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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火灾案件中,存在多个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需要针对具体案件而甄别。当事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对权利予以救济,因诉讼策略的选择造成败诉不利后果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期推送一则火灾案件中当事人因诉讼主张问题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败诉的最高院再审民事案件。
案例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事实:
2011年1月17日,得意家具公司(甲方)与蒋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二楼房屋1间,共计400平方米,用作副食品(茶叶、瓶装成品酒)库房,按10800元/季度计算租金。租期为两年,从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乙方如有消防等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经整改仍不达标,以及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或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违法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使用的必要条件……同日,得意家具公司与蒋某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户用电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约定:消防安全责任范围为房屋及相邻公共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遵守公司内消防管理规定;正确使用电器及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避免火灾隐患发生;确保室内无人状态下的防火安全;不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放射物品;不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杂物和设置固定物,不占用消防通道、楼梯,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如因责任人及其员工的疏忽及故意而引起火灾,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以及造成任何第三方损失和伤害的赔偿责任等。《租赁户用电安全责任书》中约定:根据防火需要每户应配备2个以上干粉灭火器,做到租户区内人员会操作使用灭火器,会处置初期火警等。合同签订后,得意家具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将九龙园区红狮西路1号附3号房屋第2层中的约400平米(第2层西侧)交由蒋某使用,蒋某按约支付租金至2013年12月19日。
2011年3月18日,得意家具公司(甲方)与永淳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淳标牌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广告牌制作。该部分房屋位于九龙园区红狮西路1号附3号房屋第2层东侧,与蒋某所租房屋相邻。同日,得意家具公司与永淳标牌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租赁户用电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责任、用电安全责任等进行了相应约定。
2013年12月18日22时56分许,九龙园区红狮西路1号附3号房屋发生火灾,蒋某存放于该房屋第2层的大量瓶装酒被烧毁。2013年12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制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起火建筑为一栋地上二层建筑,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二层顶面为彩钢结构;第二层西侧可见大量酒类燃烧残留物,均过火,过火情况主要位于堆垛上部;二楼东侧广告车间顶部彩钢完全垮塌,西南侧靠中间隔墙区域彩钢结构垮塌变形情况最重等。2014年1月7日,重庆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九公消火认定(2014)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烧毁厂房建筑部分屋顶、广告公司设备和部分办公用品,以及部分仓储的食品、酒类等物品,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000余平方米,受灾6户,未造成人员伤亡;起火部位为得意家具公司一车间二层的永淳标牌公司;起火点为永淳标牌公司油漆库房内位于中间隔墙离地1.5米处配电箱;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同日,重庆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以得意家具公司为违法行为人作出九公(消)行罚决字(2014)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得意家具公司管理的一号车间第一层、第二层局部改变为仓库,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得意家具公司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2014年1月1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以永淳标牌公司为违法行为人作出九公(消)行罚决字(2014)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永淳标牌公司喷漆车间与油漆库房之间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永淳标牌公司罚款壹万元整的处罚。”
另查明,得意家具公司在九龙园区建设的教学研制中心工程包括九龙园区红狮西路1号附3号房屋以“一车间”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验收合格。后得意家具公司对九龙园区红狮西路1号附3号房屋第2层进行了扩建,扩建后第2层房屋面积与第1层基本相同,第2层顶面为彩钢结构顶棚。扩建后的第2层房屋由沿南北走向的隔墙分为东西两个区域,隔墙上有6个窗和门洞等连通部位。得意家具公司将九龙园区红狮西路1号附3号工业厂房一楼出租给重庆源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该房屋东侧相距约10米为得意家具公司的另一幢房屋,在两幢房屋之间搭建有约7米高的彩钢顶棚。该房屋南侧和西侧,在房屋外墙和围墙间的通道上方也搭建有彩钢顶棚。得意家具公司将房屋东、南、西侧彩钢顶棚覆盖的通道出租给储健康、于建强等人作为存放保温材料、摆放机器设备的仓库。
法律分析:
一、蒋某能否以得意家具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得意家具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是得意家具公司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分别出租给蒋某和永淳标牌公司等人,因永淳标牌公司所承租的房屋起火殃及蒋某所租房屋中的物品被烧毁从而产生损失赔偿的纠纷,由于蒋某与得意家具公司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这一纠纷涉及侵权损害赔偿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两种法律关系,蒋某就损失赔偿问题可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请。蒋某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时明确表示其系依据与得意家具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故本案属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之诉。