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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与火灾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探析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10-24 08:26 出处:云南昆明消防支队 作者:杨晓琳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随着政府投入的增加,国外先进的防灾防损理念和措施的引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险业和消防的良好合作,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抓住当前新《消防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大力发展消防与保险的合作

慧聪消防网讯随着政府投入的增加,国外先进的防灾防损理念和措施的引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险业和消防的良好合作,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抓住当前新《消防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大力发展消防与保险的合作,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是针对火灾事故频发、火灾危害严重新形势下,提高社会防范火灾能力、创新消防管理机制的举措。


一、火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火灾险种单一。除了农村火灾住房保险外,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单独涉及火灾的保险品种仅有火灾公众责任险,属于公众责任险,其条款是在参考了国际上通行的同类保险条款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设计的,但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描述不清、覆盖面窄,与其他责任险存在交叉。火灾公众责任险险种过于单一,多数参保人都要针对自身风险特点,选择多项附加险,方可满足其参保需求,这不仅加大了客户的负担,也增加了保险人的工作量。另外,公众场所的经营者不清楚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公众责任,对责任险的转嫁风险功能缺乏了解,大部分公众场所经营者保险意识淡薄,而保险部门又由于大部分公众场所防灾防损能力低,不允许投保人投保,不能满足参保人的要求。


(二)保险业盲目追逐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也逐步倾向于商业化,出现了摆摊设点,甚至上门直销的形式,单纯宣传招保,有投即保。有的为了完成任务或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放松投保条件,致使一些明显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还能安然处在“保险”的庇护之下。此外,保险部门宣传时只注重宣传赔了多少,只突出宣传经济补偿能力,导致一部分人产生了“重保险、轻消防”,“烧了反正有保险公司赔”的思想,鼓励了一些业主拒绝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检查,以投保方式替代消防安全投入。


(三)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薄弱。部分保险公司认为防火是消防部门的事情,保险公司主要职能是经济补偿,主要任务是发展保险业务;更有人认为保险是赔出来的。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在防灾费的拨付上存在着“少给或不给”的现象,防灾费对于全社会防火防灾体系的建立只能是杯水车薪。


二、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火灾已被社会公认为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常见性、多发性的灾害,在财产保险中火灾风险也是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同时,火灾保险也是诸险种中赔案数较多、损失赔偿金额较高的险种。单位如果没有对公众进行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受害者家属就不可能得到理赔,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仅靠政府灾后的救助,难以抚慰火灾伤亡人员家属心灵创痛,处理不当,还会引起群众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转移火灾风险,推动保险公司对投保单位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是政府转变工作职能,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降小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率。但近年来,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再加上这些场所多数未办理公众责任保险,火灾事故发生后,业主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绝大多数没有真正承担起对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些企业常常躲避责任,把灾后求助和善后处理推给了政府。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评估,根据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并在承保后积极开展防灾防损检查和服务,就能很好地控制火灾风险,也能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转嫁火灾风险,有效避免“企业赚钱、群众受难、政府买单”的被动局面。


(三)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发挥保险社会管理的功能。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将保险融于防灾工作之中,许多成熟的保险公司建立了承保前的安全评估、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服务等一整套火灾保险工作机制,还开展了预防火灾的技术研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督促指导保险客户整改火灾隐患。而我国《保险法》中涉及消防与保险的相关规定未能落实,面对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保险人放弃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监控,不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大小,不问单位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给予保险,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为了争抢客户,不顾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一味压低保费,使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得不到发挥,不同程度影响了社会抵御火灾能力的提高。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强制营业性场所和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保险社会管理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社会抵御火灾能力。


三、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的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一项保险产品和服务,它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更是一种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制度安排,可以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今年以来,公安部从适应市场经济和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出发,正积极开展《消防法》的修订工作,已明确把“易燃易爆及公众聚集场所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了法律强制范围。目前尚未有法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拟先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重点围绕强制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范围界定,风险控制标准、费率、赔偿金的确定,以及建立消防保险基金等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为在全国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奠定基础。


(二)规范火险费率厘定及火灾风险控制。承保前的安全评估,是厘定火灾费率档次的依据,也是对投保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情况的评价和促进,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为切实推动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公安部将会同中国保监会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保险的安全评估和防灾防损提出硬性的措施,对火灾保险费率厘定及火灾风险控制作出规范的标准。并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承保前,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作为确定火灾费率档次的依据,促进投保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承保后,保险企业应当对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消防安全状况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发生火灾后,由保险人负责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核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用经济杠杆来制约投保单位所报的火灾损失,调节火灾风险;保险企业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火灾保险费用用于消防公益事业,以弥补消防业务经费不足,促进公共消防安全。


(三)建立消防与保险防灾协调机制。建立消防与保险防灾协调机制,是双方良性互动的保障。一方面,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将建立信息平台,及时交流对保险标的的消防监督管理及安全检查的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分别采取行政执法及保险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使消防与保险在促进公共消防安全上真正形成合力。另一方面,研究建立保险与消防部门在风险评估、防灾防损及安全培训方面多种形式的配合机制,以防范事故和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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