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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工作的社会定位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7-12-20 08:25 出处:辽宁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 作者:钱颖滨编辑:@iCMS
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的消防监督工作,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完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必须了解把握这种变化,及时地做出调整,以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新格局。

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的消防监督工作,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完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必须了解把握这种变化,及时地做出调整,以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新格局。

关键词:法律法规消防监督内容调整权限变化

消防工作社会化新格局社会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的修改,日臻完善。更加符合改革开放的需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需要,符合社会消防监督工作实际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先后颁布的重要消防法律法规有:

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2年的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5年的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6年国务院十五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消防法律法规。

这些消防法律法规,奠定了我国消防事业的基础,构建了我国消防事业发展的框架。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对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工作的内容和权限,作了许多重大的规定和调整。

一、社会消防监督工作内容的调整

消防法律是国家文明进步、经济发展的窗口。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世人所瞩目,社会文明的进步我们有目共睹,“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使得社会对人民的人身安全有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生命的权利得到了空前的尊重。我国的消防法律在保护社会人民生命财产方面,不断地适应这些方面的要求,不断完善、健全。

消防法律法规经过多次的修改,我们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所承担的社会消防监督工作的内容有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

1,消防监督对象的调整。

1957年颁布的我国第一个消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规定,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监督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在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颁布时将家庭一词删去。

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条文解释中,将规模在八人以上(含八人)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对象之中。

2005年,在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消防监督对象“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并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界定标准。例如我省在2006年就颁布了辽宁省地方标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的调整

对于消防监督对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62年,在公安部文件中出现了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单位这一名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单位的标准是“四大”,即:“火灾危险性大,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火灾发生后政治影响大”。其中的政治影响大是最重的一颗砝码。这一标准实施了二十二年之久。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颁布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界定标准主要考虑的是经济规模,把产值高,人员多、利税多,规模大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国家和集体企业占重点单位的大多数。

2002年颁布的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我国入世后的第一个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消防法规。规定的第十三条明确提出了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这个新的标准,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把保护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作为最重要的条件体现在标准里。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都执行这个标准。

各省也根据法规的规定,具体提出了本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例如辽宁省2002年颁布了《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这个地方法规中规定:一定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学校、机关、人员集聚场所、市场、超过100人的车间等都成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这样一来,使社会上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急剧增加几倍甚至十几倍。以现有的消防编制警力,无法完成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定期检查的任务,直接导致了消防监督检查方式的变革。

3,监督检查方式的改变和调整:

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消防监督检查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先后经历了监督检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抽查四个阶段。

监督检查在1957年实施的《消防监督条例》和198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两部消防法律中,对消防监督检查方式的规定都是监督检查,没有对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的具体定量要求。

定期检查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检查,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这样的检查方式我们称之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检查”,由公安消防机构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受检单位进行整改,之后要进行复查、验收。

随机抽查,2002年的公安部61号令,法规中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消防工作任务有了明确的规定。总结起来,就是“责任自负,防火自查,隐患自改。”的三自原则。各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自己承担消防工作的职责,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各单位不是被动的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检查,而是主动地去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因为消防工作是本单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61号令规定的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急剧增多,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如果沿用定期检查的检查方式显然是无法实施的。各单位新的消防责任,大大加强了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力度,也大大减轻了对消防部门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采取了“随机抽查”的消防监督检查方式。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受检单位。消防机构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和履行消防职责的情况。

监督抽查。2003年颁布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对随机抽查所带来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应当加强监督,体现消防检查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抽查的时间、频次、工作量、执法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将随机抽查改为监督抽查。它保留了随机抽查的优势,又增加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4,消防监督检查模式的调整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检查变成了随机抽查、又变成了监督抽查,由保姆式的大包大揽变成了在执法层面上行政执法。公安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由运动员变成了裁判员,这个历史性的变革,彻底改变了消防监督工作的传统模式。

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传统的社会消防工作三级管理的模式,注入了新的内容,为了深入做好城市居民区和农村的基层消防工作,法规给与公安派出所以更大的消防监督执法权限。

建立新的消防监督模式,是以消防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体现了以下特点和理念: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消防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和职责凸显,消防新格局的第一条就是“政府统一领导”。

(2)尊重各单位的消防工作的主体资格和消防工作积极性。单位消防工作实施“责任自负,防火自查,隐患自该”的原则。

(3)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的第一条件是:人多,弱势群体。需要重点的消防安全保护。

(4)公安派出所承担了社会第三级消防管理的职责。

(5)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检查管理转向行政执法,依法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在法律层面上对各单位予以监督检查,并根据单位的要求和需要给予帮助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是第三级消防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设置专门的消防民警来管理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对辖区个体工商户、社区居民、村民实施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解决了发生火灾次数最多、损失最大、死伤最多的第三级消防管理层次鞭长莫及的问题,使消防工作社会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从社会消防监督管理的人员数量和消防监督工作深度方面,都是质的飞跃。根本改变了过去的社会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单打独斗的工作模式。

