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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22-08-12 11:46 出处: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编辑:@多米
《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慧聪消防网讯  2022消防品牌盛会20强入围名单  CFIC2021  第十四届消防品牌盛会  易招通牛企榜

    通知强调:要对照清单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入排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挂牌督办、跟踪管理、抓好整改;对存有重大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企业,坚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2.煤矿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清单

3. 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4. 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指南

5. 农业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6.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7.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清单

8. 钢铁企业、粉尘涉爆、深井铸造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9. 教育系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0. 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1. 长输油气管道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2.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4. 医疗卫生机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5. 民政服务机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6.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7.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8.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官方发布《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官方发布《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隐患。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 核合格。


二、从业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风险隐患。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危险化工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 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 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 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液化烃储罐安全风险隐患。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 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充装系统安全风险隐患。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有毒气体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电力线路安全风险隐患。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 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装置设计安全风险隐患。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 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淘汰落后安全风险隐患。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 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检测报警安全风险隐患。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 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 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安全风险隐患。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供电电源安全风险隐患。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 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设施附件安全风险隐患。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 未正常投用。


十六、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十七、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 指标。


十八、特殊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 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 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 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风险隐患。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 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 质混放混存。


【2】煤矿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清单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和应急管理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煤矿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包含以下 15 个方面,80 种情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 

官方发布《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 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 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 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或者一个采(盘)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 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 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 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 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 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 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 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 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 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 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 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 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 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 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 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 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 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 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 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 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 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 制度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 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 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 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 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 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 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 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 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 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 定弄虚作假的;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 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 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 矿井的除外);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 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 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 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3】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要 求配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技术管理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设立管理机构, 或者管理机构未足额配备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三、从业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四、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实施与岗位相匹配的 操作规程。


六、“三同时”安全风险隐患。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七、整合矿山安全风险隐患。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 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八、基建矿山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未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 排水系统的要求。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未按规定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


九、停产停建矿山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 织建设或生产。


十、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管理 和审批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一、图纸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填绘图纸,或者现状 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十二、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要求编制符合实际的综 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或者预案未进行评审、公布、备案。


十三、应急救援体系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四、设备检测检验安全风险隐患。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使用检测检 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


十五、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安全风险隐患。使用禁止使用的设 备及工艺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六、采空区及周边老窑安全风险隐患。未查明遗留采空区、 悬顶采空区、历史上形成的采空区以及周边废弃矿井(井筒)分布、积水等基本情况,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十七、水文地质安全风险隐患。未查明地下含水体、地下岩 溶、地表水体和地质勘探钻孔、工程施工钻孔、防治水工程有关 情况,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十八、地压灾害风险隐患。未查明矿区主要地质构造、地压 活动区域,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十九、火灾安全风险隐患。未查明矿石自燃倾向性以及井下 木支护、油料电缆等非阻燃材料分布和使用情况,或者未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治理。


二十、保安矿柱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或设计留设保安矿 柱,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矿柱。


二十一、排水系统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 立排水系统,或者排水系统不完好、不可靠。


二十二、探放水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并落实探放水制度, 或者未落实“防、堵、疏、排、截”和“三专两探一撤”等措施。


二十三、通风系统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通风构筑物。未按规定安装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 或者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标准。


二十四、提升系统安全风险隐患。罐笼、安全门、摇台(托 台)、阻车器等未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未与提升机控制闭锁。斜井未按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 栏、躲避硐室、轨道防滑装置等设施。


二十五、露天矿山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或者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 高度等开采参数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


二十六、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尾矿库坝高、库容、坡比、 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以及堆积坝上升速率等参数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未按规定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


二十七、应急电源安全风险隐患。矿山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电 源,一级负荷未按规定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二十八、外包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外包工程未实行“五统 一”管理,非法分包、转包。项目部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机构、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指南


一、行业高危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依规经考核合格。


二、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四、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五、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


七、路基、路面、桥梁(涵)、隧道等公路基础设施不符合 国家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八、出现四、五类公路桥隧,未及时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九、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


十、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隧道主体结构裂缝、变形、沉降超过 规定值,可能导致隧道坍塌。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断裂、扭曲、严重磨损超过规定值, 可能直接导致列车脱轨。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十三、内河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 学品货物。


