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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研究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8-08-28 15:25 出处:消防法律研究 作者:齐岩编辑:@i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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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如何准确认定火灾事故原因需要综合调查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文中,作者从证明标准角度结合火灾调查处理实务经验研究火灾原因认定。作者火灾调查实务经验丰富,同时拥有坚实法律理论功底,文章论题选角独特,值得推荐阅读。该文刊载于《消防科学与技术》2018年第8期。

“消防法律研究”微信公众平台主编:李福秋

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研究

摘要:火灾原因认定中相关证据的“质”与“量”究竟如何把握,如何理解与适用证明标准,是火灾原因认定中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问题。本文对火灾事故认定应遵循何种证明标准进行了理论探讨,提出适应不同法律关系的证明标准体系的观点,提出建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火灾事故;证明标准;体系构建

引言

调查火灾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应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在火灾原因认定中,证明标准是公安机关通过开展现场勘验、调查等活动搜集证据,对火灾事故的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等具体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火灾原因认定的结论在实践中往往会转化为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或者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本文现行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进行分析,探讨构建多层次的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体系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现行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分析与检讨

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就是指对待证的引起火灾的原因进行认定时,在证据上所必须达到的程度。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的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中没有对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的规定。《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2016)提出了两种认定方法,即排除认定法和直接认定法:直接认定法是指当有视频录像、物证、照片或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起火原因时,可以直接认定起火原因;排除认定法是指列出所有起火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并运用科学原理和手段进行分析、验证,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原因即为起火原因。

笔者认为是否在调查中取得能单独证明起火原因的直接证据是选择选择直接认定法还是排出认定法的唯一依据,即如有直接证明起火原因的直接证据,则应适用直接认定法;如没有或未能取得直接证明起火原因的直接证据,而其他可能的起火原因均可以排除,则选用排除认定法。无论直接认定法亦或排出认定法其证明标准均是:“认定起火原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部证据,对所认定结论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现行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之检讨

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明标准应该反映火灾调查工作特点,符合工作实际。唯有如此才能够即提升火灾事故调查质量又兼顾火灾事故处理的执法效率。由于“认定起火原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部证据,对所认定结论已排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过于单一,严格,且不够明确、具体,比较笼统,从而在具体火灾事故中往往使得调查人员理解不一。火灾事故案件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小到一辆电瓶车火灾,大到城市综合体、高层建筑火灾;小到仅有轻微财产损失,大到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是等等。而火灾事故认定的结论在实践中往往会转化为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或者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面对多样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明标准应该是一个多元化的体系。

二、现行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一)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195条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012年《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做出直接规定,而是体现在了该法第170条对二审裁判的规定中。该条从否定方面进行了表述,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应如何裁判。那么,正面的表达也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8年《行政诉讼法》与2012年《民事诉讼法》相同,也是间接的从否定方面对证明标准进行了规定,体现在该法第89条对上诉案件裁判的规定中。

从三大诉讼法来看,其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是很高、很严格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尤其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诉讼的目的是处理纠纷,发现案件事实并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的目的,且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认识论的观点看,认识具有相对性,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永远无法达到与客观实际完全一致的程度。加之火灾自身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火灾现场难以保存等特点,在很多火灾原因认定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是跟本无法达到的。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改革

我国也在积极的开展证明标准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定了“优势证明”的标准,即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较高盖然性。这实际上是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

由于因火灾而引发的法律关系类型多样性,火灾原因认定证据的证明标准也不应是单一的。对证明标准要求过低,不利于防范执法风险;过高则会影响调查、处理效率,甚至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反而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引起执法争议。公安机关应结合实际,尝试构建多元化、分层次的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体系。

三、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体系构建

火灾原因认定的证明标准应具有动态性,但是,这种动态性是有限度的,最高应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明标准,用以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刑事罪犯;最低不应低至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明标准,便于及时高效的定纷止争。

(一)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上限—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法》分则中许多罪名所侵犯的法益是以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如,消防责任事故罪中,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涉及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甚至涉及生命权,关系重大,所以,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部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证明标准。

(二)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下限—优势证明标准

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多数是仅有财产损失及民事争议的火灾事故,案件数量的几何级差异决定了两类案件无法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与处理一般火灾事故相比,办理刑事案件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更多的“权力与手段”,比如拘传、刑事拘留、技术侦查等。办案机关会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这些因素均对取证影响巨大。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裁判。这实际确立了“优势证明”的标准,对于仅有财产损失及民事争议的火灾原因认定来说,其证明标准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

对于因火灾引起的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适用拘留、吊销证照等严重影响被处罚人权益的案件,因办案机关有专职的办案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等,其取证能力高于普通当事人,所以在证明标准的要求上则不可使用“优势证明”标准,其证明标准应接近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三)火灾原因认定中应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

由于火灾事故的突发性、破坏性等特点,对于一下两种情形,应当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但不应低于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的下限。

1、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当事人是否配合调查,对火灾原因认定调查取证来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虽然我国《消防法》中也有相关“保护火灾现场、接收事故调查”的规定,但是对于当事人不协助调查的情形,法律没有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在调查权限、手段等有限的情况下,火灾原因认定难度增大,甚至导致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当前,在火灾原因认定实践中,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拒不接受办案人员的约见、拒不提供现场视频,甚至破坏火灾现场等。这些都对火灾原因认定造成较大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当事人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为逃避责任而拒不配合调查,如放任其行为势必将产生示范效应,更加不利于办案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利于火灾受害方主张民事权利。所以,对于拒不配合调查的当事人,在通过证据固定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应当酌情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火灾现场不具备勘验条件。进行现场勘验是火灾原因认定十分重要的取证过程,一些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报警通知办案机关,因其他原因如保险理赔等,需要办案机关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但火灾现场已经破坏,或车辆火灾在扑灭后将起火车辆拖离最初起火地点。这些案件已经不具备现场勘验条件,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来认定火灾原因,受当事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不能客观反应火灾发生、发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通过证据固定现场破坏的起因、经过等事实情况,酌情降低火灾原因认定证明标准。(限于排版要求,删除了原文引注——编辑)

参考文献:

1、王琦珺:《海关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研究》,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2、张志鸿:《浅议火因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年第11期

3、樊崇义:《证据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1301-2016)

作者简介

齐岩,吉林长春人,律师。200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消防工程专业,原任职于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历任中队长、政治指导员、宣传科、火调技术科科长等职务,兼任支队公职律师,专业技术9级,武警中校警衔,主要从事消防监督、消防技术、法制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2018年4月从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退役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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