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摘要]多数出租房由闲置房或木结构的老房子简易改造而成,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灭火器材设施匮乏。许多经营者靠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和居住,这些场所存在可燃材料装修、可燃物较多、电线老化、私拉乱接、电器线路超负荷等先天性火灾隐患,极易造成火灾。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多。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对居住的强大市场需求,出租房屋大量涌现,在城镇及城郊结合部,大量私房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经商。这类出租房建筑物性质、租房人员、出租房安全管理等情况复杂,由此带来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已经成为一大难题。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出租房屋火灾事故多发,亡人火灾更是频频发生。2004年12月8日,广东揭阳发生死亡6人的出租屋火灾事故;2005年11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发生死亡3人的出租屋火灾事故;2006年2月17日,福建省泉州晋江市发生死亡3人的出租屋火灾事故;2006年4月8日,福建省漳州龙海市发生9死4伤的出租屋火灾事故;2006年5月13日,河南新乡发生死亡3人的出租屋火灾事故;2006年8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发生死亡3人的出租屋火灾事故;2006年8月10日,云南昆明发生10死2伤的出租屋火灾事故;2007年2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发生死亡4人的出租屋火灾事故。这些出租房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惨痛,给人们敲响警钟。针对出租房消防管理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应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出租房消防管理,确保出租房消防安全。
1出租房消防安全现状
1.1使用功能复杂
部分出租给民工、在校大中学生等人员居住,这类人文化素质状况参差不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致使消防安全状况十分复杂。部分出租用于公共娱乐场所如网吧、歌舞厅、超市等营利性场所,这类场所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安全状况较好,一些未经过审批的消防安全状况较差。特别是用于家庭式的小作坊、小企业以及集生产经营、储存和从业人员住宿为一体的销售、服务、加工等“三合一”性质的生产经营场所,这类出租房大多未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批,消防安全状况十分复杂,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
1.2火灾隐患突出
多数出租房由闲置房或木结构的老房子简易改造而成,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灭火器材设施匮乏。许多经营者靠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和居住,这些场所存在可燃材料装修、可燃物较多、电线老化、私拉乱接、电器线路超负荷等先天性火灾隐患,极易造成火灾。
1.3消防意识淡薄
受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生活条件等因素影响,租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普遍薄弱,消防安全知识缺乏,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报警、灭火、逃生自救和互救,不了解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和基本的火场逃生技能。
1.4消防管理不到位
目前,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紧缺,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火灾隐患整治上,对面广量大的出租房消防管理一时实在难以顾及,而基层公安派出所往往以人头管理和案件防范为重点,较少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少出租房处在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城中村”,消防工作管理较为薄弱,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漏管失控现象。
1.5责任不明确
房屋出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未得到明确,绝大多数房主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只注重房屋的租金、面积、家具电器配套设施等,很少涉及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导致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2主要对策
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推进出租房消防长效监管。
2.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公安消防机构一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各级政府把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由政府挂帅、公安、消防、房管、安监、工商、街道办、居委会等各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消防安全网络,建立公安、建设、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城管等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把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靠政府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与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定期研究督促落实。积极配合劳动、计生、国土、民政、工商、教育、卫生、司法、财政、税务、房产、城管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出租屋消防安全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基层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等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联合成立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及隐患排查力度,全面排查流动人员和出租屋、人员密集场所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出租屋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向政府报告,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妥善处理。积极推动村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落实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的作用,落实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督促租赁双方应明确租赁的法律责任,出租房不能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房屋进行出租;承租方提高法律意识,在承租时,了解房屋的质量和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2建立机制,长效监管
提请政府建立相关的管理机制,制定出台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工作视线。各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动长效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尤其是各街道办、居委会、房管部门加强与消防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做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出租屋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细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将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严肃追究不依法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3加强检查,消除隐患
积极提请政府组织公安、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出租屋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居委会成立消防安全巡查组,定期对居民家用电器、用火用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制止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开展出租房屋集中的地区拉网式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房,出租人不得出租,对已有承租人居住的应当责令承租人先行搬出,待整改合格后才能重新租住。社区民警经常督促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做到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控制局面。明确出租屋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广技术防范手段,从根本上提高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水平。
2.4完善设施,筑牢基础
出租房大多位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各级政府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规划建设与城镇整体建设同步进行,消除未批先建埋下的火灾隐患,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消防审核与验收,确保建筑物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对一时配备消防器材有困难的私房出租户,可配置消防水缸、水池等应急措施。
2.5加强宣传,强化培训
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把出租屋消防宣传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借助各种宣传媒介,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与出租房消防安全常识,传授灭火和疏散逃生的各种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及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作用,成立流动人员工作站,结合日常管理,通过板报、印发防火宣传资料等多种教育形式,对房屋出租户和暂住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防火逃生自救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等培训,积极推动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工的岗前消防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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