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摘要:介绍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肃南县)“9.21”火灾事故调查与认定过程,供同类火灾事故调查与认定借鉴。
关键词:火灾调查;原因认定;体会
1、火灾基本情况:
2010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肃南县宾馆308号房间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1㎡,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1人受伤。
肃南县公安局接警服务中心接警后,立即派出县专职消防队前往扑救,同时派县公安消防大队、刑侦大队、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干警前往扑救并展开火灾调查工作。
图1 火灾现场平面图
2、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位于肃南宾馆,该宾馆结构呈“┏”型,北侧是兴荣宾馆,东侧是肃南宾馆,楼门向西开,共4层。该楼西南是肃南县红湾小学,南面是肃南县博物馆办公楼,北面是房产局办公楼,东面是宾馆后院良友餐厅。
如图1所示,中心现场位于宾馆内三楼308房间,从一楼大厅沿楼梯向上到三楼楼道,南侧分别是320、321、318、316、325房间,北侧分别是314、312、310、308房间、洗手间。308房间长620㎝,宽330㎝,房间门向左开,为木制门,门宽80㎝。
进入室内东侧是卫生间,在卫生间墙面距地面1.5m是门口处的取电开关和卫生间电源开关,取电开关无插板,卫生间电源开关未按下。卫生间长宽为200㎝×220㎝,门宽70㎝,门后是衣柜,柜上放有一开水壶,室内东侧靠墙摆放有两张单人床,两床间放有茶几,茶几上放有3个空啤酒瓶,一个喝剩的白酒瓶,地面上放有空啤酒瓶9个及垃圾桶。南侧床上堆放有被子,北侧床上的被子掉在两床间地面上,床上的床单、褥子堆放在床东北侧地面上,靠被子窗根下地面上堆放有窗帘。西侧靠墙放有写字台一张,长宽为100㎝×50㎝、写字台上放有空酒盒、茶叶盒、宾馆入住指南册、电视机顶盒、手机一部,靠写字台右侧是被烧毁的电视机柜,在灰烬中有被烧毁的电视机电线残片,电视机柜上方墙面有被烧烟熏的痕迹,呈“∨”字型。电视机柜右侧墙面上下方有一个电源插座,插座上插有两个电源线插头,一个闭路线插座,插有闭路线一根,在电视机柜灰烬北侧地面上有被翻在地的圈椅两个、小圆桌一个。在写字台左侧靠墙地面上放有空啤酒瓶一扎,北侧墙面有长150㎝高150㎝的铝合金窗子左侧窗扇被推向右侧宽为65㎝。内侧、外侧窗台上有蹬蹭的痕迹印。整个房间只烧毁了电视机和电视机柜的上半部分,其它部位只有烟熏的痕迹。在宾馆后院308房间窗子对面地面上有蹬蹭的痕迹印,现场勘查中其它未见异常。
3、调查询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立即成立由公安消防大队、刑侦大队、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电力公司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询问当事人10人,制作询问笔录10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份,绘制平面、立体图各1份,照片31张,提取物证3件,检验报告、实验报告、证明材料、司法鉴定书各1份等证据、资料,为调查、认定火灾事故提供了有利证据。
图2 起火部位
(1)据伤者强某供述,他是9月20日晚9时许到肃南宾馆的,登记了308号房间,因当时停电在一楼吧台要了4根蜡,在房间内约郭某、杜某、王某、蔡某(女)、陈某(女)五人喝酒。在电视机上(老式电视机、外壳是塑料的)和电视机柜上紧靠电视机的位置各点燃了一根蜡烛。在床头柜上和两床间的茶几上也各点燃了一根蜡烛。21日凌晨1时许郭某一行五人离开了宾馆,我就睡下了,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感觉咽喉非常疼痛,眼睛睁开,发现着火了,我就从床上下来跪倒地下,发现窗户有亮光,我豪不犹豫就到窗户跟前推开窗户跳下去了。蜡是我点燃的,是红色的蜡,睡觉时无熄灭。
(2)由于该建筑是“┏”型建筑,原为一栋楼,后因产权转让,北侧部分变更为兴荣宾馆,住在兴荣宾馆216房间的张某(216房间的窗户和起火房间窗户相对,直线距离只有15米)讲,20日晚由于没有电,我很早就睡下了,大约21日凌晨4时许,我听有人喊叫,被吵醒了,打开窗户一看斜对面的宾馆三楼有个人骑在窗台上面在叫喊,我还喊了一声,就看见那个人从窗子上跳了下去。我才看见房间里有火苗,火星在闪,才知道着火了,就跑下去到一楼把我们宾馆的服务员叫醒,服务员就跑到隔壁宾馆去了。
