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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行性分析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2-02-03 08:22 出处:温州消防支队防火处 作者:叶云飞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近年来,虽然政府各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通力合作,通过不断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强震慑、重打击、压事故,使火灾发生数及伤亡

慧聪消防网讯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近年来,虽然政府各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通力合作,通过不断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强震慑、重打击、压事故,使火灾发生数及伤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火灾形势仍不容乐观。由于受害人大都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经营者、管理者无力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往往由政府承担灾后救助和经济补偿,加重了政府管理负担,而且容易造成企业只挣钱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


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生命尊重度的不断攀升,因火灾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一系列问题会更加突出。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火灾责任赔偿,减轻政府部门的火灾善后处理工作压力,使企业和群众灾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经营者不断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因此,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分担政府行政管理压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通过风险转移机制做到应赔尽赔快赔,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都明确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在重点领域先行(试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从外部环境看,2009年以前,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推行大多以人大提案、政协议案、消防和保监部门的呼吁等形式推广,虽有部分企业参保,但范围不广、认知度不高、主动参保意识不强。新《消防法》颁布后,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不仅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保险的依据问题,也大大提升了该险种的宣传力度与广度,使得群众对其有了进一步认知。从内部环境看,相关机制逐步健全,2010年以来,公安部门大力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大为提升,借此机会有重点地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在重点领域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方法


(一)取得政府政策支持。要紧紧依靠政府领导,认真研究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在体制、机制方面取得创新,尤其要积极推动政府出台政策性文件,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要提请政府出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意见》,主要由地方政府牵头,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保监部门具体操作,安监、文化、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共同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二)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加强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大造声势,以新颖的形式(如宣传册、产品推广会、企业交流会等)和丰富多彩的内容大力宣传,引起社会共鸣,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培育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为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大力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以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场所、单位为重点,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把好火灾预防源头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坚决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结合日常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重点场所、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四)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共同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消防与保险之间要建立相关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也应及时报告消防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研究制订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并积极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费率浮动机制。要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查勘定损以及专业人员培训,大力探索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发展。(五)搞好重点领域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先行(试点)推行,逐步完善火灾风险管理制度。现有法律下,在所有行业一次性强行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还是有点难度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虽然国家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实行和加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文件通知,很多省、市、区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均不是法律强制性条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要全面统一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仍有难度。二是由于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足,对公众责任保险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宁可投保财险,也不愿意投保责任险。在没有立法权的地区,可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在重点领域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先行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之后,总结经验、做法,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完善奠定扎实基础。建立健全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并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在体制、机制方面进行创新,促进本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长效发展。


五、在重点领域先期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实施


(一)保险对象。先行(试点)推行阶段单位范围可以是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并予以分类,然后逐步向其他社会单位推广。(二)承保模式。先行(试点)推行阶段,按照自愿参与、资质优良、服务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抵御风险能力等原则,确定产生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采用共保模式,按照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服务流程进行统一出单和理赔。对于涵盖两类以上场所的多功能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列入试点保障范围的场所,应当由其经营管理者单独投保;公共区域则由建筑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整体投保,保费分别核算。(三)责任范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障范围内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包括投保场所观众、顾客、住户、承租人、承包人、经营管理人及其雇员等)的人身伤害所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考虑通过调整费率扩大责任范围,如将他人故意纵火和爆炸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以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纳入责任范围。(四)条款费率。先行(试点)推行阶段,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将统一使用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新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各公司原有已生效的保单在本保障周期内继续有效,保单到期后则应使用新版条款、费率续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行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能够应付特重大灾害为原则,根据不同行业危险程度、单位营业面积、守法状况、理赔情况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当年的指标实施情况直接影响单位次年保费厘定。同时,实行无赔偿优待费率政策,对于第一年没有发生赔款,第二年续保时,保费费率下降10%,以此类推,可以连续下降3年,至下降30%,鼓励被保险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此外,可将消防机构当年对被保险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被保险人的隐患整改情况列为被保险人次年保费费率浮动因子,也可考虑对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到位的单位当年予以费率优惠,具体为:保险费=标准保费×楼层类型系数×四个能力建设系数×消防安全管理系数×续保费率浮动系数(首年投保系数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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