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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部门联动 提高火灾隐患整治成功率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6-02-20 09:26 出处:广西梧州消防支队 作者:梁静编辑:@iCMS
摘要:本文主要根据近几年来整治火灾隐患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抓住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特点,着重论述了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在火灾隐患工作中的

摘要:本文主要根据近几年来整治火灾隐患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抓住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特点,着重论述了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在火灾隐患工作中的作用,就如何提高火灾隐患整治的成功率提出了一些想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部门联动火灾隐患整治


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整治的根本目的是排查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平安。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几十次的消防专项治理检查,消除了大批的火灾隐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场所,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隐患久拖不改或者反复出现,火灾隐患未得到彻底有效控制。难道是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没有起到作用?绝对不是。如果没有开展这几十次的专项整治,今天的火灾会更多,损失会更大,伤亡会更多。哪问题出在哪里呢?如何才能提高火灾隐患整治的成功率,笔者认为,加强整治火灾隐患过程中的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是提高火灾隐患整治成功率的关键。


一、背景分析


所谓的部门联动,是指形成由政府牵头,集消防、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为一体的强大行政执法队伍,逐步推动消防监督管理由单一的消防部门行政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构建出"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协同督办、职责明确"的管理模式。要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由单一的消防部门行政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的根本原因有三点:


(一)《消防法》有关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二)改善执法环境的需要。


消防行政执法环境差,是影响火灾隐患整改的主要因素。执法环境主要指政府干预、情与法、公民的法制意识等对消防行政执法公正性产生广泛影响的社会因素,良好的执法环境能够促进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反之,执法环境差,就会使消防行政执法难、执法成本高、执法到位难。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观念和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目前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环境还未形成。究其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消防工作一直是消防部门"单打独斗",地方政府对自身负有的消防工作职责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没有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和其它社会活动之中并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职工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识差,对公安消防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不理解,工作上不配合,整改火灾隐患态度不积极。尽管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原因也是错综复杂的,但没有一个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确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三)强化执法权威,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的需要。


近年来,个别政府领导和权力部门干涉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阻碍执法,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事时有发生,有的首长工程公开要求消防部门只准点头,不许摇头,消防行政执法遭到一些领导者的无端干预。一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往往因为"要为地方经济建设考虑","消防工作应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招牌举步维艰。只有强化执法权威,以地方政府名义督促整改,以地方政府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的第一责任人,才能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行政干扰,真正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二、运作情况及成效


一是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消防法》实施以后,随着对消防工作重要性和自身职责认识的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力度也有所加强,落实了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城区政府、县(市)政府都配备了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各自的消防责任,形成了上级监督下级,一级抓一级的消防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政府经常听取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问题,遇重大问题现场办公,主动协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具体检查指导,并深入基层检查消防工作。每次专项治理的开展,都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许多政府领导亲自带队检查,有力推进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形成了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强力态势,整改消除了一大批"老大难"隐患。它们告诉人们一个真理:火灾隐患整改再难,政府敢为消防撑腰就不难。


二是部门间联动及合作明显增多。由于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屡次大检查行动中,由政府牵头协调,公安、工商、技监、经委、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和旅游等执法部门联动,使执法力度大大提高,产生了打击力度大、惩处严、震摄力大的效果。在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对于火灾隐患的整改,各部门协调配合,召开专题会议,从各个方面商讨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相关事宜,讨论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等问题,确保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火灾隐患整改见成绩。


三是火灾隐患监督整改社会化程度提高。为确保依法防火的方针落到实处,近年来国家不断地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的开展,使公安消防部队"保姆式"的消防管理模式被宏观指导和依法监督所替代,真正使企业、社区成为消防管理的主体,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门还利用各级新闻媒体、消防站对外开放、119消防宣传活动等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形式对群众开展法制教育,以案说法,努力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监督举报的积极性,使火灾隐患无所遁形。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政府参与消防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仍不高,对消防安全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消防部门作为一般驻军单位,过问工作较少,并没有真正实现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行为到政府行为的转变。二是在火灾隐患整改的实际工作中,有的政府部门职能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些工作职责得不到落实,监督不力、配合不够、信息不畅等现象影响了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分析原因,除客观上如法律本身滞后或不完备,法规、规章政出多门,解释不同,造成依据不一,相互矛盾,职能交叉外;主观上也有如利益驱动、本位观念等,导致缺乏沟通联系,造成打架扯皮,瓦解执法合力,影响协调配合,给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阻力。三是部分火灾隐患单位主管部门对所管辖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不及时,沟通不具体,造成工作有死角。


