2013)第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的结论。

2013年4月28日,赵某某提起诉讼,理由是树木归大唐热电厂所有,但大唐热电厂不及时清扫树叶,未尽管理义务,使树叶堆积造成隐患,导致火灾发生,故应由大唐热电厂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大唐热电厂赔偿其损失195400元。

大唐热电厂辩称,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的起火部位为电厂路西边北段综合厂夹道围墙下排水沟口处,该排水沟管理责任属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属其管理范围,且“烟头引燃树叶”不能成立,故其对火灾发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火灾事故,经西安市户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确定起火部位位于电厂路西边北段综合厂后部夹道围墙下排水沟口处,起火原因排除后院杂物棚电器起火,不排除外来火源或烟头引燃树叶。该火灾事故认定未确定大唐热电厂系火灾事故直接责任者。大唐热电厂在路边栽有树木的行为并无不当,其未清扫围墙下的落叶的行为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明显过错。赵某某以大唐热电厂不及时清扫树叶,未尽管理义务,使树叶堆积造成隐患,导致火灾发生为由,要求大唐热电厂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但鉴于赵某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无过错,赵某某遭受的损失较大,故依照公平原则大唐热电厂应对赵某某的损失按20%予议适当补偿。判决:一、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户县热电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赵某某18875.4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大唐热电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未认定本案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但未排除外来火源或烟头引燃树叶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涉案电厂路路边树木是大唐热电厂所栽,且原一、二审庭审已经查明涉案火灾给赵某某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赵某某有权主张火灾财产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原一、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由大唐热电厂对赵某某的财产损失分担20%(18875.40元),其余80%由赵某某自行负担,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武警上校。现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全国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061098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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