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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深入分析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推而不动,上紧下松、层层缩水、避重就轻、边治边反弹、工作效果难以长久保持等问题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策
引言
近年来,从部局到总队,每年都根据火灾规律,结合阶段性火灾突发类型,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消防安全。但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仍然存在推而不动,上紧下松、层层缩水、避重就轻、边治边反弹等工作效果难以长久保持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实际工作和个人的思考,从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于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们认为,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受三个方面的制约:
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
失控漏管的先天性火灾隐患仍然存在。一是由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不到位,导致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即投入使用的建设,或进行内装修、改造工程、使用性质变更时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而造成的火灾隐患。二是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之间不严格履行管辖权限,监管缺位导致的火灾隐患。三是有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未严格遵守审批前置条件,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的火灾隐患。
部分区域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矛盾。部分老城区、“城中村”等小场所集中的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的火灾隐患,开展治理工作时将与特定人群的利益发生冲突,甚至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导致此类火灾隐患难以整改。
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困难。部分建筑存在多家单位、多个企业共同使用同一套消防设施的情况,对于此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责任并非唯一,对消防管理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火灾隐患反弹现象重复出现。
火灾隐患整改资金投入与社会单位的经济效益存在矛盾。现行经济体制下,部分单位衡量商业风险大于火灾风险时,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就相对减少,甚至出现个别单位由于效益问题无力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出现,导致其火灾隐患难以整改到位。
责任主体整治目标不一致。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整治范围内的社会单位均是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在整治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政府职能部门仍然存在本位主义思想。一是相关主管部门参与消防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各职能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力度不大,措施不强,特别是缺少实质性的制约机制;三是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对于各主管职能部门所辖范围的社会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主管单位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监管工作仅限于本职,未将火灾隐患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公安消防机构参谋助手作用不明显。一是公安消防机构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不够,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未取得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导致部分老大难的、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处理的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清除。二是部分基层消防机构领导对整体工作把握不到位,统筹不够,针对性不强,未能将辖区最集中的火灾隐患与整治工作相结合。三是专项治理工作方法单一,模式化。部分消防监督人员仅满足于按照方案开展检查,下发文书的工作模式,未将火灾隐患的整改消除作为最终整治目的来开展工作,导致部分火灾隐患的消除成为“纸上谈兵”。
社会单位责任主体意识不到位。一是消防工作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法人代表负责,但其实际受益者不一定就是行政领导和法人代表,其实际受益者对危害性认识不足,意识淡薄,导致部分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技术知识缺乏,导致单位存在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不高,无法通过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无法自行消除,无法使用有效手段防止消防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三是投入低,重效益,轻安全。一部分单位对新形势发展下,经济与消防的关系认识不清,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愿在火灾隐患整改和更新添置消防器材上进行投资,忽视消防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使企业潜在的消防安全风险越来越大。四是社会单位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中未将消防工作纳入。在社会单位及企业中,员工成份的多样化发展给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带来难度,导致各类人为原因造成的火灾隐患增加。
消防施工、安装企业及中介机构未严格的履行法定义务。一是施工质量不到位造成的火灾隐患。例如个别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隐蔽工程施工不到位,以及工程施工结束后未履行质保义务而造成的火灾隐患的出现。二是维保工作不到位。一些消防设施维保单位与社会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后,仅进行例行维保,未承担消防责任,导致出现维保公司维保时消防设施正常,维保效果难以持久;或维保单位维保工作不到位,但被维护单位不知情的情况,造成火灾隐患出现。
整治工作机制不完备。
联动的长效机制未形成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模式化、阶段化、战役化,存在“运动式”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误区。专项治理工作重复摸底、排查、整治、验收的模式,没有认识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效性,没有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个常态化的工作进行落实。
执法的力度和措施运用不充分。手段和形式相对单一。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中,消防机构最主要的制约手段是罚款,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相对较少,手段措施和形式单一导致整治工作效果持续性的减弱。
宣传发动的舆论氛围未与整治同步。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时,宣传工作仅局限于报道整治工作进度,未能引导舆论导向,通过宣传达到社会单位广泛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目的。
跟踪追责问效机制未落实。政府对各职能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跟踪问效措施难以自行落实,社会单位出现火灾隐患多次反弹现象时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制约,消防机构内部问责制度执行不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整体效率不高。
工作建议
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化”。
