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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强制火灾公众责任险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9-16 08:22 出处:消防指南 作者:杨波转编辑:@iCMS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许多城市的大型商场、超市和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比率低于10%。虽然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极低,然而这些地方频发的火灾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触目惊心。2004年2月15日,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死亡54人、70多人受伤,作为火灾事故责任方的中百商厦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向每位遇难者亲属赔偿了人民币8万元和为遇难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共计400多万元。如果说这起事件的责任人不是中百商厦这样有实力的大商家,或者说一旦事故责任方无力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那么谁来补偿?2002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吧火灾造成25人死亡,网吧经营者被判入狱,无力赔偿难道不足以为戒吗?1995年10月,公安部把“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写进了《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要求“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然而,因为缺乏强制性措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覆盖面并不广泛。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该《解释》实施后,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将明显增大,其所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也随之增加,这将促使社会经营主体或个人寻找转嫁风险途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各类责任保险成为了首选方案。2005年1月7日,中国保监会主席昊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国保监会今年将研究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这将使得公共聚集场所出现火灾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却因为没有上保险得不到赔付的情况有望得到扭转。同时,也将真正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必要性

目前,公众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提供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公众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者。依据相关法律,火灾事故发生后,公众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存在故意行为或过失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在火灾事故中,经营者或所有者往往本身也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资金不充裕,有的经营者或所有者为了逃避责任甚至采取隐匿、外逃等手段;二是政府财政。政府财政提供赔偿带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但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质,因此可用于突发性火灾事故赔偿的资金量有限;三是保险赔偿。在公众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后,一旦发生火灾保险事故,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由于保险基金基于精算基础,因此可以保证赔偿资金及时性,所以利用公众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其火灾事故的补偿机制,可以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是三种补偿机制中相对较好的一种形式。

从经济学理论上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是具有一定正外部性的产品。公共聚集场所经营者在投保该险种后带来的社会效益明显高于保险机构自身的经济效益,这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的消费规模,如果仅由市场选择来决定的话,往往并不为市场所认识和接纳,低于社会所必须的水平。其结果是,该险种的社会效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保险业的社会功能受到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该改善政策环境,向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强制推行该险种。

国外经验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火灾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我国目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另外,一些生产经营者,常常在发生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抢救灾患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而政府财政中计划用于灾难事故的赔偿抚恤金是十分有限的,巨额赔偿款无疑会对政府财政形成很大压力。所以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转嫁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可以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

二、保险公司要合理规避经曹风险

火灾公众责任险费率较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却可能有较大的赔付,而且如果把火灾公众责任险变成一项强制保险,有可能造成场所经营者或所有者道德风险的上升,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保持社会稳定,减轻政府负担,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在政府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同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来有效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

1.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火灾公众责任险。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和各保险公司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普及不够,社会各界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了解不多,很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不知道火灾公众责任险为何物,认为自己经营的场所火灾事故发生率不高,花钱买这个保险不值得,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另外,许多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不强,索赔意识也不强,在受到侵害后,往往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对政府职责认识不清,总希望从政府那里得到救助;政府出于稳定社会治安的需要,也经常会在一些重大火灾发生后,出面安抚受灾群众和进行善后处理,这使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形成依赖心理,不足以产生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去转嫁火灾风险的紧迫感。

2.调整业务结构,规避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比较专一,费率水平比较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却可能有较大的赔付。而且,在强制入保后也容易造成投保者道德风险上升,其经营风险远远大于普通财产险,加上我国的分保机制不是特别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责任险的风险不能被有效分散。因此,各保险公司应对这部分业务设立独立的账户,实行单险种核算,或者建立子公司专门经营这个业务。这样,一方面如果出现过度赔付可以把损失控制在局部,规避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有盈余还可以支持当地消防机构改善条件,提高技术,增加装备,通过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实现“双赢”局面。

3.承保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实行差别费率。我国保险公司以往在受理风险性保险业务时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专门机构,一般都不是用数理统计方法计算费率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真正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所以,在受理火灾公众责任险前要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的火灾风险评估以及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审批许可,与消防部门的有关信息实行共享,就会把高火灾风险场所和低火灾风险场所进行区别对待,通过差别费率这种经济杠杆作用来引导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管理者增强防灾防损意识,提高消防管理力度,从而降低这些场所的火灾风险度。

4.防灾防损阶段,对火灾风险进行动态管理。近几年,保险公司重投保,轻监督,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主要原因是依赖当地消防机构对这些场所的大包大揽、保姆式消防监督检查,省去了保险公司开展损失控制的诸多麻烦。2002年5月1日公安部颁布施行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修订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公众聚集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不管不问了。为了避免投保场所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投保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复检,要对投保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要与消防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信息共享,这样可以动态掌握投保场所的火灾风险度变化情况。对于火灾风险加大的场所,要及时进行费率的调整、保费的升高,甚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中止合同,直到该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恢复到人保标准。

5.在消防行政法规领域寻求立法支持。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民事纠纷调节机制还有待健全,这就需要立法和司法部门不断健全完善与民事赔偿责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勇于维权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府部门也应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有章法可循。可采取立法或行政手段,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开业前的消防验收过程中,把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是否具备有效消防设施一样,作为消防验收合格的一个指标。通过这个方式不仅强制推行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也让保险公司加人到防灾防损的工作中,与消防机构共同协作,减少火灾事故以及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

6.加强全社会的监督。投保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告之,这样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清楚自己所处的公众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和是否购买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当然,这也是经营业主的法定义务。通过这个办法可促使经营者主动购买公众责任险,不仅能赢得消费者的关注和信赖,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经营效益。另外,这也是经营者应对和转嫁经营风险、维持正常经营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缓冲和保护环节。

由于我国现阶段特殊的社会经济状况,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对国家、公众和企业都有好处的政策。尽管这可能引发某些方面的问题,而且有些条件还不成熟,但如果保险公司能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趋利避害,那么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发展最终将是对我国公共福利事业的巨大促进,同时,也是为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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