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内容导读:火灾事故调查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同时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对火灾当事人主张民事赔偿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火灾各方当事人均重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本文针对一起民宅火灾的当事人因为赔偿纠纷同时对起火原因和损失统计提出异议,通过对起火原因认定以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委托鉴定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涉及民事纠纷火灾的调查处理经验,为火调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作者无论火灾调查还是论文写作都极为认真细致,文中细述了火灾事故调查的诸多技术细节,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火灾事故调查。感谢作者授权,原文刊载于《消防科学与技术》2016年第1期,限于排版原因,删除原文插图,在此说明。
一起涉及民事纠纷火灾的调查及思考
杨云
摘要:一起民宅火灾的当事人因为赔偿纠纷同时对起火原因和损失统计提出异议,给火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通过对起火原因认定以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委托鉴定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涉及民事纠纷火灾的调查处理经验,为火调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火灾调查民事纠纷解决
1火灾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8日12时16分,海南省临高县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临高县某镇安定村的一民宅起火,无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中队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13时许火势被扑灭。陈某某民宅首层及二层西半区过火,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火灾烧毁民宅内泡沫箱和塑料制品一批,造成陈某、代某(邻居)、黄某(邻居)民宅房屋受损,无人员伤亡。
2第一阶段调查经过
火灾发生后,大队及时封闭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勘验火灾现场,提取了电焊枪、焊渣及其配电盘、电线和插座残留物等物证,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申报财产损失。当事人陈某在火灾之后主动与代某协调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了一致,矛盾基本解决。而黄某因多年与陈某家有矛盾,因此协商解决不成。由于发现监控录像均为门外,且当事人陈某以及其他到场灭火的3人询问笔录中均反映室内无监控,火调人员忽略了对视频监控的提取。
2.1调查询问情况
火灾发生时现场有人,且目睹了起火经过。调查人员当天就询问了当事人(也是最先发现起火的人)陈某及其相关人员6人。被询问人证实发现火灾为当天12时至12时10分之间,最先起火位置在首层,起火物为用于包装海鲜的泡沫箱。
2.1.1陈某反映起火经过为正在首层室内对货车的后厢门进行维修,期间使用了电焊和金属打磨机,由于是白天车库内没有使用室内的固定照明灯具,而牵拉了一个临时照明线路,线路只搭载了一个可移动的白炽灯泡,灯泡放在泡沫箱上,维修即将完毕时旁边(距离陈某某大约1米)的泡沫箱上冒出火苗来,于是他开始救火,关于起火原因他一直坚持是电线短路。
2.1.2发现起火并参与灭火的另外3人均看见初期火灾位置在货车尾部左侧,均不知起火原因,并猜测是电线短路引起。
2.1.3火调人员还针对群众反映火灾中出现爆炸情况进行走访,陈某及现场灭火的另外3人均反映家中的液化气瓶和用于给海鲜充氧的液氧钢瓶在火灾前后都已抢救出来了,室内没有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的物品,爆炸声可能来自烧毁蓄电池。
2.1.4受灾户代某的妻子周某和黄某的母亲叶某均反映起火前陈某在首层使用电焊,且陈某经常在室内使用电焊。受灾户代某和黄某不在现场。
经过询问,调查人员发现针对起火原因,出现了电线短路起火(陈某自述)和电焊火花引燃泡沫箱(目击证人反映)两种不同说法。
2.2现场勘验情况
2.2.1环境勘验。起火建筑为“陈某”民宅,共2层,砖混结构。首层全部过火,二层部分过火。西墙距“代某”民宅约0.2米,“代小军”民宅内未见过火,其首层相邻的玻璃窗受损严重,二层玻璃窗受热有裂痕,房屋有轻微烟熏,三层玻璃未见破损。北墙距“黄某”民宅不足0.1米,“黄某”民宅内未见过火,西面外墙及其窗户上有烟熏,相邻的内墙上呈现开裂,无坍塌。民宅外的总电源开关处于“OFF”状态。
2.2.2初步勘验。对“陈某”民宅首层进行勘验,首层以中间立柱为界分为东西两区域,西区全部过火严重,顶棚和墙面抹灰层全部脱落,窗框上的金属有熔化痕迹,地面残留物较少,且炭化严重;东区顶棚和墙面有烟熏痕迹,抹灰层无脱落,地面物品过火较轻,电源线路绝缘层受热变形。