(3)据郭某、杜某、王某、陈某(女)蔡某(女)讲,他(她)们是20日晚9时许接到强某电话的,约10时许到肃南宾馆308号房间的,当时因停电,房间点着蜡烛他(她)们喝酒,点蜡烛的位置和强某供述的一样,大约21日凌晨1时许离开房间的,在后来的事他(她)们就不知道了。
(4)据肃南宾馆服务员秦某(女)、盛某(女)讲,强某是20日晚9时许到达宾馆的,登记了308号房间,因停电要了4根蜡烛,强某等人在房间里喝酒划拳的声音我们都听到了,凌晨1时许房间喝酒的人离开后我们就睡觉了,21日凌晨4时许隔壁宾馆的服务员苏某将我们叫醒,我们跑上去打开308号房间门发现着火了,我们就一边救火一边报警,过了一会儿消防队和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图3 取电口没有插卡
4、火灾原因综合认定
4.1认定过程:
(1)起火部位的认定:在整个房间内只烧毁了电视机和电视机柜的上半部分(如图2),其它部位只是被烟熏过,包括窗帘、床上物品、垃圾桶内的物品等易、可燃物。可以认定起火部位在电视机及电视机柜的部位。
(2)起火点的认定:电视机几乎全部烧毁(如图3),只剩内部的线圈,电视机柜上部烧毁,剩底板部分,可以断定起火点是电视机。图3被全部烧毁的电视机起火点
(3)起火时间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组从肃南宾馆取同型号的蜡烛,又找同型号电视机的外壳进行试验,一只蜡烛从点燃到烧完耗时约5时30分钟,蜡烛快要燃完时形成直径约15㎝的蜡汁液,蜡芯倾倒转动燃烧,一会儿时间就将电视机塑料外壳烧着了。从强某晚10时许在房间点燃蜡烛喝酒到蜡烛燃完发生火灾并逐步蔓延,可以断定起火时间是凌晨3时30分许,与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所讲述的时间相符。
4.2可以排除的因素:
(1)可以排除放火:受伤人强某与郭某等五人是朋友关系,无明显恩怨和利益冲突,再者、郭某等五人是一起离开的,因此、可以排除放火的可能。
(2)可以排除电器火灾:当日晚肃南宾馆区域因电力公司检修线路而停电。再者、房间内门口取电口根本就没有插卡。(如图3)
(3)可以排除烟头引起火灾:房间内虽多处发现烟头,但电视机、电视机柜外其它部分都无火烧痕迹,烟头不可能引燃电视机和电视机柜。综上所述,可以断定火灾是由点在电视机上和电视柜上的蜡烛引燃电视机塑料外壳等可燃物发生的。
5、几点体会:
(1)快速出动,多警配合。接到报警后消防、刑侦、治安、辖区派出所干警及时赶赴现场,快速扑灭火灾,立即成立火灾调查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第一时间传讯有关人员,有几个当事人到案后还不知发生了火灾,及时制作了询问笔录,防止了串供等不利现象的发生,获得了客观、真实、有利的证人证言。
(2)快速封闭现场,细致进行勘查。专门抽调有经验的刑侦大队、消防大队干警负责现场勘查工作,及时提取了所有的有价值物证。
(3)在扑救火灾的同时,迅速将受伤者强某送县医院抢救,同时县公安局法医抽血样送市中心血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是强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100mL,按权威标准“属精神错乱,定力消失,感觉障碍,失去平衡能力,语言含糊”。强某出院后又由专人陪同到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十级伤残”。为统计损失、认定火因,分清责任提供了可靠依据。
(4)在火灾损失统计中我们协调价格鉴定部门人员参加,使损失统计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公平。
(5)在调查火灾过程中调取了电力公司停电证明,为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提供了有利证据。
(6)为了确定起火时间和起火物,进行了火灾模拟实验,准确的确定了起火时间和起火物。
(7)会议研究,集体决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在消防大队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提请县公安局召开办公会议再次研究确定的,形成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8)调解处理纠纷,深受群众赞誉。在科学统计,准确认定火因、切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肃南宾馆和伤者强某的申请,受县政府的委托,以消防大队为主,抽调有关部门配合组成调解处理小组进行了耐心说服和公开、公正、公平调解,最终达成了双方满意的效果,得到当事双方和有关部门的赞誉,树立了公安消防部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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