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消防法、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消防执法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着法律条文运用不准确、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法律文书的运用和填写不规范、执法的动机不正确、消防执法者的素质较低等五大方面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机制等三大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条文、相应的技术规范应用不准确:
1.1、有的执法者在应用法律条文中,只会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而不应用其它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使得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对于一些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的行为不能够按照规范定性,从而使得消防工作不到位。
1.2、有的执法者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用《消防法》法律责任中的条款,而在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应用《消防法》火灾预防中的条款。
1.3、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准确,因为有的执法者文化素质较低,对法律根本就不懂,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条文,因此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确。如:某液化气公司对某居民小区安装液化气管道,其安装施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本应适用《消防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而某执法单位却引用了《消防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1.4、对于违法主体搞不清楚,违法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的概念很模糊。从而出现了为了多罚款,将违法主体由个人改为单位或者经过别人说情而将主体由单位改为个人。另外,在处罚的限度把握上很不贴切,对于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采取不罚或少罚,而对于一些较轻的违法行为却以处罚的最高限度执行。如:某小孩因好奇而报假火警,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某消防执法部门却按处罚的最高限度执行。
1.5、对于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定性不准确,导致了一些滥用《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现象。
2、程序不符合规定:
2.1、罚款的随意性很大。发现违法行为先实施处罚,然后再补《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手续。或者不问材料,不下发相关的法律文书等现象。
2.2、当场处罚和一般处罚运用不准确,《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实施当场处罚。某些执法人员对于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道,因此,为了图方便而将一般处罚变为当场处罚。
2.3、不下发《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贰千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些单位却不按照规定下发《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
2.4、不下发《告知权利通知书》,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在实施一般处罚的过程之中,执法单位都应向违法单位或个人下发《告知权利通知书》,某些执法人员却不按照规定下发《告知权利通知书》。
2.5、《告知权利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对单位或者法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向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下发《告知权利通知书》、《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而某些执法单位却同时下发这三种法律文书。
上述所列举的五种现象,虽然只是程序上一些不合法现象,但是很容易引起复议,一旦引起复议,败诉的将是消防执法部门。因此,消防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公正。
3、法律文书的运用、填写不规范:
3.1、对于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检查中,一些没有违反《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的行为应采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于一些当场能够整改的行为应该下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对于一些存在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而某些消防部门则二者颠倒,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处罚。
3.2、在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求被处罚单位应何时向何机关申请复议搞不清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当日,被处罚单位应该于60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3.3、对于某单位的建筑工程出具的建审意见书应该上报上级消防部门和要求建审单位的上级机关,而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时应该抄送当地法院和检察院。有些执法单位对于这些知识不懂,经常出错。
3.4、消防检查人员和承办人只写一人,《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应该是两人执法。而某些消防部门在下发法律文书时却只有一人,因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4、执法的动机不正确:
4.1、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处罚,为单位创造收入,为单位干部发福利而执法。因此某些消防部门出现了平时执法很轻松,几乎不去检查重点单位和非重点单位,对于一些存在的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提出,并不能及时地得到整改,从而酿成火灾。而到了过节、年关则忙得“不亦乐乎”。
4.2、出现二次处罚的现象:
为了增加罚款量,对于某一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分几次处罚。比喻:某液化气站存在四项重大火灾隐患。某消防部门第一次检查时提出二项火灾隐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便对其实施处罚。过了一段时间又对该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并提出另外两项火灾隐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进行复查发现该液化气站又未进行整改,又对其实施处罚。这样,严重损坏了消防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认为向消防部门交一部分赞助费即可安全、放心的经营、生产,对于一些火灾隐患不能及时地发现和彻底地整改,从而酿成火灾事故。
4.3、某些地方消防部门的领导和消防监督员为了打击报复别人而去处罚。某些单位对消防部门关系处理不当,或者消防监督员个人与某些单位或者个人有一些矛盾,有些监督员便利用手中的权利,吹毛求疵地挑出一些火灾隐患对这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当然,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可取的,但是,我们采取这种办法,不仅会降低消防部门在群众中的威胁,而且使得一些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彻底地整改。
4.4、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收取费用,一些地方将一些小理发店、小餐馆列为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范围之内,将小型液化气门市部、小型柴油加油点列为易燃易爆场所监督范围之内,并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收取高额费用。同志们,你们为了赚钱而出管一些不该管的事,发生火灾怎么办,难道不是自找苦吃吗?
5、执法者的素质较低:
5.1、某些消防部门对一些建筑工程的审核不按技术标准出意见书,存在错审、漏审、误审的现象。因此,给建成后的建筑工程留下大量的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也为将来消防部门的处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5.2、有些消防部门的消防执法员对消防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财产的概念理解不清楚。《消防法》第十九条中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这说明消防部门只能对违法生产的消防产品进行没收,而对于其它的物品不具备没收的权利。而一些地方的消防部门在办理某公共场所和某易燃易爆场所无消防登记证经营的案件过程中,则采取没收经营业主的电视机、影碟机、加油机、加油枪等物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消防部门只能将经营业主的电视机、影碟机、加油机、加油枪等物品作为证据予以登记保存,结案时应该如数返还,而无权没收或者将其作为物品来抵交罚款。以至于在某个市人大对公安机关进行评议的时候,该市的群众对消防部门的意见很大,甚至说:你们消防部门的消防车是用来救火的,不是用来搬运我们的电视机、影碟机、加油站、加油枪的话语。因为消防执法部门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形象,你们这样的行为难道不严重的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损坏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吗?由此,使我联想到江泽民总书记所说的“三个代表”思想,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试问有此做法的消防部门代表的是谁的利益?
二、解决的对策:
1、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一个人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等各种素质。当然,政治素质是首要的,一个人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没有高尚的道德素质,没有端正的工作动机,没有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态度,尽管这个人的文化素质很高,那么他所做的工作也只是危害人民利益、损坏党的形象的行为。而对于一个文化素质很有限,而政治素质非常高的人而言,他所做的行为则是利国利民的行为,雷锋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当然,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同时具备的人对于人民和国家做出的贡献就更大了!因此提高消防执法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等各种素质对于把消防执法建设走入正规化的轨道,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消防部门的形象非常重要。如何才能提高消防执法者的素质呢?总队、支队、大队要定期组织消防监督员进行政治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并对受教育的消防监督员进行相应的理论考试,对于成绩优秀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于今后的晋升、评职称挂钩。通过此种方式来不断提高消防监督员的素质。
2、规范执法程序:
消防执法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对于每一起案卷、每一次活动都应进行整理装订,并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样本,让每一个消防监督员都应熟知档案的建立和装订程序。比喻说:天津市消防总队和河南省安阳市消防支队的规范化建设都是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典范。目前部分总队都开发出了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消防管理软件,这种形式对于消防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很有利,建议全国各个消防执法部门,包括总队、支队、大队都应按装此种软件,并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去。
3、加强执法监督机制:
一个消防执法部门应该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让群众了解各种手续如何办理,公开自己的电话和单位的电话,并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一个总队应该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自觉地接受各地、市对该地、市消防监督部门的反映,能够及时地发现消防监督员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吃、拿、卡、要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些曾经有过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消防监督员及时地纠正错误,改变工作态度,树立消防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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