十四、内河船舶尤其是涉客运输船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


十五、内河船舶船员未持证上岗,内河船舶航行过程中船员疏于了望、违规服用精神麻醉类药品食品、违反避碰规则高速驾驶。


十六、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七、交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十八、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十九、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二十、水上客运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执行。


二十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执行。


【5】农业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渔业行业


(一)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载员 10 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 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二、农机行业


(一)从业人员安全风险隐患。驾驶操作人员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农业机械安全风险隐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照 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擅自投入使用;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投入使用。


【6】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


(一)施工安全管理方面

1.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 活动;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书上岗作业;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 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二)基坑工程施工方面

1.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 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 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 出现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情况且未及时处理。


(三)模板工程方面

1. 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 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3. 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 计或规范要求。


(四)脚手架工程方面

1.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2. 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 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 度的 2/5 或大于 6 米。


(五)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方面

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 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 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3.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 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 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5.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6.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 螺栓缺失或失效;

7. 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六)高处作业方面

1.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 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 倾覆装置;

2. 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 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七)施工临时用电方面

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 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八)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1.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 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九)拆除工程方面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十)深挖工程方面

1. 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 且继续施工;

2. 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十一)其他方面

1.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2. 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 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 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制定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 全。

(五)入户安检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根据不同用户分类制 定入户安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六)燃气管道巡检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根据不同管道类 型分别制定管道巡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七)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 工艺控制指标,或者规程未有效执行。

(八)特殊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 通气置换、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九)燃气管道占压安全风险隐患。燃气管道被建(构)筑 物或其他设施占压,或者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燃气管道地下密闭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燃气管道敷设 于地下密闭空间,或者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密闭空间的距离不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一)燃气管道图档资料安全风险隐患。燃气管道图档资 料不健全,或者与实际不符。

(十二)燃气场站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风险隐患。燃气场站的 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三)燃气场站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燃气场站的安全设施设置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超期未检。

(十四)燃气场站工艺安全风险隐患。燃气场站的输气、配 气、调压、计量、加臭等主要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或者自动 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十五)居民用户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装设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未启用、失效。

(十六)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安全设施安全风险 隐患。未按规定装设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 未启用、失效。

(十七)燃气智能化、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风险隐患。未按 规定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SCADA)系统、地理信息(GIS)系统 等智能化、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未实际启用。


三、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制定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 全。

(五)送瓶入户安检制度风险隐患。未根据不同用户分类制 定送瓶入户安检制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六)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 工艺控制指标,或者规程未有效执行。

(七)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管 理和审批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八)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风险隐患。场站的工艺装置、储存 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场站的安全设施设置不健 全,或者安全设施超期未检。

(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储罐、钢瓶等压力容器和压 力管道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 的设备设施。

(十一)消防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场站的消防设施设置不健 全,或者消防设施超期未更换。

(十二)场站工艺安全风险隐患。场站的主要工艺参数未实现自动化控制,未设置紧急停车设施,或者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十三)气瓶充装、销售安全风险隐患。瓶装燃气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未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四、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未依法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职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 险隐患。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或者未有效实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制定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或者应急预案体系不健 全。

(五)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 工艺控制指标,或者规程未有效执行。

(六)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管 理和审批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七)加气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制定加气作业管 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八)安全防护距离安全风险隐患。加气站的工艺装置、储 存设施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九)安全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加气站的安全设施设置不健 全,或者安全设施超期未检。

(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储气设施、管道等特种设备 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设施。

(十一)消防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加气站的消防设施设置不 健全,或者消防设施超期未更换。

(十二)工艺安全风险隐患。加气站的主要工艺参数未实现 自动化控制,未设置紧急停车设施,或者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 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城市公园及相关城市广场经营单位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隐患。城市 公园及相关城市广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树 立安全意识,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从业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 薄、存在侥幸心理,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严格按操作 规程进行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大型游乐设施运行维护隐患。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档案,未开展设备日常检 查和维护保养。

(四)水上游乐设施安全隐患。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设 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日常维护保养,未开展防落水应急 救援演练。

(五)游览设施安全运行隐患。未开展游览设施日常检查和 维护保养,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问题排查整改台账,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未对园内游览车辆交通安全定期巡检。

