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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女士从某知名电商平台买的泡脚桶使用时突然爆炸,引发火灾。后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泡脚桶内部故障。协商未果后,顾女士起诉该电商及销售商索赔5.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购买泡脚桶的费用756元。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5月11日上午,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
泡脚桶爆炸女子春节家中遭火灾
63岁的顾女士称,2015年11月她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买了个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生产的熏蒸泡脚桶。2016年2月5日,正值春节期间,顾女士在使用时,泡脚桶爆炸,随后引起火灾。
后经消防认定:起火原因系泡脚桶内部故障所致。造成直接财产损失4万元。事后,顾女士向12315投诉和举报,并于事发当日将该事件通知了生产商,并将火灾调查认定书通过邮箱发给了被告电商。
一审时,被告电商平台辩称,其只是网络平台,不是销售方。公司不明知涉案产品存在缺陷和质量问题,故不是适格被告,顾女士的诉求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某公司不同意顾女士的诉求,并称该公司的泡脚桶不存在质量问题,顾女士主张的房屋装修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物品方面顾女士也没有提供相关信息。
一审判决生产销售商共担责
法院认为,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泡脚桶内部故障所致”。顾女士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明某公司出售的泡脚桶因其内部故障致使顾女士家发生火灾。悦己坊公司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顾女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电商平台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销售方,故认定其实际参与了涉案泡脚桶的销售过程,与某公司共同担责。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火灾造成损失的具体价值,亦不申请价值评估。故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顾女士756元;驳回其他诉求。
判决后,原被告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销售商不同意调解
5月11日,二审开庭,电商平台仍表示,该公司只是为双方搭建一个交易平台,其作为网络平台已经审查了商家资质信息,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其并不是货款的收款方,顾女士通过商城支付货款,是由第三方支付的工具开发支付的,并及时支付给商家,收款方应该是某公司。
某公司也表示,“我们带来了泡脚桶原件,顾女士购买的与我公司泡脚桶的商标不一致。”代理人表示,本次火灾是顾女士家里电动车引起的。
上午庭审,顾女士并未出庭,而是委托丈夫作为代理人出庭。顾女士一方表示,“我们认为钱是打到商城的账户上,商城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没有提供直接损失证据,顾女士一方表示,发生火灾之后屋里很多东西已经烧了。
某公司还对火灾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我们认为火灾引起的原因应该通过鉴定来确定,本案现场还存在被烧损的电动车的情况。”悦己坊代理人说。
对此,顾女士一方表示,一审中其没有申请鉴定,当时只是申请损失评估。后来因为时间太长,就把评估撤回了。因消防支队出了火灾认定,其认为这就是依据。
庭审最后,顾女士一方表示金额可以让步,提出电商平台赔偿5000元,某公司赔3万,但后者表示不同意。法官不再调解,案件将择期宣判。
消息来源:法制晚报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武警上校。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061098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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