得意家具公司具有本案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已经按照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给承租人蒋某,蒋某也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了该房屋并支付了租金,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得意家具公司对蒋某占用使用该房屋造成障碍,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得意家具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应当认定蒋某以得意家具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得意家具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成立,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由于双方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得意家具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在于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蒋某作为承租人的义务在于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得意家具公司将具有房产证的房屋交给蒋某使用,租赁房屋并不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并未对蒋某占用使用租赁物造成障碍,故得意家具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违约。
2.蒋某在本案中主要认为得意家具公司存在两个方面的违约行为:一是得意家具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且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二是得意家具公司擅自将消防通道改建成厂房对外出租,造成火灾发生时消防队不能及时进行扑救。对于蒋某主张得意家具公司改变房屋用途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约定蒋某租赁得意家具公司的房屋用于副食品库房,但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得意家具公司已经取得了租赁房屋的房产证,且房产证上已载明了房屋用途,蒋某作为承租人如对房屋用途有特别要求,有义务对房屋用途进行审查后再选择是否租赁。在蒋某未尽到审查义务而自愿与得意家具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房屋租赁合同》中亦未明确约定得意家具公司应当保证租赁房屋的性质应为仓库的情况下,因此得意家具公司改变了房屋用途,不构成违约。对于蒋某主张得意家具公司将消防通道改建成厂房对外出租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虽约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不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杂物和设置固定物,不占用消防通道、楼梯,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但根据该《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三条之约定以及蒋某在“租赁方”、“责任人”处签字的事实可知,蒋某系消防安全责任人,故《消防安全责任书》只是对作为承租人的蒋宗明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作出了约定,蒋某主张该《消防安全责任书》的义务亦应适用于得意家具公司,理由不充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该条系对出租人应对租赁房屋所承担的义务所作的规定,即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可以正当地占有、使用租赁物,当租赁物存在使用障碍时,出租人应当及时地予以排除,以使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本案中,蒋某系因存放于租赁房屋内的酒品被烧毁而要求得意家具公司予以赔偿,但导致酒品被烧毁的火灾并非因得意家具公司出租给蒋某的房屋所致,不应认定为得意家具公司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用途。得意家具公司虽将九龙园区红狮西路1号附3号第2层扩建的房屋以及房屋东、南、西侧彩钢棚覆盖的通道分别出租给永淳标牌公司、储健康等人,但得意家具公司的上述行为与蒋某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蒋某以得意家具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得意家具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4.根据重庆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知,得意家具公司出租给永淳标牌公司的九龙园区红狮西路1号附3号第2层油漆库房内配电箱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系火灾的起因,后火灾蔓延至蒋某所租用的房屋,导致蒋某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的酒品被烧毁。在此基础上,如蒋某所述的得意家具公司将租赁房屋东、南、西侧彩钢棚覆盖的通道出租给储健康等人使消防部门的救援受阻,不能及时地扑灭火灾的事实成立,且得意家具公司将九龙园区红狮西路1号附3号第2层扩建的房屋以及房屋东、南、西侧彩钢棚覆盖的通道分别出租给永淳标牌公司、储健康等人存在过错,得意家具公司应当承担的亦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即本案并不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竞合,蒋某以得意家具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得意家具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蒋某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范围、证明责任等方面均有不同,故在蒋某提起的违约之诉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蒋某的损失范围进行审理已无必要,本院对此不予审理,蒋某可在另行提起的侵权之诉中主张。
律师评析:
本案纠纷涉及侵权损害赔偿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两种法律关系,原告就损失赔偿问题可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请。当事人可以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原告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但是由于火灾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一般案件更为复杂,需要对涉及的法律关系逐一分析论证。对涉及案件争点的关键事实问题及诉讼策略的选择,均需依靠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分析、解读,才可以充分查清和理解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同时正确选择诉因及诉讼策略对于案件的诉讼结果与效率至关重要。具体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如基于违约只能主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明显不能包含第三者侵权,因此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转自“消防法律研究”微信公众号原创,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作者简介
李福秋,男,硕士,律师、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微信公众平台“消防法律研究”主编;原大连市公安消防局火调技术科工程师、大连市公安局公职律师,主要从事消防法制、地方立法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2017年从大连市公安消防局退役从事律师,带领消防法律团队专业从事消防法律、火灾侵权研究及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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