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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火灾案件受害人因过错程度承担损害后果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8-01-16 09:57 出处:消防法律研究 作者:李伟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2017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7)消防品牌荣耀直击 编者按:在火灾侵权案件中,查明火灾当事人对涉案火灾发生的过错程度是认定其承担责任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推送一则火灾案件中受害人因其自身存在严重

慧聪消防网讯2017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7)消防品牌荣耀直击

编者按:在火灾侵权案件中,查明火灾当事人对涉案火灾发生的过错程度是认定其承担责任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推送一则火灾案件中受害人因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而承担损害后果的民事赔偿二审案件。(案例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事实:

2012年2月14日,华烁公司与华鹏公司签订了华鹏物流仓储中心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华鹏公司将位于华鹏物流仓储中心东南侧办公用房区域的32号房间出租给华烁公司作为库房使用。该协议约定了租赁期一年,从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房屋租金为年租5000元等内容。2012年2月14日,华鹏公司收到了该32号房间的年租金5000元。2012年3月29日上午7时20分许,该32号房间发生火灾。经南郊区公安消防大队南公消火认字[2012]第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造成房间内大量白酒烧毁、烧损,屋顶彩钢板烧损及旁边33号房间屋顶部分彩钢板烧损,无人员伤亡。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32号房间东屋长时间通电情况下,电气系统故障(不能排除荧光灯整流器故障及连接荧光灯多股铜导线短路两种情况)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所致。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还认定:灾害成因是32号房间内货物堆放间距不足,货物堆垛高,导致火焰向四周蔓延;房屋内货物为白酒,参与燃烧;房间东西屋串通,未做防火分隔,造成火灾由东屋向西屋蔓延;李某在2012年3月29日上午7时20分许发现火灾,组织扑救,上午8时09分向119指挥中心报警。南郊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大同市南郊区价格认证中心对"3·29"火灾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南郊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南价证字(2012)第(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为6663440元。华烁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华烁公司经营酒类业务,并且"3·29"火灾事故毁损的存放于32号房间的白酒属华烁公司所有。

另查明,华鹏物流仓储中心未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消防设施损坏,消防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库区内未设置消防水池,大部分区域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已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无水),无室外消火栓系统;库区内灭火器数量严重不足,现有灭火器未及时维修,未配置消防工具;库区各部位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未明确各部位的责任人;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应急疏散预案;32号房间主线没有穿阻燃管、应使用60瓦白炽灯却使用的是荧光灯。承租人华烁公司将32号房间的窗户全部用砖墙砌起封闭,安装防盗门并自行保管房屋钥匙。基于上述事实,华烁公司将华鹏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原审原告华烁公司租赁出租人华鹏公司的房屋,由于发生火灾造或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现华烁公司选择主张侵权责任,故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而言,查明当事人对本案火灾发生的过错程度是确定其各自承担责任的基础。

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是32号房间东屋长时间通电情况下,电气系统故障。灾害成因是32号房间内货物堆放间距不足,货物堆垛高,导致火焰向四周蔓延。华烁公司承租华鹏公司位于华鹏物流仓储中心东南侧办公用房区域作为库房使用的32号房间存放货物,华烁公司就应对该32号房间内货物的存放符合有关消防要求和标准负责,尤其华烁公司在该32号房间内存放的是白酒。然而,本案火灾事故的灾害成因及向南郊区公安消防大队调取的"3·29华鹏物流仓储中心32号房屋火灾"涉及法律事务的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汇编中的证据材料六(华鹏物流中心存在隐患说明)载明的"32号房屋存有高度白酒应按照酒精库的规范单独设置并向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办理相关消防手续",证明华烁公司没有尽到保障该32号房间内货物的存放符合有关消防要求和标准的责任,这是导致本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另外,华烁公司将作为库房使用的32号房间的窗户全部用砖墙砌起封闭、安装防盗门,并且向南郊区公安消防大队调取的"3·29华鹏物流仓储中心32号房屋火灾"涉及法律事务的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汇编和卷宗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五(火灾扑救情况说明)载明业主自行保管钥匙、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提供32号房间防盗门钥匙,这就影响了"3·29"火灾正常及时地扑救;南郊区公安消防大队南公消火认字[2012]第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中"32号房间东屋长时间通电"的责任,应由自行保管该32号房间防盗门钥匙的华烁公司负责。所以,原审原告华烁公司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华烁公司对本案火灾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因此,原审原告华烁公司对其在"3·29"火灾中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出租人华鹏公司将位于华鹏物流仓储中心东南侧办公用房区域的32号房间出租给华烁公司作为库房使用,应对作为库房使用的32号房间符合库房的通常使用状态负责,还应为作为库房使用的32号房间内存放的物品提供安全的配套设施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作为库房使用的32号房间存在主线没有穿阻燃管、应使用60瓦白炽灯却使用的是荧光灯等问题,这给作为库房使用的32号房间及其内存放的物品埋下了安全隐患,后在32号房间东屋长时间通电情况下,电气系统故障引燃下方可燃物蔓延导致本案火灾事故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华鹏公司没有保证作为库房使用的32号房间符合库房通常使用状态的责任;另外,华鹏物流仓储中心还存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器材的配置和设置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未设置消防水池、无室外消防栓系统、灭火器数量严重不足、现有灭火器未及时维修、未配置消防工具、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等问题,阻碍了"3·29"火灾及时有效地扑救,没有为作为库房使用的32号房间内存放的物品提供安全的配套设施,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华鹏公司对本案火灾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华鹏公司对华烁公司在"3·29"火灾中的财产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华烁公司作为承租人,是案涉库房的实际使用者,有条件、有责任对库房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有效维护以保证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但未审慎、勤勉地履行上述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长时间通电,终致电气系统故障引燃可燃物,故对火灾导致的原审原告财产损害负有较大过错。同时,华鹏公司作为出租方,其出租的库房未经合法报建和消防验收,耐火等级低,亦未定期检查消防安全,未及早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故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害自身也有过错。综合火灾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原审原告作为案涉库房的实际使用者,负有安全使用的义务,故对火灾造成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而华鹏公司作为案涉厂房的出租方,亦负有保障租赁标的合乎使用目的之义务,故对火灾造成的损害,应负次要责任。具体到各自的责任份额,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原审原告华烁公司对其在"3·29"火灾中的财产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原审被告华鹏公司对原审原告华烁公司在"3·29"火灾中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在火灾侵权案件中,查明火灾当事人对涉案火灾发生的过错程度是认定其承担责任和适用法律的基础。而当事人对于事故责任的承担是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必须从案件的事实、法律因果关系等两个维度对涉案火灾事故进行分析认定,此类案件对于消防法律专业性要求极高,不仅需要分析火灾发生的三要素及其与涉案火灾的事实因果关系,对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贯通,还需要在结合消防专业事实分析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视角对起火责任与蔓延、扩大责任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转自“消防法律研究”微信公众号原创,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作者简介

李伟,男,法学博士,律师、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PICC大连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火灾财产保险法律服务专家。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法领域(合同、侵权、保险、公司等)、海商法领域(海上保险、海商、海事等)、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拥有丰富的消防法律及火灾侵权案件实务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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