2.2.3细项勘验。陈某指认最先起火部位为首层西区距离西窗5米,北墙3.2米的位置,此处的地面残留物从上至下的层次为水泥抹灰层—日光灯架—灰化物—地面。以此处为中心,上方和南北西三面墙的抹灰层脱落严重,无烟熏痕迹;一个四角的铁柜倒向该处附近,东区竖立的长条形木板上端炭化呈现“斜坡形”炭化痕迹,斜坡的低点指向“指认区域”;一辆停放的自行车轮前轮朝向指认的起火点,呈现前轮橡胶烧毁,金属变色变形,后轮无明显烧损的痕迹。西区其他位置有顶棚的抹灰层塌落覆盖,抹灰层下方塑料制品残留物较多。对维修的货车进行勘验,整车未见过火,左边车厢外表面有斜坡形烟熏,斜坡低处指向“车尾”,右边车厢外皮未见明显烟熏;位于车尾有4个电焊点。陈某辨认的维修车厢后门的位置及使用的金属环片,维修部位和最先起火点与先前笔录内容一致。用筛洗法对“指认区域”进行筛洗,配合磁铁使用,提取了12颗铁质熔珠,表面无光泽,用少许锈斑。
2.2.4专项勘验。对东区隔墙上的电路开关进行勘验,未见故障痕迹,插座未见插脚与其连接,相连的铜导线和铝芯导线未见熔化和故障痕迹。勘验发现东区门口处地面的多根铜导线绝缘层受热变焦,与导线间无松弛滴落,铜线端有疑是短路熔痕。电焊机与墙上电路位于中间立柱靠北墙处,处于联通状态,对配电盘、电源开关、电焊机、焊条夹及其连线情况进行照相固定,由于电焊机的老式闸刀开关前端连接了铝导线,在火灾中已经烧毁,不能形成完整的连线。经检查,闸刀型开关处于合闸位置,开关的金属夹片未见过热痕迹。
由于调查人员把注意力都集中在查找电焊的证据链上,忽略了对用于维修照明用的临时线路和白炽灯泡的现场勘验。
2.3火灾事故认定说明
调查人员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争论焦点,加上直接认定起火原因证据不足,于是采取了折中的认定策略。即起火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12时许,起火部位为陈某民宅首层,起火点为首层距离西墙5米,北墙3.2米处,起火原因的认定,可以排除放火嫌疑,排除物品自燃,可以排除烟头、蚊香等微弱火源引燃的可能,不能排除当事人(陈日灵)在室内对货车实施维修作业时使用电焊、打磨机产生的火花或牵拉的电线故障引燃泡沫箱并蔓延成灾,直接财产损失以价格认证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大队对矛盾双方采取了分开说明的方式进行。
3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
陈某认为消防的认定合理,也愿意赔偿(2万元以内),但对黄某提出的赔偿要求(约合20万元)感觉不合理,双方争论不休。而受灾户黄某索赔未果,便把注意力转移到消防大队,先后3次到大队了解调查情况,认为排除法认定的起火原因是消防大队不作为,坚决认为火灾是由陈某电焊引起的,且认为火灾中有爆炸,造成了他家的房屋受损严重(墙体开裂),不能居住,有意要求大队要把损失的具体情况按照他的要求写在认定书上,帮助他达到索赔的目标,情绪上出现过激现象。
4第二阶段调查经过
消防大队意识到黄某很可能会上访,并矛头针对消防机构。于是立即采取主动向总队汇报;聘请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继续深入调查;积极协调当地政府人民调解组织介入纠纷的解决等积极措施应对。
4.1聘请鉴定机构
针对“黄某房屋墙体开裂是否是火灾及其爆炸导致”这一焦点问题,大队聘请了具备法定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意见出具后,黄某又以鉴定机构弄虚作假为由要求重新鉴定,于是大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聘请了第二家鉴定机构,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跟踪,全程防止当事人与鉴定人员单独接触。最终鉴定意见明确说明:黄某房屋①墙面抹灰层开裂,主要是抹灰材料老化及温度变化抹灰层材料收缩所致;②墙体水平裂缝,主要是温度变化墙体材料收缩所致;③墙体竖向及斜向裂缝、墙与墙的交接裂缝,主要是房屋地基固结下沉所致;④混凝土构件的裂缝,主要是材料老化及混凝土受温度、湿度变化所产生的应力所致;⑤西立面外墙及厨房南面墙上部的熏黑现象,其是“陈某”房屋起火所致。即上述第⑤点损坏与起火有因果关系外,其他损坏与陈某房屋起火不存在因果关系。
4.2深入现场调查
4.2.1重新提取监控视频。由于“两节”而中断调查,期间现场又缺乏保护而遭受破坏,调查时限延长了1个月,火调人员却一再因起火原因认定陷入僵局。在第四次进入现场时,他们意外发现陈某正在安排工人在室内重新安装监控,马上意识到之前的监控可能包含了室内的监控内容,所幸的是旧的监控主机还在家中。经过视频回放,室内果然有一个监控视频,虽然不是正对起火点的方向,但清晰记录了起火前后车库内临时照明和电焊情况的一段视频,起火后不足1分钟就中断了。调查人员断定起火前没有发生短路,并通过起火前后的摩托车反射光的比对,证明了起火时临时照明依然还在亮光,排除了临时牵拉电线短路起火的可能。
4.2.2调查爆炸产生的危害。调查人员对火灾扑救的现场录像进行了再次回放,得知液化气和高压氧钢瓶已经在火灾前全部被抢先拿出。协调派出所对周围群众再次走访,在走访意见中反馈为“砰砰”的声音确实发生,但震感不强烈。再次勘验现场发现:首层起火区域的相邻窗户玻璃均为热炸裂;灭火器钢瓶外观明显过火,油漆完全脱落,筒体呈裂开状;陈某房屋首层的墙体未见开裂,窗口框架未见外力冲击的变形,防盗网无变形,依此判断“爆炸”威力并不大。
4.3现场实验
为了支撑起火原因的认定说明,调查人员决定对电线短路火花、金属打磨机火星以及焊渣是否可以引燃泡沫箱做了现场实验。调查人员依据陈某的描述,在火灾现场摆放了3层的泡沫箱(从陈某家中未燃烧的泡沫箱中取材),并在不足一米远的距离相继使用打磨机、电焊机进行实验;使用1.5mm2多股铜芯线紧贴泡沫箱表面进行短路实验。实验表明:打磨机火星不能引燃泡沫箱;电线短路瞬间会发生了线芯分离,短路能量不持续,不能引燃泡沫箱;电焊焊渣散布面较大,且温度高,直接穿透了泡沫箱,落在3层泡沫箱最底层或者泡沫箱其他较厚的部分可以引燃泡沫箱。
4.4第二次起火原因认定前说明
