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2017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7)消防品牌荣耀直击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引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公民有权主动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行政务公开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还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行政行为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答复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4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形,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再次重申,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司法解释因逾期不答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向其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规定,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辽宁省第八届律师协会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武警上校.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火灾与消防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061098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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