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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对近年来山西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分析,剖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提出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科技成果
1.山西省文物建筑概况
山西省作为华夏文明和黄河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是闻名的文物大省,地上文物遗存十分丰富,文物建筑遍布全省各地,素有“中国古建筑宝库”之称。据统计,全省各类木构文物建筑有18118处,其中宋金时期以前的地上文物建筑占到了全国同期同类建筑的72.6%,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国际级历史文化名镇2个、名村4个,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71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28个,分布在全省99个县、市、区。全国目前仅存的5座唐代标本性木结构建筑,山西就占了4座,分别是位于运城市芮城县的五龙庙,长治市平顺县的天台庵,忻州市五台县的南禅寺、佛光寺,其中南禅寺是我国最古老的木构文物建筑,距今已有1210多年的历史。这些地上文物古迹和依附于这些古迹的彩塑、壁画、石刻,是我国古代文化与人类建筑史上的一份珍贵遗产,为我们研究中国建筑美学、宗教艺术、风土人情以及历代政治、经济、民族、文化、军事提供了丰富而又珍贵的资料。做好山西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2.山西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2.1加强消防工作领导
近些年来,山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责任,加大消防经费投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齐抓共管,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了文物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
2.2开展消防安全立法
省政府于2004年启动了《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立法工作,2007年1月5日,省政府召开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以第19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颁布,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颁布施行使山西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2.3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在《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建筑消防工作的意见》中不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同时也明确了文物建筑周边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的职责。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的基本原则、消防安全经费投入的来源、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4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省政府将各地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全省《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考评范围,全面推动了工作责任的有效落实。根据实际,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分级制定工作方案、逐级成立领导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等工作制度,切实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2.5职能部门密切协作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文物建筑的消防工作。省文物局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了文物安全“金铠甲”工程达标活动,积极督促文物建筑单位加大投入,整改火灾隐患,完善消防设施;省宗教事务管理局每年都组织对僧众的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工作,并对僧众聚集较多的五台山文物建筑群进行重点防控,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加大管理力度,杜绝事故隐患;省旅游局根据不同季节特点,确定消防工作重点,对重点旅游景区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全面提高文物建筑单位自防自救水平。
2.6整改火灾隐患
近两年来,各地政府共对10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文物建筑单位实施了挂牌督办,其中7家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例如应县木塔、平遥古城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为使这些文物建筑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全省各级消防部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采取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使10家文物建筑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得到消除。省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省发改委、财政、电力、文物、消防等有关部门领导和晋中市、平遥县政府领导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平遥古城的消防站建设、消防供水管网改造、电力线路改造等亟需解决的问题,落实整改资金1.1亿元,不仅使平遥明清一条街、镇国寺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彻底消除,也使整个平遥古城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得到提升。太原市政府一次性投入专项资金750万元,搬迁了与崇善寺相邻的50户居民,打通10米宽的消防通道,彻底整改了崇善寺重大火灾隐患。运城市协调多方力量,拆除了解州关帝庙东西官巷非法建筑260余间,开辟出符合规范要求的消防通道。
各文物建筑单位大力加强公安部61号令的贯彻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树立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全省有消防保卫任务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部制定了格式统一、内容完善、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各有关单位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多次组织开展了灭火演练,单位职工从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灭火设施与器材的熟练使用、应急疏散、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等多方面进行认真演练,使文物建筑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得到了明显加强。
2.7改善消防基础设施
山西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文物建筑单位广开渠道,加大文物建筑消防经费投入,完善文物建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批重点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改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多方筹措资金,为五台山中队配备了2辆消防车,使该中队的消防车达到4辆,增强了五台山文物建筑群的消防保卫能力;太原市政府根据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卫需要,投资998万元新建庙前消防特勤站;平遥县于2005、2006年先后投资200万元修建一座小型消防站,用于保护平遥古城消防安全;朔州市朔城区政府投资50万元在国保单位崇福寺增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大同市政府投资70万元为云岗石窟修建了完善的消防供水系统。2004年以来,各文物建筑单位还自筹资金253.57万元,增设消火栓115个,新增消防水池39座,增配灭火器654具,消防水带700条,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山西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落后的状况。
2.8研讨技术难题
2004年8月,“全国古建筑消防安全研讨会”在山西召开,来自中国消防协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安部天津、四川、沈阳、上海消防科研所,12个省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同济大学、武汉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和学者共120余人紧紧围绕“古建筑消防安全”的主题,通过学术研讨、实地考察、现场分析,研究困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技术难题,共同探索、交流文物建筑防火技术与管理经验,为山西省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
2.9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成果
面对日趋复杂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环境,传统的技术与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山西省召开了消防科学技术大会,确立了科技攻关的目标方向,通过积极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成果,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努力做到把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针对全省部分文物建筑中电气线路老化、开发利用中普遍存在用电量增大等问题,在认真督促整改和规范电气线路的基础上,山西消防总队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研制开发了适用于文物建筑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全省文物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为提高文物建筑单位的管理能力,以介休绵山古建筑群为试点,推广应用了智能化消防巡检系统。此外,还应用了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重大消防危险源状况动态监控等一些新技术新措施,从技术手段上遏制了文物建筑火灾的发生。
2.10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山西省从2005年起全面加快了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初步解决了山西省多数文物建筑地处偏远,缺乏相应的消防保护力量的问题。应县木塔作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之一就是县城内没有一支专业灭火救援队伍,离最近的怀仁县消防队也有36公里。2005年朔州市政府、应县政府投资200余万元,专为木塔建设消防站,购置了消防车辆,招聘18名合同制消防员,配齐了个人防护装备,当年正式投入执勤,极大地增强了应县木塔的消防安全保卫能力。
2.11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
