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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现有条件下推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06-23 08:30 出处:河北消防网 作者:张学文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一词,国际通行用“Insurance”和“Assurance”,“Insurance”的含义,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注释为:(undertakingbyacompanysocietyorthestate,toprovide)safeguarda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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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一词,国际通行用“Insurance”和“Assurance”,“Insurance”的含义,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注释为:(undertakingbyacompanysocietyorthestate,toprovide)safeguardagainstloss,provisionagainstsickness、death、etc.inreturnforregularpayment.其意为保险就是以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来获取损失或疾病、死亡等方面的保障。当然这只是概要地表述了保险的最基本的内容。其实,保险已经被世界公认为是“精致的稳定器”,是对付人类社会可能遭遇的财产损失风险、人身伤害风险、责任赔偿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的有效保障机制,是实施责任分摊,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科学制度。而该机制的运行是通过订立合法契约,以商业的原则确立保险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以众人聚金的形式和科学的数理技术基础,实行损失的合理分担。

说到保险就不得不提到“风险”这个概念。风险(risk)就是指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或是导致损失这一结果的多样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应包括:损失是否发生不确定;损失发生在何时不确定;损失发生在何地不确定;损失发生后的损失程度不确定。对付风险的方法有:避免风险、减少风险、保留风险、转移风险以及这些方法的不同组合。根据对风险损失采取的事前防范和对风险损失实行的事后经济补偿我们可以将上述对付风险的方法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风险的控制措施—即不让风险发生或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减少损失的程度,消防就属于这一范畴;第二类是风险的财务管理—即对发生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又称为风险的补偿措施,保险就属于这一范畴。

关于保险的具体概念众说纷纭,保险的学说林林总总,它们大体可以分为损失说和非损失说。损失说以损失概念为保险的核心,这种学说又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摊说、风险转移说和否认人寿保险说四种。非损失说论者力图摆脱损失概念来解释保险性质,这种学说主要有二元说、技术说、需要说、相互金融机构说等。根据各种学说,我们认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形式是以保险法规为依据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以转嫁风险而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承保人缴纳按科学方法计算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保险基金。保险人利用“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办法,对参加保险的少数被保险人由于约定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或责任给予保障,它是一种社会稳定器(SocialDevice)。

二、保险的起源及其与火灾的关系

外国最早产生保险思想的并不是现代保险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文明古国,如古代的巴比伦、埃及和欧洲的希腊和罗马。约在5000年前,古巴比伦的商人为了对付运输中可能遭遇的灾害损失,商人们自发地采用互助共济、分担风险的方法,诸如各商人的货物分别装载于不同的骆驼上,一旦遇灾,未受损商人的利润要分摊给受灾者,这大概是最早的保险思想。在《汉漠拉比法典》中,有国王命令征税、筹集火灾或其他天灾救济基金的内容。在漫长的发展实践中,具有一定历史影响的是公元前916年编制的《罗地安海商法》,其确立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共同海损基本原则。直到14世纪,意大利北部城市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的中心,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开创了近代海上保险。至15世纪,著名的《巴塞罗那法典》被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典,它推动了海上保险更快地发展。海上保险也成为世界上最古老的险种。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火灾保险起源于中世纪(13-16世纪)的欧洲的贸易组织(行会),称为基尔特制度。所谓的基尔特就是通过向入会的会员收取会费,并保证将其用来帮助那些遭受诸如火灾、水灾、偷盗及海难的会员。在15世纪,德国的一些城市出现了专门承保火灾损失的相互保险组织(火灾基尔特)。到了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现代的火灾保险制度则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在英国伦敦发生了一场惊天动地的大火灾。位于布丁港的皇家面包房失火,由于天气干燥,大火持续了五天五夜,并借助风势一度烧过泰晤士河。整个伦敦85%的房屋被焚毁,90多个教堂、13000多幢房屋被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损失1200万英镑。这场特大火灾促使人们重视火灾保险。1667年,英国一位牙科医生尼古拉斯.巴蓬(NicholasBarbon)在伦敦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名为凤凰火灾办公室(TheFireOfficeofPhoenix)。尼古拉斯.巴蓬根据房屋的结构,首次提出了火险的分类费率,即木结构和砖石结构实施不同的保险费率。砖石结构建筑的费率为年租金的2.5%,木结构建筑的费率为年租金的5%。他这种对保险标的分类确定保险费率的思路至今仍是火灾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现今财产保险就是根据他的分类思路来对承保标的进行分类的。尼古拉斯.巴蓬因对保险业做出巨大贡献,被称为“现代保险之父”。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制定了新火灾保险条款。经修改后名称改为“财产保险”,又为了有别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名称前又加了指定实施范围的专称,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保险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保险责任并充实保险内容逐渐演变而成的。

三、火灾保险的发展及其与消防的合作

提到保险和消防的合作,还要说说尼古拉斯.巴蓬,正是他为了保护投资,创建了世界上第一支消防队,书写了消防的历史,并将所收保费进行消防投资,开创了保险与消防合作的先河。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美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了原先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变得更为迫切。这个时期的火灾保险发展的异常迅速,而且火灾保险组织以股份公司形式为主。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是1710年由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它不仅承保不动产保险,而且把承保范围扩大到动产保险。英国在1714年出现了联合火灾保险公司,它是一个相互保险组织,费率计算除了考虑建筑物结构外,还考虑建筑物的场所、用途和财产种类,即采用分类法计算费率,是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

美国于1752年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了第一家火灾保险社。这位多才多艺的发明家、科学家和政治活动家还在1736年组织了美国第一家消防组织。1792年建立的北美洲保险公司在两年后开始承办火险业务。

