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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电动车充电时突然起火,火势蔓延至两层楼高,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在这样一起火灾事件中,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记者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分别判决某物业公司向两家业主赔偿财产损失7.3万余元和1.1万余元。此次赔偿的原因是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原本规划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了电动车充电设备,供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后因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导致二楼、三楼业主房屋遭受财产损失。
拱墅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用途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两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起火电动车毁损严重已经无法辨认厂家,车主也一直未找到,物业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依据民法典,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吴先生各项损失7.3万余元,赔偿马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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