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这一名称,在我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产生的,基本含义为占地面积为5—8平方公里,人口总数4-6万人,GTP总值为7-10亿元的乡镇。在我国,沿海等发达地区小城镇发展迅速,在北方发展较为缓慢。下面,就笔者三年来参与小镇消防规划论证,建设审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在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体会与大家共勉。
主题词:小城镇,消防规划,论证,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作用
关于小城镇消防规划论证: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及《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加快小城镇规划建设,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前提和保障。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快小康社会,为小城镇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小城镇消防设施建设的好坏,就在增强小城镇抗御火灾能力,保障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地从2000年开始,就着手小城镇规划的论证、建设工作,通过三年来参与小城镇规划论证,笔者认为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要点:
一、论证依据:在我国,无先行的小城镇消防规划依据,而且小城镇消防规划是一项方针、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小城镇消防规划是城镇规划中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结合本地特点,重点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小城镇消防规划进行论证。
二、论证内容:在小城镇规划论证工作中,作为公安消防部门,首先应参与小城镇总体规划论证;其次应将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镇规划,使其与其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1.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论证中,应按规划合理布局,居民住宅区应规划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其建筑结构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而生产区应规划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应规划在小城镇边缘相对独立的位置;粮库等易燃材料堆场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靠近水源的地方。在小城镇中心适当规划商业区,文化区,办公区等。
2.消防站规划:在小城镇规划中,应合理规划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面积,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应为四至七平方公里。在北方,小城镇发展较为缓慢,小城镇面积也不大,这样,消防站位置选择笔者认为靠近政府办公地点,可以和公安派出所相邻,占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交通方便为宜。
3.消防给水规划:笔者认为,小城镇消防给水规划可以和给水规划同步设计。现在小城镇给水管网大都采用直径100mm给水管网。笔者认为,只要在给水管网旁设地下消防栓即可满足消防给水要求,个别地方适当修建小型水鹤,方便消防车加水即可。地下消防栓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放火规范》要求。即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应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得超过120m,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t/s计算。室外地下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各1个,并有明显标志。
4.消防车道规划:在小城镇道路规划中,主要道路宽为36m,次要道路宽为24m,巷道规划宽为12m,而且小城镇各个功能分区合理,两个道路间距不超过160m,笔者认为,只要能够满足消防车灭火要求,可不另外规划,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规划。
5.消防通讯规划:在小城镇通讯规划中,独立规划两条119火警电话线路,以备消防站建设后使用,有条件的小城镇可在消防站建设基地台,以配合车载台用于火场调度。
6.其它规划: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应将燃气管道与小城镇同步规划,以保证小城镇的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燃气管道的设计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小城镇建设审批:完成小城镇规划,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如何依据规划进行审批,使小城镇建设按规划要求健康发展,是摆在公安消防部门面前的一件大事。在以前,公安消防部门只对城市建筑工程进行审批,对乡镇建筑由于警力不足,不进行审批。但现在,如果不对小城镇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住宅等一般工程,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划审批,既减少工作压力,又能保证小城镇建设顺利进行。
一、对涉及消防规划的工程进行审批:借鉴城市消防审批程序,凡是与消防规划有关的工程,如给水工程,道路工程,通讯工程等与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进行会审。对地下消火栓、消防车道、消防通讯等消防基础设施严格把关,使其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
二、对大型工业企业,仓库,易燃材料堆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审批。上述单位为小城镇建设重点工程,消防部门应会同城建、土地、环保部门会审,严格执行规划,保证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我国现行的消防队伍其主体为公安消防部队,为兵役制。由于国家才力有限,很难保证每个小城镇都有一支公安消防队伍承担灭火救援工作,这就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谈几点看法:
1、建立民办消防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能力。因此,在小城镇建立民办消防队势在必行。笔者在组建民办消防队工作中,认为在现存的经济条件下,采取政府出50%,企业赞助30%,公民捐助20%的方法,即可成立一支有一台战斗车,4-6人组成的民办消防队,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工作。
2、巩固粮食专职消防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在东北,每个城镇都有1-2个大型粮库,较大型的小城镇都有4-5个大型粮库,因此,巩固粮食专职消防队配合民办消防队承担小城镇灭火救援工作十分重要。
3、统一调度,协同作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以后,根据《中华人民红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应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公安消防部门对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应进行业务培训、指导,适时进行灭火演练,并在发生火灾时,统一指挥其参加灭火战斗。这样,既弥补了公安消防队警力不足,又减少火灾损失及人员伤亡,有效地保障了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小城镇消防规划与城镇规划同步论证、同步建设,为小城镇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及时有效扑救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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