到了19世纪,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承保能力大为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了1.5亿美元损失,其中一亿美元损失是保了险的。而且,火灾保险从过去只保建筑物损失扩大到其他财产,承保的责任也从单一的火灾扩展到风暴、地震等。为了控制同业间的竞争,保险同业公会相继成立,共同制定火灾保险统一费率。1873年马萨诸塞成为美国首先使用标准火险单的州,标准火险单的使用减少了理算的麻烦和法院解释的困难,是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这一时期的火灾保险业在保险条款中大多规定与消防有关的制约条件,如在保险条款中制定与保险标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有关的保险费率等,开始了消防与保险的最初结合。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投保人的火灾防范意识,客观上起到了减少火灾的作用。

我国从80年代恢复保险业以来,许多地方的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就有了合作关系。早在1981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就规定:凡企业备有机动消防车辆及设备、消防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确能在发生火灾时出车出水的,费率减收10%,并且由保险公司与消防部门(或中介机构)协同对此进行严格抽查,由消防部门(或中介机构)评定企业的执行情况。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从防灾防损的目的出发,出资为福州消防支队添置一部登高车,并在防灾检查方面与消防部门密切合作。

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的基础

在前面提到风险这个概念时我们就说到了,消防和保险同属于防范风险的范畴,消防侧重于限制风险的发生以及减少风险的损失,而保险则是通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方法抵御风险,因此消防与保险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风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风险是消防与保险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风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风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风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他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保险作为一种商业行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其本质决定的。这就使保险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投保人想方设法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降低经营风险。这就决定了保险具有防灾防损的职能。防灾防损,故名思议就是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和防止损失的扩大。站在保险人角度看待灾害事故,很明显保险人是最不愿意看到事故的发生。从“9.11”恐怖袭击事件中可以看到,在这次人类保险史上最大保险赔案中,保险业预计将支付500亿—700亿美元赔款,在事件发生后的世界股市开盘中,保险企业的股票均应声而跌,保险业成为这次事件最大的受害人之一。因此保险公司有采取各种积极措施防灾防损的内在动力。保险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防止发生后减轻损失,以降低赔付率,提高自身的经济利益,这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障保险人的财富和人身安全,进而保障整个人类社会财富的安全和稳定。

防灾防损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经营手段,保险公司有能力有条件来完成。因为保险公司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与风险事故打交道的特殊企业,保险公司所有业务的开展,都是围绕风险事故而逐渐展开或派生出去,从风险分析、费率制定、承包核保、风险检查一直到理赔勘查等环节无一不是和风险事故联系到一起的。对于一家保险公司来说,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财富的分布状况和各种风险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不仅对风险事故的发生原因作了深入研究和分析,而且保险公司在积极参与各类风险事故的防灾防损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在防损防灾职能上,保险公司与消防部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就为二者的良性互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消防机构本就是由保险公司为实现其防灾防损职能而成立的,以后为促进整个地区的消防资源的有效利用而由政府出面合并管辖,推动了公共消防事业的发展。1935年,英国成立的“火灾实验室”就是由世界著名的“英国火险公司委员会”出资兴建的实验所,它专门从保险的角度全面研究防火科学的特点,研究测试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并试制各种类型的灭火器材。“火险实验所”使“火险公司委员会”成为世界公认的防火器材测试和鉴别的权威机构,这是保险公司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一个实例。

以上两个方面构成了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的基础。

五、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大力推进消防与保险的互动合作

随着我国快速经济发展,保险业显示了勃勃生机,成为我国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与此同时,我国的消防事业发展却远远滞后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如何利用保险业带动消防事业的发展,使消防和保险在合作中达到双赢,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消防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包括建立消防基金和在保险业内征收消防税,因为消防与保险在防灾防损目标上的一致性,然而消防部门是非营利的公益性部门,而保险业则是赢取利润的商业部门。为了实现资金在社会各部门的合理分配,我国应当对商业保险征收消防事业税,并建立消防基金,解决消防经费紧张的局面。一个强有力的消防部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企业的风险,形成良性互动。

2.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防灾防损职能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保险企业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做好以下几项:

(1)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2)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3.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利用经济杠杆调动保险人的防灾防损积极性。比如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不予投保等。

4.合力培育中介机构,构建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

目前,我国的消防部门与保险机构之间缺沟通与合作,未能充分发挥二者的相关职能,表现在:消防部门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等工作,没有把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保险业的经济利益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保险企业在开展保险标的的消防风险评估、火灾理赔等工作时,经常感到力不从心,缺乏专业人才;在缺乏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关系双方往往选择一种超经济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保险理赔中普遍存在的“以赔促保”、“以赔谋私”、“对簿公堂”等现象,不仅没有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而且在某些方面使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化。

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保险中介结构,能够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风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此外还应建立一套极为完善的信用评分制,依据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消防建设以及消防安全纪录对投保企业进行评分,并依据评分提供不同的保险服务。通过培育中介机构,可以由中介机构对承保方的消防安全和火灾事故进行技术评估和原因调查,可以使消防部门避免动辄陷入行政诉讼的困境;中介机构还能够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和精通业务技术的专业手段,对问题做出客观、公正、合理的解决,容易被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从而可以避免或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承保与理赔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分歧;中介机构可受保险和消防的委托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参与防火防损工作等。

综上所述,消防与保险存在先天的关联性,具有开展互动合作的良好基础。消防与保险的合作在全球已经非常普遍,鉴于我国的特殊情况,我国的消防事业与保险业的合作还有非常广阔的天地。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调动保险业防损防灾的职能,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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