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用电器、燃气用具的大量增加,新工艺、新产品、新装饰材料的不断开发应用,特别是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多、各类建筑物的大量竣工和投入使用,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新旧体制并存交替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应运而生,大大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性。同时,由于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职工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相对滞后,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火灾隐患也普遍存在,引发火灾的因素大量增加,直接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火灾隐患的整治消除,历来是我们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主要内容和义不容辞的使命。《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若“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要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患。”对不履行消防职责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从火灾安全和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火灾隐患整改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后,政府、消防机构不断科学地采取强硬手段和凌厉攻势,火灾隐患整改力度明显加大,使很多单位久拖未改的重大隐患,得到了根本上的整治,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出现良好的新局面。尽管如此,现在仍然有一些“硬骨头”“老大难”的问题久攻不下,同时有不少新隐患问题也随着社会发展应即而生。
一、当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火灾隐患,有历史形成的,有现实产生的,有先天的,有后天的,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整治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经济性、技术性和主动性、引发性、时效性,而火灾隐患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痼疾。很多火灾隐患虽然长期存在,但单位和领导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眼前的利益,忽视了对隐患的及时整改。有的单位尽管公安消防机构多次通知、督促通报、整改。但“大象屁股推不动”始终无动于衷,更有甚者借保护“招商引资,以投资软环境,发展地方经济”为名,故意推塞,推拖对隐患的整改,有的领导明知某些单位存在着隐患不能开业,却强行批准放行,还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特殊情况的安全保障服务工作。这不仅使消防监督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被动地位,重要的是纵容了隐患的存在,助长了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认识,给火灾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温床”。重发展、轻安全思想痼疾相聚在的可怕之处,在于它即使老的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治,又使新的隐患不断滋生,整治整治,年年整治年年有,使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始终处于一种被动滞后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改革发展安全环境质量水平的提高。
2、执法力度不够。这其中有执法素质和法规不健全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权、情、钱对执法工作的干扰,导致执法难以兑现到位。有时行政处罚通知刚发出,说情的人员、电话、“条子”就拍马赶到,使具体执法举步维艰。
3、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无财力解决隐患整改。不少企业面对已经发现的火灾隐患虽是忧心忡忡,感到十分不安,但苦于单位的工资都发不出的财力状况下,只能是望“患”兴叹,“瞎子放驴随它去。”政府对此也难以解决。公安消防机构只能是经常登门检查提醒注意和采取一些临时保障措施,罚款、拘传都无济于根治。
4、隐患整治涉及单位和具体矛盾多,工作互相推诿扯皮。有时整改一处隐患多家责任,产权、合作、管理等归属各异,整改行动的时间、人员经费及责任等矛盾多,严重影响整改进度和有关工作的有效落实。
5、具体隐患整治任务大,需要时间长。对于一些历史形成的,而现实需要动迁、拆除、改造的重大火灾隐患,往往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方面社会因素的制约都不是轻而易举、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做出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报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动工、盲目装修、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大量使用可燃材料,随意安装电器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赶工期,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投入使用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留下了隐患。个别消防监督机构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明知其使用也不闻不问,不督促其限期整改,使隐患继续存在。有些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随意取消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隐患整治对策
面对当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的诸多新旧问题,如何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强化措施,改进工作,更丰富有成效地整治隐患,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的发展,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笔者认为,抓好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必须在“三个代表”重在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继续强化五种手段,落实好三项措施。
1、强化法律手段。依法治火是依治国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火灾隐患的整治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律去规范、制约、威慑、惩戒、消除。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及消防规范、技术和标准,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权,对于已经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加强防范,限期整改。该传的传、该拘的拘、该罚的罚、该停的停,对置若罔闻,拒不整改的,要重处重罚,绝不能心慈手软,迁就照顾。要有对国家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执法为民”精神,敢于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咬定隐患不放松,一身正气,仗剑执法,整治到底,真正做到执法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工作到位。同进,还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主动借助有关执法力量,支持和帮助我们搞好执法工作。
2、强化行政手段。做好消防工作,是《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强化对火灾隐患整治的行政手段,关键是强化领导意识,提高政府重视程度,严肃整改责任。政府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当作确保平安的大事来抓。列入议程,摆上位置,认真研究,着力解决,逐级都要对整改分工,责任到位,分管者要管好,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既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又要现场办工,具体指导。政府要像抓“重点工程”那样抓好整改措施、任务。要把隐患整治的成效与单位、个人的荣誉、利益乃至生存紧密地结合起来,要用党纪政纪保障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整改不力,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不仅要通报,挂黄牌,而且要摆官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强化经济手段。现在经济处罚手段已经法律化,关键是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其经济制裁作用。中要是消防安全的需要,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济处罚就要使其有切肤之痛,促其痛改隐患,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发展需要保障,绝不允许一些单位、个人只顾眼前、局部或自己的利益而容留隐患去损害他人、社会和长远的利益。实践证明,拖延、拒绝整改火灾隐患的,大都是经济利益的作崇,所以绝不能让这些单位、个人拖延甚至拒绝整改火灾隐患上占到任何便宜,尝到任何甜头。否则,就等于纵容隐患存在与慈生,极大损害消防安全。
4、强化监督手段。监督的渠道和形式多种多样,我们不仅要重视发挥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的主渠道作用,而且要充分借助社会监督和人民权力机关监督力量来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对一些火灾隐患或老大难问题,要运用新闻媒体、报刊、网络等公开曝光,抨击,发动群众跟踪监督,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用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隐患非改不可。人大权力机关在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基础上,要对重大隐患整治工作行使必然的干预和处置权,以增强监督整治的效果。监督是压力也是动力,只有发挥好各方面的监督作用才能搞好隐患整治工作正像一些整改单位负责人说的那样:“各方面的压力太大,一天喘不出长气。”
5、强化教育手段。解决隐患的根本问题,在于人的因素。只要认识提高了,意识增强了,不仅能够自觉遵守消防法律、规定、标准,避免新的隐患出现,而且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自觉地克服各种困难,抓好火灾隐患整改。要积极采取宣传培训等教育措施,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素质,并通过启发、疏导,使整改单位、个人认识到隐患存在的严重危害性和整改的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内心深处激发出抓防患,抓整改的热情、动力、决心。思想通了,预防新的隐患产生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都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落实三顶措施。即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火灾隐患的整治方案,应该是技术措施、物质作用、人员因素的综合运用尤其是对一些一时整治不了的,停产停业又人重大隐患,为了做到基本保证安全,必须实行特别的安全防范管理,要科学地从技术、人员、物资上周密安排,予以保证。比如限制生产经营规模的使用时间、范围、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提高报警质量效能,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专人死看死守等到。并且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火灾隐患危害巨大,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许多不协调、不稳定的因素,严重影响社会全面发展。同时火灾隐患的整改是消防执法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为社会主义和谐发提供保障为日标,以现从阶段火灾隐患的新问题出发,科学地强化法律、行政、经济监督、教育手段在整治工作中的作用,搞好火灾隐患的人防、物防、技防,新患旧患兼治,提高火灾隐患整治的新水平,开创火灾整治工作的又一新局面。减除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奏响社会和谐发展的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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