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2017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7)消防品牌荣耀直击
编者按
火灾案件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在其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的免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义务,反之,因其违反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应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期推送一则火灾案件中受害人因安全管理人违法注意义务而遭受损害而请求民事赔偿的二审案件。
案例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事实:
2013年,沈某及丈夫等五人参加了鹏翔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项目,行程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至12月13日。仟悦旅行社负责该团队在云南当地的全程接待。2013年12月13日凌晨该旅行团抵达昆明,凌晨两点左右仟悦旅行社安排沈某一行下榻位于金生源酒店,沈某及其丈夫入住该酒店二楼客房。不久,附近单位发生大型火灾,巨大火势迅速蔓延至金生源酒店,沈某自行逃生过程中,在楼梯间及疏散至安全区域途中先后两次摔倒受伤。火灾发生后,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官渡区大队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如下:2013年12月13日2时20分许,昆明市官渡区阮家村昆明通鑫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800平方米,火灾烧毁简易钢结构彩钢瓦屋顶一间(5、6、7栋)、金生源大酒店、金生源餐厅、浩宏物流城商铺27间、汽车、电动车、滤清器、机油等汽车配件及家电、家具、生活用品等物品,火灾受灾79户,直接财产损失为柒佰柒拾万零肆仟玖佰陆拾陆元。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昆明通鑫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仓库7栋28-31号仓库30号二层,排除放火、雷击、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吸烟、堆放物品自燃、汽车自燃、电动车自燃、玩火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为赔偿事宜,沈某起诉要求鹏翔旅行社、仟悦旅行社、通鑫达公司、金生源酒店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竞合,当事人有权择一主张权利,本案中,沈某选择侵权作为其请求权基础,系当事人自行对权利的处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根据已经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沈某系旅游者,鹏翔旅行社系旅游经营者,仟悦旅行社及金生源酒店系旅游辅助服务者,通鑫达公司系直接侵权第三人。
沈某在金生源酒店下榻期期间,因酒店周围发生大火,沈某在自行逃生过程中倒地受伤。事发后,对于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可以确定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本案通鑫达公司所有的仓库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据此,可以认定通鑫达公司的管理不当与火灾发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通鑫达公司作为火灾起火部位的产权所有人系直接侵权方,应当对于沈某因火灾逃生中受伤产生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通鑫达公司认为自己并非引发火灾的侵权人,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外人存在明确的侵权事实。如通鑫达公司认为事发时该起火部位由他人实际使用、控制或与案外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案外人应当承担责任的,通鑫达公司作为所有人可另案主张。
金生源酒店作为专业提供住宿服务的单位,在危急状况发生之际,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保障住客的安全,应当在第一时间履行疏散、救助等义务,尤其对于老年住客,更应当尽到更多的注意、照顾、帮助义务。火灾发生后,金生源酒店根据消防需要切断电源后,未及时为逃生的住客提供必要的光源,未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合理引导住客疏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沈某所受损害结果具有过错。仟悦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在其安排下榻的酒店发生火灾后,未在第一时间通知团队住客,在客观上延误了沈某及其丈夫及时自救及疏散的时间,故仟悦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沈某的损害结果亦具有过错。鹏翔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当审慎选择旅行目的地的地接社,故其在仟悦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酌情确定金生源酒店、仟悦旅行社、鹏翔旅行社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律师评析: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类案件在受害人提出赔偿主张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赔偿义务人(责任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考察的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兼顾过错原则的适用与利益平衡。当火灾案件与安全保障问题相衔接时,其可能与其他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相结合,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更为棘手。具体就本案而言,首先应对涉案主体的责任进行区分性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鹏翔旅行社系旅游经营者、仟悦旅行社及金生源酒店系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通鑫达公司系直接侵权第三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
李伟,男,法学博士,律师、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PICC大连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火灾财产保险法律服务专家。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法领域(合同、侵权、保险、公司等)、海商法领域(海上保险、海商、海事等)、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拥有丰富的消防法律及火灾侵权案件实务处理经验。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