5,消防监督权限的调整,

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修改,先后交出了下列社会消防行政管理权限:

(一)对消防器材的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监制、认证和行业管理权限,质量监督、维修、营业资质批准均由工商部门管理;消防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质量管理,现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管理。

(二)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行业管理权限。例如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品车辆的准运证发放、审批,危险品车辆的司机和押运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根据国务院344号令之规定:由政府发改委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审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液化石油气站、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加气站、油库等,由政府安监局实施行业行政管理。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自动消防工程队伍资质审核权,交由地方政府的建委负责审核批准;公安消防机构只剩下自动消防工程值班、维修人员上岗证培训发证的权利。消防控制室上岗证是目前消防机构向社会发放的唯一的(除建筑审核外)行政许可证书。

公安消防部门对交出去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销毁单位仍然承担着以下三项责任:

(1)对这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仍然负责监督抽查,由主管部门实施行业专项消防检查。

(2)这些单位的建筑消防审核和验收仍然由公安消防部门管理实施。

(3)这些单位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也仍由公安消防部门承担。

二、政府在社会消防监督新格局中的职责和作用

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八项法定职责,这八项法定职责是: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3,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4,地方人民政府在特殊时期的消防宣传、消防检查的职责;

5,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职责;

6,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以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职责;

7,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特大火灾的职责;

8,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单位因重大消防隐患“三停”(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决定权等。

国务院2006年的十五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是我国入世后的消防工作调整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新形势下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消防工作新格局。文件中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新的职责,并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为我国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社会消防监督工作。

国务院[2006]1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了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社会消防监督职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这里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工作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涉及的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有十八个之多。这些部门和单位所管理的企业、单位遍及社会各个阶层。

政府各相关部门对社会消防工作依法监管,形成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框架。

(2)政府对火灾隐患整改的报请批准权

关于重大火灾隐患向政府的报请制度,在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中是这样规定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当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重大火灾隐患报请政府制度,不是所有的重大火灾整改都要实施报请。而是对一些严重的、特殊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的措施。由政府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来解决这些难以处理的疑难杂症,这是解决社会上重大火灾隐患的重大举措。

(3)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制度

这是消防法规对政府新增加的消防管理职责。国务院十五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

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大大加强了社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力度,对于一些长期因各种原因得不到整改的社会重大火灾隐患,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4)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制度。

国务院十五号文件第十三条,新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的制度。

保证广大公民的消防安全知情权、举报权,是保证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消防工作社会化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参与,政府将重大火灾隐患情况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是保证公民的消防安全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消防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当地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应该列表填写,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重大火灾隐患的发现人或单位和法律文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送达时间;

3,重大火灾隐患的内容和要求的整改措施;

4,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时间限期。

5,是否挂牌督办项目和当前的整改情况。

定期发布时间政府应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每季度一次为宜,半年或一年一次也可以。

发布的方式用广播、电视、报刊、文件等形式均可。也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以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连同当地的火灾四项指标情况,一并向社会公布。

(5)政府对抢险救援的领导权。

在国务院2006年十五号文件中,对公安消防特勤队伍的社会抢险救援工作的领导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社会抢险救援工作由当地政府领导实施,(这和火灾扑救工作不一样,火灾扑救的领导指挥权由公安消防机构领导实施。)所以我们在实施重大社会抢险救援行动时,必须主动及时去沟通联系当地政府的有关方面领导,及时取得政府的领导和指示。我们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抢险救援行动都是成功的。没有通知政府或未能得到政府的指示,如果出现意外的后果,我们消防部门无法承担责任。

现在对社会抢险救援工作中存在着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如何建立及时有效地与政府沟通的途径,与谁沟通,应确定政府的哪个部门;如何沟通,是有线通讯还是无线通讯;政府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如何联系;政府官员如何尽快到达现场;政府应确定或授权有关政府单位,建立起畅通高效率的途径,满足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6)政府对新闻媒体和社会消防宣传进行考核

对社会的消防宣传是提高社会综合消防素质的最有效的途径。国务院十五号文件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的法定职责。政府参与领导,并实施考核机制,对社会上的新闻媒体的消防宣传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予以工作评价。这将大大提升社会消防宣传的效果。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工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在政府的领导下,这些消防宣传措施的开展实施,一定会取得重大的社会安全效益。

(7)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

2006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十五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推出了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新举措:“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建立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整合社会消防资源实施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个新的尝试,一个非常具有创意的举措。

政府作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总召集人,应设置临时机构或由政府指定部门,处理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和协调沟通各相关部门的消防业务。

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解决的问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新的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政府应履行的各项消防法定职责的部署、安排和落实问题;

2、各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消防管理职责中发现的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重大问题;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消防行政处罚问题;

4、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责任的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5、需要多个部门单位相互配合的社会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等问题;

6、为地方消防法规的起草提供调研资料;

7、城市消防设施的建设和地方消防投资问题;

8、城市消防规划的执行和监督问题;

9、政府各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10、政府各部门履行消防法定职责的工作考核等等。