四、促使联合执法机制发挥作用的进一步举措


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管理真正向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转变,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根本目的。为此,要充分调动好政府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这是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破题"的关键。


1、充分发挥消防部门的参谋作用,提升政府积极性。


唯有政府思想上认同,行动上才能支持。纵观近年来国内和广西发生的经营场所重大火灾事故,许多隐患地点都是消防部门事前曾多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老隐患单位,但是隐患单位和业主均抱着侥幸心理,不愿花钱整改,照常营业。同时,消防部门也曾多次报告当地政府,请求协调对隐患单位强制性停产停业,但是因缺乏协调和联动机制,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最终导致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广西最近采取政府全面协调,法院加大对隐患停产停业的强制执行力度,工商部门对隐患单位不予年检,电力部门对隐患单位强制停电等手段,终于让几个多年的火灾隐患"钉子户"实现了停业整改。这说明,只要政府切实高度重视,在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上给予充分协调和人、财、物的支持,只要各部门以人民财产安全的大局为重,与消防部门积极配合纵横联动,就一定能将任何火灾隐患连根拔除。


2、严明执法界限,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建审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在施工之前,必须要到当地消防部门履行消防审核审批手续,当地政府要与各部门统筹协调,,明确只有经过消防部门审核后,城建部门才能核发其城建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证,建设单位方可施工,从而减少和杜绝一些消防通道不足,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等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消防要与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联合,未经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标准的场所,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不应核发其营业执照允许其开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如月检查、季度年检、半年检查、一年检查等形式,消防、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共同治理,这样也可以定期消除一些火灾隐患;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消防部门应与经济贸易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执法,定期联合组织检查,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的提出,并及时的督促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增强信息互动,建立火灾隐患信息沟通网络。


应在消防与公检法、技监、文化、教委、卫生等相关执法部门间建立一个横向的信息网络,创造了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在一个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消防部门查处后,利用火灾隐患信息网络把信息及时反馈给其他执法部门,作为重点检查、监控对象,从各个方面对这些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改施加压力,督促其完成整改。建立火灾隐患信息网络是建立迅速快捷的信息通道,在第一时间获取火灾隐患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火灾隐患整改实现立体监控,最终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


4、协调政府建立统一指挥调度制度,实现重点突破。


首要任务是建立完善的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等长效机制。消防部门应当协调市委、市政府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担负起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在整治期间,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议,专题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然后正式行文公示挂牌督办,由政府、主管部门、隐患单位三方层层签订《整改责任书》,将整改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对尚未整改的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逐一明确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作为整改督办的责任人。对拒不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消防法》第43条和第51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及时作出停产停业决定。在整治期间,还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对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媒体公示,整改过程进行全程报道,形成舆论压力。对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进度慢、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新闻媒体加强曝光率,给单位造成强大舆论压力,促其整改。


5、狠抓消防执法队伍自身建设。


对火灾隐患的治理一定要"依法",因此必须要抓执法队伍的建设,消防执法人员必须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能力,严格规范消防监督行为,为单位场所整改火灾隐患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是要深入开展消防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消防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法制意识。通过教育引导消防监督人员自觉摆正个人与群众的关系,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任何人都不能把权力当作为个人谋取好处的机器,搞权钱交易,消防监督员的唯一特权就是为群众掌好权,广大消防监督员在自觉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使"依法治火"与"以德治火"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是重视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增强消防监督员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体现在消防工作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消防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理论上融汇贯通是增强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和保证,实践中做到学以致用是增强依法办事能力的目的和要求。在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中,消防监督人员要认真钻研法律法规,熟悉掌握现行各类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既要认真执法,也要热情为社会单位服务,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科学制定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把执法为民的要求体现到消防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3、公安消防监督员业务培训教材《消防监督检查》


4、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教材《消防安全管理》


5、其它消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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