重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近两年来山西省大力开展了消防宣传“进古建筑”活动,加强对文物建筑管理人员和僧侣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升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同时还利用主流媒体和各种手段,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深度宣传,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以社会公众人物谭晶为形象代言人,在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和全国四十多家电视台播发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在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宣传效应。
3.当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受历史条件、经济条件、自然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山西省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火灾隐患普遍存在
由于先天因素、实际条件和技术手段的限制,文物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疏散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短缺等隐患在短期内还难以得到解决。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文物建筑单位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困难。尤其是一些文物建筑长期被当地单位或群众占用,作为粮仓、教室或办公场所使用,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普遍加大了对文物建筑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一些居民依靠旅游资源增加收入,在部分文物建筑周围的建控区内私搭乱建房屋,开设饭店、商铺,造成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同时,大量的用火、用电、用气也极大地增加了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许多文物建筑地处偏远山区,存在不同程度的失控漏管现象。部分地区文物主管部门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短缺,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不足,自防自救能力较差,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3.2防控模式囿于传统
近年来各地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有效提高了文物建筑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了文物建筑防御火灾的整体水平,降低了火灾发生的几率。但从具体实施的手段来看,仍然是传统的“人防”和“物防”为主,消防监督和管理的模式缺乏实质性的改进,防控水平尚不能摆脱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技术和方法依然停留在“堵漏”、“查缺”的被动应对状态,超前防护功能差。
3.3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文物建筑旅游资源的深度开发,使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加复杂,火灾隐患存在的方式更趋隐蔽,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显。2007年“五一”期间山西省入境旅游人数达1354万人次,其中五台山最多时日人流量达到11万人次,人流量的持续增大,人员成份的复杂多变,无疑加大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的难度。
3.4灭火救援力量仍显不足
公安消防部队是依照《消防法》实施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的主力军,警力的严重不足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山西省的现役消防警力人数不足3000人,加上近两年征召的合同制消防队员,仍然不足全省人口的万分之零点九,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与冠绝全国的文物建筑数量形成极大的反差;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等原因,消防资金投入的缺口较大,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文物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都比较薄弱,有些文物建筑单位周边根本没有专业的灭火救援力量,即使已经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由于当地财政困难,部分队站现有的消防器材装备的质量和数量还不能满足要求,直接影响文物建筑火灾防控水平。
4.对做好今后工作的几点思考
为进一步做好山西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在继续巩固以往工作成果的同时,在下一步应继续加强以下工作:
4.1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要确实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继续在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上下功夫,认真按照《消防法》、《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在今年省政府与各地政府即将签订的新一轮《山西省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中,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逐条逐项分解工作任务,建立起更加完备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机制,与各级各部门的年终考评挂钩,确保各级政府真正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充分发挥文物、宗教、旅游、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督促各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针对“老大难”问题,合力督办,联合治理,有效解决。
4.2全面贯彻《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做好《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是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要将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经费保障、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不断推动贯彻落实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齐抓共管,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行业主管、单位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力度,真正提高其依法治火能力。
4.3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成果,破解文物建筑火灾防控难题
文物建筑防火是一项十分重要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根据维持原貌、科学合理、人防技防并重的原则,结合文物建筑的具体实际,灵活运用现代消防技术措施,达到既保留其固有历史风貌,又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水平的目标。
山西省应进一步落实全国公安科技大会和山西省消防科技大会精神,在文物建筑中全面推广应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智能化消防巡检系统、重点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数据保护器(消防黑匣子)、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设施等适合于文物建筑火灾防控的先进消防技术,提高文物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
开展针对文物建筑的清洁阻燃及防火保护的研究,科学合理地提高文物建筑的耐火等级,在文物建筑的修缮和防护中,可以综合考量文物建筑可燃材料的着火特点,积极推广应用阻燃材料和阻燃工艺,以提高文物建筑的耐火等级,从根本上降低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积极研究在山西特定的地理气候环境条件下文物建筑的燃烧特性,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可燃材料的着火特点与初期火灾蔓延规律,确定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状况,为各项防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确定试验对象,对早期报警技术和新型灭火技术在文物建筑火灾的适用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形成不同火灾状况下最佳报警和灭火方法。
紧密结合文物建筑的特殊性和历史性,认真调研、总结开展文物建筑群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编制和落实平遥古城、五台山风景区以及古民居、古村落的消防专项规划。
综合考虑各类文物建筑火灾隐患的危险程度,建立起科学的火灾隐患评价体系,引入性能化评估设计理念,改进文物建筑消防管理模式,为隐患整改提供科学依据。
4.4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现实斗争的需要,将文物建筑消防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目前尚未开发利用,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文物建筑单位,文物建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按照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火灾危险性大小等予以适当的经费投入,上级财政部门也应给予适当的消防安全经费补贴;已被开发利用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年从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落实增建文物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除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所需的资金。
各级政府按照当地文物建筑消防用水量的实际需要,完善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增加市政消火栓数量。特别是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达不到的区域,要修建消防水池或建立临时取水点,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按照文物建筑道路、水源和火灾扑救特点,配齐配足特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等消防装备,充分做好火灾扑救准备工作。
4.5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旅游区文物建筑群,可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为其配备必要的消防车、机动泵及水带、水枪等装备;文物建筑单位在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的同时,应与周边单位、村庄共同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担负文物建筑群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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