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将根本改变社会消防监督管理的模式,充分体现了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的新格局。

(8)政府对相关部门消防职责监督机制的建立

这是保证政府各部门依法监管消防工作的重要措施,这是调动社会各个行业消防工作积极性的保证机制。例如,政府定期检查考核各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法定职责的情况,将大大加强对社会各界宣传消防工作的效果。政府制定出对社会消防监督有责任的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且将考核结果直接与各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绩挂钩,这将使各政府相关部门把消防工作真正的列为自己的本职工作范围,主动地去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监督职责。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三、公安消防机构在社会消防监督工作中的新角色

根据国务院十五号文件的精神,公安消防机构除了要履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的法定职责外,在社会消防监督工作中,又有了下列新的职责和任务:

(1)政府消防工作的参谋,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人

国务院十五号文件提出的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文件中规定:“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政府参与社会消防行政管理的有十八个部门。

很显然,在这里公安消防机构承担了政府参谋的角色,充当了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人的新角色。对政府各部门移送、通报的火灾隐患依法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报请政府解决;担当政府的消防发言人,定期向社会发布火灾隐患的信息,包括整改进度信息;为政府的定期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提供组织和承办的服务。

公安消防机构在政府领导社会消防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和职能,由三个层面构成:

1,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做好对社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整改。

2,公安消防机构在政府各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中,扮演着信息沟通中心、处理中心的角色。

3,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将政府各部门进行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公安消防机构要适应这种新的社会消防监督分工和角色定位。协调沟通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参谋作用,配合各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齐抓共管。这样才能真正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消防工作局面。

(2)切实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举报权。

国务院十五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建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力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办法”。

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消防安全权利有:知情权、监督权、举报权、投诉权等权力。

为了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合法权益,国家近年来颁发的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也规定了:

1、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法律文书;

2、要求涉及安全疏散隐患内容的问题,要在24小时内核查解决;

3、其它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5、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6、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的消防安全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消防问题并及时给予回音。

对于保护公民消防安全合法权益,出台了这么多具体的法律措施,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是第一次。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保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公安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3)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的消防宣传工作和消防培训工作

消防宣传与消防检查是社会消防工作中的两个轮子。对社会消防宣传,是提升社会综合消防素质的最重要的方法;提请政府发挥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职责,给社会消防宣传以时间和空间,是解决消防机构宣传经费和力度不足的重要方法。

十五号文件对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有明确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专业优势,组织优秀的师资和环境条件,向社会需要培训的群体,实施专业的、单项的消防培训,例如: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重点危险工种人员;自动消防工程的值班人员和维修人员;物业单位的消防保安人员;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干部;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等等。

这对于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来说是治本的根本措施。对于一个单位和一座城市,消防综合能力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就是:是否拥有较高消防素质的人群。而消防素质的提高的唯一途径,就是不断地通过培训学习来达到。

(4)促进社会各种消防队的建立发展

国务院十五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我们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以贯彻落实国务院15号令为契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以社会办消防为工作方向,大力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填补消防扑救布局空白。

由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规章。从建队、养队费用筹集等方面做出政策性规定,对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十分有益。,出台各项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保障多种消防队的长远生存发展。

政府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强建队费用筹集、扑救补偿费收取的舆论引导,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多种形式地方消防队伍市场化运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承担了第三级消防管理的职责,面对的是最庞大的社会人群和基层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社区和广大农村。而第三级消防管理的层次,消防条件落后,人们的消防意识不高,是火灾的高发区。在我国每年的消防统计四项指标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还有不断上升的势头。

公安派出所都设置了主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和专兼职消防民警,来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工作。由于刚刚介入第三级消防管理工作,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管使用,消防处罚、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许多工作方面,还须要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提高派出所的消防管理水平,才能逐步满足第三级消防管理的需要,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花大气力来开展这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从教材和师资方面要有充分的准备,以培训班的形式进行,还可以在消防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以传帮带的形式来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质量。

结束语

消防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健全,使我们从事消防事业的人从中感受到了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事业在社会上的位置不断提升。

构建和谐社会,消防事业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每个公安消防人员都为此而自豪。要认真领会消防法律法规的精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的职责,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不少同志还不太适应消防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当前的这种社会定位,仍然因循过去的工作习惯,致使工作越权越位。例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管理,对消防器材行业的管理,对自动消防工程行业的施工、维修、测试等工作都存在着这种现象,应及时调整。

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的消防监督工作,应该从整个社会消防安全的大局着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审视。努力去适应新的工作角色,开拓新的工作领域,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消防安全需要,向政府负责,向社会消防安全负责,加速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国务院[2006]1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作者介绍:

钱颖滨:辽宁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高级工程师。

增加的内容:调整部分

关于火灾标准的调整:原来,火警,100元以下,大于100元称为火灾,超过10000元,为重大火灾事故;1991年50000元为重大火灾事故,现在300000元是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事故为1000000元。

重大火灾隐患的界定标准的调整:

原来,36号令,

现在,2006年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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