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消防法规定从事火灾危险工作的人员应持证上岗,但消防法及各省市的实施办法中对上岗证颁发机关、参加考试人员资格、发证以后的年检制度等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现在大多由各地的消防机构承担培训、组织考试的工作,不但占用防火参谋很多工作时间,而且各地考试标准不一,各省的上岗证也不通用,对于广域性的经济发展很不利。笔者在日本研修期间,了解到一些日本的危险物品操作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其现状,觉得可以作为我国进行消防有关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的借鉴。
一、考试的实施机构
财团法人消防考试研究中心,从1985年开始依据消防法作为指定试验机关,在日本全国统一实施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和消防设备士(消防设备安装、检测人员)的资格考试。从1988年起受各都、道、府的知事的委托,同时为保持考试业务的连贯性开始从事颁发上岗证的业务。
中心设立以来,到2002年3月底参加危险物品操作人员考试的人达到824万,消防设备安装、检测人员资格考试的人达到83万。而且受委托颁发资格人员上岗证以来颁发了446万份危险物品操作人员上岗证,业务的开展已进入正常的轨道了。
试验中心的组织:
理事会:理事长1名,常务理事1名,决定中心业务的重要事项
监事:2名,根据日本民法59条设立,负责财务和理事业务工作执行状况的监察。
评议会:由10到25人组成,成员是由各都道府县的消防课长或全国消防长协会的推荐业务知识丰富的人。
顾问:若干名,对于特定事项给理事长提供咨询。
事务局长:分管4个部门和46个支部。其中总务部负责召集工作人员和评议员的会议、人事、工资、福利、预算、决算等;企画研究部分管资格考试的调查研究,考试情报收集、分析、宣传,业务情报系统的管理;业务部主要从事考试实施计划的制定和调整、考试实施要领的制定、指导、调整,考试题的制定、管理和统计,下属的中央考试中心负责东京都内考试业务的具体开展工作和上岗证的颁发;分设在46个都道府县的46个支部负责支部的人事、工资、福利、预算、其它的财会业务,考试的业务与上岗证的颁发。
危险物品操作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根据《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第58条第5项(见附1),选任具备考试委员条件的人组成,负责考试的出题和评分。现在共有6名委员,任期2年,原则上最长任3期6年。每个科目还委任几名专门员以辅助考试委员的工作,和考试委员一起组成考试问题研讨委员会对考试题进行探讨。考试委员会每年举行2次例会。
附1: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人都可以选认为考试委员:
在根据学校教育法设立的大学担任物理、化学或行政法学教学的教授、副教授或是具备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
国家或是地方团体的职员中掌握危险品性质、危险品火灾预防和灭火、危险品有关的法律知识的人。
二、考试业务的概要和流程
(一)、考试业务的概要
1、考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考试委员会以危险物品操作人员资格考试和消防设备安装、检测人员的资格考试为议题每年举行2次以上的会议,委员们对考试题进行审议。
2、考试题的制定和管理:考试题由考试中心本部统一制定和管理,再发给各支部和中央考试中心,在全国进行内容统一的考试。
3、考试实施计划的决定:考试的全年计划年初由各支部和中央考试中心制定后,再由本部进行统一调整。
4、考试的实施和评分:在各都道府县借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每年举行几次考试,在东京中央考试中心是常设会场,作为考试的专门考场。在各支部实施的考试的答题卡都送回本部,统一由计算机处理、评分,最后把成绩通知各支部。
5、考试结果的公布:在各支部危险物品操作人考试员资格1个月后公布考试合格者。中央考试中心在资格考试的10日后公布合格者名单。
(二)、考试业务的流程(以危险物品操作人考试员资格为例)
考试问题的制定(考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考试题的制定);应试人的招收(中央考试中心和各地支部制定全年考试实施计划,考试时间的公示和宣传,申请书的分发);考试的实施(申请书的受理和审查,发送准考证,本部向各支部邮送考试卷,在各会场实施考试,本部进行改卷,本部判定是否合格,合格者的公示并发送结果通知);制作上岗证(各支部和中央实验中心)
三、危险物品操作人员资格考试的实施情况
(一)、必须设置危险物品操作人员的场所
储存一定量以上的危险物品的场所、危险物品工厂、石油储罐、油罐车等必须设置有资格的危险物品操作人员。
(二)、危险物品操作人员的分类
丙种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可以从事汽油、煤油、重油、润滑油、燃点130度以上的石油类、动植物油类的操作);乙种危险物品操作人员(乙种危险物品操作人员上岗证中指定的物品);甲种危险物品操作人员(所有的危险物品的操作)。但只要有甲种或乙种危险物品操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没有上岗证的人也可以进行危险品的操作和检查。
(三)、危险物品操作人员考试的资格、报名费和考试科目
甲种危险物品操作人员考试资格:大学、高专、高中中专的化学专业毕业生或是修过化学课程学分达到15分的毕业生;持有乙种危险物品操作人员上岗证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报名费为5000日元。
乙种危险物品操作人员考试资格: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考试,但参加乙种内不同种类的考试时在持有乙种上岗证的前提下可以免去部分考试科目。报名费为3400日元。
丙种危险物品操作人员:任何人可以参加考试,但有5年消防团员经验或接受过消防学校教育的人可以免去燃烧和灭火有关的科目。报名费为2700日元。
合格的基准:3种级别的考试达到总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就算合格,有免考科目的情况下达到参考科目总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就合格了。
五、上岗证的颁发业务的概要
上岗证颁发业务主要包括项考试合格者颁发新的上岗证(手续费为2800日元),原籍和姓名改变时更换上岗证(手续费为700日元,在同一个都道府县内的原籍变更情况除外),上岗证的照片每10年更换1次(手续费为1600日元),以及上岗证丢失或弄脏时的重新办理(手续费为1800日元)。
上岗证的种类如下:
(一)、危险物品操作人员上岗证上岗证的种类允许操作的危险物品
甲种:所有的危险物品
乙种:
第1类氯化物、过氯化物、无机过氧化物等氧化物固体
第2类硫化磷、赤磷、硫、铁粉、金属粉、镁粉等可燃固体
第3类钾、钠、铝、黄磷等自燃物和遇水反应物
第4类汽油、酒精类、柴油、轻油、重油、动植物油灯引火性液体
第5类有机过氧化物、硝酸酯类、硝基化合物等易氧化物
第6类过氯酸、过氧化氢、硝酸等氧化性液体
丙类:汽油、煤油、轻油、重油等
(三)上岗证制作业务的流程
考试通过后并不能直接拿到上岗证,因为颁发上岗证属于各都道府县的工作范围,而具体工作是委托给考试中心的,所以必须经过申请。上岗证作成业务的流程:上岗证申请书的分发,申请书的受理,申请者名单的制作,交付上岗证人员的确定(各都道府县知事的工作范围),上岗证台账的制作,作成的上岗证的确认(各都道府县知事的工作范围)。
六、保安讲习
在日本消防法中规定,从事危险品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保安讲习。保安讲习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年检,根据从事危险品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接受讲习的次数。新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在取得证三年之内参加讲习,以后每隔三年一次。如果不按规定参加讲习,将被取消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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