《消防法》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虽然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类型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和保障条款,消防工作与关系密切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也存在脱节现象。
在部署安排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时,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别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全面推行“三分三定”(分部门、分区域、分重点,定人、定岗、定量)消防监管模式,将消防安全责任“回归”到社会单位自身,真正落实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类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运用综合行政管理措施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常态化”。
在社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承诺制,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火灾隐患情况,对整个单位的消防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整治对象实行消防安全综合评定。根据单位履行消防安全承诺的结果,对社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与工商、税务、文化、保险、银行等部门行业的联动,制订相关优惠政策,使其在社会单位的税收、证照年检、设施检测、保险、信贷等方面发挥影响,激励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通过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实现科学分配消防监督警力,提高消防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社会单位对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信用的关注度。
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日常化”。
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标准,将整治工作量化并设立考评指标,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纳入各类考核评定。在各级考核时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台帐,并将硬性整治指标作为验收整治成效的重要标准,如行政处罚指标、强制措施执行次数、下发法律文书量、执法质量等,并对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对成绩突出的,在各类考核中进行加分,予以激励。
增强火灾隐患排查的针对性,提高消防机构开展工作的统筹性。
要推动建立火灾隐患研判机制,使各地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能够集中力量,敢于对老、大、难火灾隐患进行“硬碰硬”,对“冒头”的区域内突出火灾隐患开展针对性、侧重性的工作,结合地区实际,通过有效统筹,合理分配工作力量,以强化整治手段,确保每次整治都能“根治”一批火灾隐患,减少火灾隐患总量。
发挥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火灾隐患调控能力,发展消防工作“社会化”。
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力量不足难以全面开展有关消防服务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各类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的发展。一是要发挥保险公司的防灾职能。通过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促进保险公司对受保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风险评估,从而促进消防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引导检测公司向技术服务转变。逐步扩大建筑消防设施年检的范围,通过检测,减少消防监督工作量。同时,引导检测工作从工作性向服务性转变,从经济效益向社会效益转变。三是要推动自动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承担消防职责。针对部分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维护不到位的情况,要求维保公司承担消防职责,对于维保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其业务,从而提高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四是要建立消防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对于新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推动建立施工质量保证制度,通过确定消防设施质保期,服务期的方式,降低新建建筑消防设施的隐患增加。
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力度,执法形式“多元化”。
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时,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紧密配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同时,要丰富行政执法手段,大量运用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措施。对于火灾隐患反复出现的,要依法在自由裁量时从重处罚。通过严格的执法,有效发挥行政手段的警示作用和制约作用。
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宣传渠道“多样化”。
通过做好消防宣传工作,配合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通过舆论力量,拓宽消防监督工作,发挥媒体的作用,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社会单位进行曝光,以引导大众及社会单位自觉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同时,建立数量充足、管理规范、作用显著的消防志愿者队伍,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有组织领导、有工作计划、有培训方案、有考核办法、有激励措施的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通过上门服务、上门宣传、上门帮扶和设立消防夜校、开设消防课程等方法,定期定人开展对应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严格奖惩,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的“制度化”。
各级消防部门在抓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提请政府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有效的做法进行推广,通过“三个机制”的建立,逐步建立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消防监督执法量化机制。通过“一体化”系统,量化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成绩,定期评比排名,以提高工作积极性。二是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奖励机制。通过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机制,引导群众参与消防监督;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年度评比机制,对各政府部门、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社会单位中开展工作较好的进行物质奖励和政策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三是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导工作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导,及时整改;对于工作中存在的过失,必须紧盯不放,及时问责,跟踪督办,直至彻底解决;对于,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以彻底解决火灾隐患“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问题。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应当遵循“坚决杜绝新增火灾隐患,逐步解决遗留火灾隐患,全面提高火灾隐患防范能力”的工作思路,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切实消除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力争做到减少一般火灾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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