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相约9月4日CFIC2017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
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远远大于交通事故。消防部门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结论,直接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但是按照《消防法》,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只是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虽然,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寻求解决困难重重,只能通过火灾复核的渠道表达异议,但是在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具体民事赔偿案件时,仍然可以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进行证据审查,当事人充分质证的权利。一旦经审查,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理所当然。本案就是一个例证。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0日,满洲里市一道街某仓库院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王某的超市仓库内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坏,滕某的1号至6号车库屋顶和停放车辆等物品不同程度烧毁。2015年7月30日,满洲里市公安消防特勤大队作出满公消火认字(2015)第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起火部位为6号车库棚顶防寒层下部西南处,有证据能够排除人为放火,车辆线路故障原因引起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滕某对该认定结论不服,提出复核申请。2015年11月8日呼伦贝尔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维持认定。之后,原告王某向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起诉腾某赔偿财产损失。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呼伦贝尔市消防支队满洲里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滕某6号车库顶棚防寒层下部西南处,如何认定的,没有说明理由;到底是不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亦不明确,即使确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那么到底是电气线路老化还是超负荷用电所致,均没有明确认定;滕某车库起火与王某的超市仓库火灾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亦没有做出认定,故呼伦贝尔市消防支队满洲里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双方均主张是对方责任导致火灾的发生,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专业机构是消防部门,其他部门和人对火灾事故原因的看法均不具有专业性和证明效力,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无法确认火灾原因,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起火原因的表述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的可能”。该认定只是表明存在电气火灾的可能,认定不明确,而且本案亦无其他直接证据可以作证起火原因,故仅凭《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足以认定滕某6号车库起火与王某的超市仓库火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缺乏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王某主张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因本次火灾原因不明,未同意王某鉴定的申请,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终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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