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公安部孟建柱部长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总要求,就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艺术和执法技巧,推进以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为主的“说理性执法”;公安消防部队既担任灭火救援工作又肩负着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等工作。无论是灭火救援、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勘查现场、专项整治、群众举报,还是查核证据、询问证人,均离不开与各层次、各行业的人打交道。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推进“说理性执法”,本人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几点个人观点。
一、从社会学和法学层面看“说理性执法”
中国有句古语“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说明了人们对“理”的尊重与信服。“理”是指思考事物所遵循的、也是对同类事物普遍适用的道理。它具有普遍性、客观性。从哲学意义上讲,中国的“法”、“理”常常通用,即所谓的“法不外乎理”。“法”是最基本的理。作为执法者的执法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自己的执法行为,去要求人们遵守“理”的过程。因此,执法行为本身就必须说理。
所谓“说理执法”(或称“说理式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以民主平等的态度和方式,向当事人讲清法理、事理、情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执法方式。“说理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在执法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畅通言路,细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充分说理,把教育挽救、矛盾疏导纳入执法的必要程序,从而有效调控当事人的心理,化解不良情绪,使当事人能够理性接受和承担法律后果,减少执法争议;对当事人和其他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根本作用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投诉、减少执法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二、推进“说理执法”在消防执法工作中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说理执法”是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消防执法的迫切需要
当前,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新的执法环境对我们消防部门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求我们始终注重向当事人讲法理、说事理、道情理,始终做到平和语气、平等人格、平稳方式和讲清违法事实、讲清违法后果、讲清处罚依据的“说理性执法”,努力实现了执法效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推进“说理执法”是消防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我们提升消防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这就要求我们实际的执法工作以人为本,切实做到“说理性执法”,以理服人,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首先,要求在执法工作中坚持文明执法。比如,在消防监督过程中,我们的执法态度温和,执法语言文明,给他们提供一个相对舒适的环境。其次,就实施行政处罚而言,对于经济上有困难的社会单位,我们在法定量罚幅度内,本着人性化的思维,尽量选择最低额度的罚款,以使当事人有能力承担。另外,我们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现实需要,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自身人性化的执法工作,既达到了行政执法的目的,又能使当事人感受到人性化的关怀,赢得了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广泛认同。
(三)推进“说理执法”是提高消防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
我们消防部门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窗口,既要坚持严格执法,严密管控,切实承担起维护一方水土平安的重要职责,又要坚持文明执勤,微笑服务,履行好搭建沟通桥梁、传扬军民鱼水之情的光荣使命。而“说理执法”正是连接严格执法与微笑服务的桥梁,执法人员耐心、周密的说理过程也正体现我们消防部门关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这对我们提高消防服务水平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推进“说理性执法”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一)执法人员对“说理执法”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说理执法”就是对违法违规人员从轻处理,就是调解处理,认为开展“说理性执法”影响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自找麻烦”。这种认识实际上是错误的。说理执法与严格执法其实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执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并不是单纯惩罚,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帮助、教育、感化违法当事人认错服罚。纯粹的、简单的处罚不仅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强化当事人与消防部门之间的紧张和对立,而“说理性执法”的微妙之处就是借助对当事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内心世界的启迪,来唤醒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部分执法人员综合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制约了“说理执法”的顺利推进
“说理性执法”涉及消防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和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有较高要求。当前,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素养、文化素质不高,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欠缺,说理时缺乏内功,“底气不足”;部分执法人员虽然懂法但不会正确适用法律、不善于宣讲法律、不善于与群众沟通,所以就有了“说不清”、“说不懂”、“说不过”的问题;还有的肚里虽然有货,但群众工作经验不足或作风粗糙,存在有理不会说、有理说不好或“好话没有好说”的问题;还有部分执法人员虽然能说,但是不愿说。特别是一些在消防岗位上业务工作年限短、经验少的同志,在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实际中,对不同违法情形的处理千篇一律,不懂得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生搬硬套法条,因此不能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或遇到不讲理、难以说服的当事人,以及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不会说理,甚至会加重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诱发和激化矛盾,出现“处罚一个人,投诉一个人”的现象,案件结不了,出现后遗症,执法的效果就大打折扣。
四、在消防工作中推进“说理性执法”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到“说理执法”对于整个消防执法工作的重要作用
孟建柱部长指出:面对错综复杂的执法环境,面对当前社会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理念、思维、方式和手段远远滞后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消防部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窗口,代表着国家形象,这就对我们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法中,我们要认识到严格执法体现刚性,“说理执法”体现柔性,应做到“刚性”与“柔性”的统一,实现宽严相济,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要紧密结合消防工作主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牢固树立“说理执法”的意识,努力实现在执法实践中推行“说理性执法”。
(二)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推进“说理执法”的前提
能否做到“说理性执法”,反映出执法者的素质,也关系到执法环境的和谐。作为一名消防执法人员,首先要具备过硬执法工作水平。掌握全面的法律业务知识,在执法中法律条文引用准确,具体执法行为公正规范,这是前提;其次,要有综合协调能力。要能用最朴实的语言去沟通,用简明的事理去讲明,用真情去感染,用公正的态度去工作。另外,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特别是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善于运用“冷处理”,耐心做好疏导工作,不能以管人者自居,动辄训斥激化矛盾,把问题弄僵。要善于运用心理学的方法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善于洞察、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情绪状况,把握当事人思想命脉,在工作中要头脑冷静、思路清晰、语言文明、规范地与违法者进行沟通,让违法者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三)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是推进“说理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要把握“度”。要把握执法的理性度。在执法执勤中,面对群众的不理解、无端猜疑甚至谩骂,始终保持克制和冷静,始终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用真诚的话语、暖心的行动,使当事人既感受到真诚,又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而自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要把握裁量的公正度。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据违法事实,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结论,可以有效减少和避免当事人因不服而提出投诉、复议甚至上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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