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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业主与消防设计审核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7-06-05 11:13 出处:曹刚律师 作者: 曹刚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2017年中国消防行业十大品牌评选投票 2013年11月27日,李某与陕西中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金色悦城小区第*幢*单元*层*号房的业主。2014年12月25日,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受理

慧聪消防网讯2017年中国消防行业十大品牌评选投票

2013年11月27日,李某与陕西中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金色悦城小区第*幢*单元*层*号房的业主。2014年12月25日,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受理了陕西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万科金色悦城DK3一期4号、6-11号楼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并于2015年1月6日作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陕公消审字[2015]第7号),判定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2016年,李某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对第三人陕西中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的陕公消审字[2015]第7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其次,本案被告出具审核意见书的行为,已经被后续消防验收行为所包容,本案原告起诉的行为已经被后续的消防验收行为所羁束。故该审核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因此作出(2016)陕7102行初575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磊的起诉。

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称:1、判断行政诉讼适格当事人的标准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一审法院将判断标准局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2、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审查标准,行政机关也会作出不同的审批意见,上诉人自然可以分别提起诉讼。消防验收行为不能羁束消防设计审核的行为。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判令依法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陕西中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述称:1、李某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2、原审法院裁决“原告起诉的行为已被后续的消防验收行为所羁束”,认定准确。李某就消防验收意见书也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基本一致。其次,李某上诉状中改变原审适用法律依据进行论证显然在偷换概念。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系上诉人李某的原告资格及消防审核行为的可诉性。本案中,上诉人李某与原审第三人陕西中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为西安金色悦城小区某房屋的业主。被上诉人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依第三人中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审核申请就案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作出的陕公消审[2015]第7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与上诉人李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李某作为与消防设计审核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行为,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具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性质,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在进行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时,所依据的程序和审查的材料均不同,消防设计审核行为并不受消防验收行为的羁束。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一审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2017年5月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7)陕71行终2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57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点评】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依法本应当接受司法监督。动辄强调消防执法具有特殊性,不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越来越不被人民群众理解,也逐渐不为人民法院接受。因此,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公开执法过程、依据、结果,实行阳光执法、透明执法,才是防范法律风险,减少缠讼闹访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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