火调人员再次向当事人进行了认定前说明,直接认定起火原因系陈某在维修货车时电焊作业的焊渣引燃泡沫箱所致;当事人陈某和受灾户代某无异议,受灾户黄某不再提出起火原因的异议,仍对第二次的《房屋鉴定意见》不符,导致下一步的价格认证不能继续展开。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大队认为已经履行了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的职责,直接送达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与《房屋鉴定意见》;认定书中在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内容上沿用原先的“以房屋鉴定机构意见为准”,不载明具体损失数额;《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损失统计表》经审批后留存于档案中,不送达当事人。
5本起火灾事故的调查体会
5.1重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是处理火灾事故的关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本起火灾中消防大队曾两次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体现了调查人员十分重视当事人提出了合理诉求,有针对性地纠正执法中存在的不客观、不公正的行为,为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打了预防针。
5.2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起火原因
作为专业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尽快做出科学可信的火灾原因结论是处理善后的基础,也是后续赔付补偿的前提。如该起火灾中,消防大队用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被受灾户黄某提出异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①现场封闭不严谨,导致重要物证(电线)的缺失;②调查不够细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草率地认定起火原因造成的后果。所幸的是消防人员及时检视不足,并继续深入调查:从电焊机的通电状态,起火点上方的电路经过情况,泡沫箱与电焊作业的距离,到监控视频关于临时电灯在起火时仍然点亮的录像等证据的收集,还有现场实验等,在复勘现场时做了大量详实的补充证据工作,并采取照相、录像、绘图、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固定证据,经过科学周密的撰写认定说明,最终认定了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起火原因,避免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发生。
5.3让人民调解组织介入火灾事故处理当中
火灾中的民事纠纷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纠纷,调查人员不搞矛盾上交,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要注重效率,也要注意方法。在我国,民事纠纷的处理方法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自力救济,即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二是社会救济,即依靠调解和仲裁等第三方的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三是公立救济,即民事诉讼。本起火灾在当事人陈某与受灾户黄某自力救济解决不成后,也不愿意民事诉讼。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人民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也是社会救济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调查期间,消防大队把握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由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调解委员会依据自愿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征求了矛盾双方在赔偿金额的合理诉求,及时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最终妥善解决了矛盾纠纷。实践证明,依靠党委政府主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既有利于防止群体性事件等次生问题的发生,也有利于补充消防部门单打独斗的短板,提升矛盾纠纷解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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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消防法律研究”微信公众号原创,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作者简介
杨云(1979—),男,工学学士,汉族,海南万宁人,海南省白沙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工程师,专业技术9级,多年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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