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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小型商业街消防安全管理若干思考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9-08-05 08:19 出处:江苏消防网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动,乡镇区域性小型商业街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以苏州高新区为例,在辖区原有的七个乡镇撤镇建街道的形势下,伴随着新苏州人的大量入区,为更好

【慧聪消防网】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动,乡镇区域性小型商业街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以苏州高新区为例,在辖区原有的七个乡镇撤镇建街道的形势下,伴随着新苏州人的大量入区,为更好的满足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员的生活,当地政府都建立了区域性的小型商业街(一般建筑总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街中一般为单层建筑面积20—100平方米不等的门面房为主,如何探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切实加强这些区域性商业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该类场所亡人火灾多发的势头,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为此,笔者对加强该类场所火灾多发的原因和解决对策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和思考:

一、区域性小型商业街火灾隐患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每年各级政府都必须逐级签消防安全责任书,但是区域性小型商业街是城市化进程中比较常见且面积相对比较小的场所,隶属于各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之内,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由于单位小且多,办事处及社区人员少,并未严格按照责任制进行落实或者是落实不彻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落实的时候由于本身消防安全知识欠缺,宣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不力,未能有效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且在重大节日及火灾多发季节未能严格消防安全检查,且防火措施采取不当,致使该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是火灾多发的根本原因。

(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按照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小型商业街由于场所面积小,功能简单,通常达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店面商铺多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不属公安消防机构管辖,也不属派出所管辖。依据公安部107号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但是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对该类场所的检查也只限于专项治理,无经常性和持续性。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无行政执法权,日常检查只限于督促和说服工作,致使该类场所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存在明显的失控漏管现象。

(三)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漠。承租经营商业店铺的从业人员大多是外来人员,流动性大,且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加上宣传教育不到位,使得他们对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火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大部分店铺内虽配备有室内消火栓等灭火器材,但从业人员也缺乏操作技能,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懂得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知识,面对突如其来的火灾,往往是束手无策。

(四)消防设施器材短缺。区域性小型商业街经营者(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管理经验,消防安全管理意识较差,特别是类似“五小场所”的店面,普遍在消防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上舍不得花资金,在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格消防管理上舍不得花精力。除了商业街周边已建的市政消火栓和一些店内的室内消火栓,商业街经营者基本没有对消防安全投入或投入极少,造成场所内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违规用火用电、违规违章操作,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可燃物品乱堆乱放等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存在堵塞安全通道、锁闭安全出口、在建筑的楼梯、窗户等处加装固定的铁栅栏、防盗网、“三合一”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严重影响逃生和施救。

二、有针对性建立区域性小型商业街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体系。依据法律法规,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网络。一是各级政府责任体系。每年各级政府都逐级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等范围之内,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抓好各级政府的责任落实工作。二是建立末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作为政府的基层单位,承担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所以必须明确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做好辖区内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基本工作的落实,并要建立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工作制度,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

(二)建立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机制。由于区域性小型商业街的特殊性,为了避免工作中的落实不到位,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必须建立“公安消防机构抽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检查,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机制。消防机构根据本辖区内火灾特点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抽查,把小店铺小作坊纳入到抽查范围之内,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整改到位。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务室必须把区域性小型商业街纳入到管辖范围之内,在日常的工作中,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警务职责,切实做好,严格执法,宣传到位。街道办事处的安全巡查人员,要把区域性小型商业街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巡查范围之内,督促并提醒业主加强消防安全,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按照制度进行逐级上报。

(三)建立群众消防联防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对于区域性小型商业街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要走群众路线,在政府领导下依靠区域性小型商业街的经营业主,形成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联防机制,组织部分从业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组建一定规模的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义务(志愿)消防队承担本街区内商户的日常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初起火灾扑救等职责。

(四)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区域性小型商业街是目前消防宣传相对薄弱的地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以消防宣传“六进”为突破口。在消防宣传教育上,要摈弃以往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要形成培训体系,消防大队要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培训,街道办事处社区安全员要承担起本辖区内商业街承租业主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派出所消防警务室也应积极开展本联防区域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督促、指导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企业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灭火逃生演练。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采取商业街固定宣传橱窗、滚动广告字幕、电动消防宣传车、张挂横幅标语、下发宣传资料、召开消防宣传讲座等形式。通过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区域性小型商业街抗御火灾的整体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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