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摘要]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国火灾形势稳定,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该工程将开辟了消防工作的新天地,转变了我国消防监督工作机制,加重宏观消防监督的力度。下面笔者浅谈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对宏观消防监督的必要性和推进。
[关健词]“防火墙” 宏观监督机制
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将全面推进社会消防监督机制的变革,通过“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初步宏观监督体制。一、宏观消防监督概念
我国旧的消防监督机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重微观、轻宏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旧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消防监督的需要,甚至制约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新《消防法》,针对旧消防监督机制存在着深层次的矛盾,做重大改革,向加强宏观消防监督的方向转变。此次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就是对新《消防法》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推进和落实。
宏观消防监督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消防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等各种手段,通过社会性消防规则调整消防行为,并以此达到社会消防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微观消防监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具体单位、具体隐患的依法监督,并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行为,达到确保消防安全的目的。
为进一步对宏观监督的理解,下面我们就宏观消防监督与微观消防监督进行比较:
(1)监督对象不同。宏观消防监督的调整对象是社会普遍适用的消防规则和制度;微观消防监督的对象是具体单位和具体行为人。
(2)监督内容不同。宏观消防监督的内容是规则的制定和履行;微观消防监督的内容是各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监督的方式不同。宏观消防监督采取经济杠杆调控与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微观消防监督只能采取依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的形式。
(4)落实的主体不同。宏观消防监督的落实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微观消防监督的落实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和具体单位、具体公民。(5)社会化程度不同。宏观消防监督要求财税、保险、教育、消防以及对社会消防资源有调配作用的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参与;而微观消防监督只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和各单位的参与。宏观消防监督与微观消防监督虽然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两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宏观消防监督为微观消防监督提供了方向和保障,微观消防监督是对宏观消防监督的实施和促进。二、旧消防监督机制存在“重微观、轻宏观”的现象,与经济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
(1)在旧《消防法》中,对消防安全的政策导向等方面没有规定。如火灾公共责任保险等国际上较普遍采用的宏观管理措施尚未在我国得到实施。
(2)监督检查形式只重微观。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5条确定的五项检查形式,均是对具体行为而采取的检查形式,属于微观监督范畴,而对宏观消防监督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却未确定。对属于宏观监督范畴的消防教育和培训等内容的检查,却也被排除在外,致使无法保障落实。
(3)消防监督过重微观内容。新《消防法》实施前,我国仍采用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各单位的大包大揽监督方式,从建设审批、验收到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再到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的是“保姆”式的微观监督,而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却没有发挥有效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安消防机构管的越多、越细,社会各单位就越丧失了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消防监督手段过于微观。新《消防法》实施前,我国主要采用两种监督手段:一是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二是针对特定行业而开展的专项治理。这两种手段都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微观管理方式,而财税、保险等宏观监督手段却根本未得到采用。三、新《消防法》对宏观消防监督的有关规定1、改变工作原则,树立宏观消防工作观念。新《消防法》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工作原则,充分体现宏观消防监督作用,改变以往消防监督机制是公安消防机构与社会各单位之间的“点对点”式的微观管理方法,全面实现“点对面”的宏观调节的社会化的消防工作要求。虽然新消防法宏观调节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程度,但是相比以往算是迈出一大步,在加重微观消防监督职能的同时加重宏观消防监督职能。2、加强消防安全的政策导向,强化宏观调控功能。如新《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从解决了火灾事故的经济救济途径。3、明确消防教育培训机制,建立社会化宣传体制。《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是新消防法的相应配套规章,该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中的职责,从而建立宏观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制。4、弱化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职能。在新《消防法》中第二章明确建立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大大弱化了消防部门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职能。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审验内容复杂。但目前消防机构仅凭几位专业人员进行审验,一方面对审验标准不可能全部掌握,容易造成漏审漏验;另一方面,也牵扯了公安消防机构过多的精力。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强化以下几方面的宏观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充分运用投资风险评价、税率调节、信贷等市场手段,强化社会各单位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谁的火灾危险性小,投资风险低,谁就可以优先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而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各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而且在监督检查的内容上,也应以监督宏观消防措施落实情况为主。只有强化宏观消防监督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消防工作宏观社会化。所以在“防火墙”工程中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一是消防安全应影响信贷投资。在社会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应注意信贷对象的火灾风险。为此,在消防工作中应建立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动态评价机制。金融机构可依据消防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信贷政策,火灾风险较大的单位,金融机构可采取提高利率等谨慎的信贷政策,限制对单位的资金投入。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金融机构的投资得到可靠的利润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社会各单位提高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消防安全应影响经济政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应采纳消防机构的安全评价。在同等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对消防安全评价结果好的单位,给予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使其在时间、空间、社会关系中有一定的优势,从而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能够处于有利地位。对待具有火灾隐患的单位则反之。三是消防安全应与保险相结合。国家应实行社会各单位强制性火灾事故保险。同时,应将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相结合。消防工作好的,保险赔付费就高,反之就低。这样既可以通过火灾事故保险有效地降低火灾事故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对保险赔付费率的调控,实现提高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的目的。以上是笔者一些粗浅见解,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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