(六)玻璃栈道安全管理隐患。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建 设和安装,未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公园健身设施安全隐患。未开展定期排查检修,未对 损坏设施设施进行及时维修。

(八)充气城堡等临时游乐设施安全隐患。未按照相关规定 加强对充气城堡等临时游乐设施设置条件的严格审核,未对按照 规定对充气城堡进行有效锚固。

(九)公园山体安全隐患。未开展防地基下陷、落石或滑坡 日常巡查,未设置禁止攀爬安全警示标识。

(十)公园水面溺水安全隐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救生设施设置不合理,未开展溺水应急救援演练。

(十一)供配电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二)公园防火、消防安全隐患。未建立公园防火制度,未开展日常防火巡检,未配备防火设备及物资,过期消防设施未定期更换,未开展防灭火应急演练。

(十三)城市公园踩踏安全隐患。未制定城市公园踩踏应急预案,未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人员聚集流动情况开展分析预判和实时监控,未开展城市公园踩踏应急救援演练。

(十四)城市动物园安全隐患。未对存在破损笼舍加固维修,日常安全巡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实时监控及动物逃逸等报警系统不完善,未制定防动物逃逸伤人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物业服务企业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二)从业人员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实施与岗位相匹配的 操作规程。

(五)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电梯故障、火警火灾 等突发性紧急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六)门岗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门岗值班守护制度, 主要出入口人员值守不到位,发现和发生紧急事件未立即报告社区居委会和相关部门。

(七)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未按法规及合同约定维护保养道路、绿地、照明、电梯、消防、电气、空调、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故障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范围的未及时维修;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报告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

(八)公共区域秩序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要求对公共区 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占用消防通道、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 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

(九)特殊作业安全风险隐患。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 腐蚀性药剂配置等特殊作业未检测相应设备工具、防护装置,委托外包作业未选择有资质的服务单位,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未设置醒目的安全及作业标志。


七、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未按要求设置管理机构,或者管 理机构未足额配备相关人员,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7】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清单


一、设备类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使用 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三)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五)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七)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八)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九)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 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十)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 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


二、管理类


(十一)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十二)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十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十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活动的。

(十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 瓶进行充装的。

(十六)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 装前后检查的。

(十七)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 保养工作的。


【8】钢铁企业、粉尘涉爆、深井铸造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钢铁企业


(一)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 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二)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三)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 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四)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 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五)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 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六)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 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 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七)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 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八)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二、粉尘涉爆企业


(一)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 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 统互联互通;

(二)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 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三)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 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 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五)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 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六)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 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三、深井铸造企业


(一)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 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二)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 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 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三)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 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 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 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 统联锁;

(五)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六)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 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七)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9】教育系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机制,不能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未制定学校安全风险 清单并定期分析汇总安全隐患,未做好风险评估和预防。


二、安全监管人员风险隐患。对校园隐患排查搞形式、走过场,工作简单化;对各级督查发现的隐患,历次检查屡禁不止、 屡罚不改。


三、安全教育风险隐患。未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落实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保障安全教育所需的教材、师资和经费。未指导学校开展交通、消

防、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性侵害、反欺凌、反校园暴力和恐怖行为等教育。


四、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要求编制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未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火灾、洪水、防恐、 防暴等应急疏散演练。


五、联防联控安全风险隐患。在预防学生溺水、自杀等重点事故领域,未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未按照职责分工, 认真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0】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公共文化场馆(剧院)重大火灾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 纸质书籍、文献资料等易燃物较多,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网络设备、智能化设施等用电设备较多。剧场演出的高耗能、高温灯具等,对设施设备长时间照射造成老化等问题。


二、景区消防安全隐患。

室内旅游点的消防通道、安全出 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不符合规定,及森林公园、风景区等的 防火设备不齐备。建筑设施内的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线路老 化、用火不规范等隐患引发火灾。


三、涉山、涉水等危险地带安全隐患。

户外景区可能存在不良天气等自然灾害风险,游船不定期维护、安全警示与应急救援 缺乏,海水浴场防护措施和急救设备设施不足或存在缺陷。山体落石、岩石风化松动等隐患。交通游览车临崖路段、事故多发路 段警示、指示标志设置不全。


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设备维护保养不当、安全防护设备 不足、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安全警示与应急救援缺乏。


五、人群聚集安全隐患。

游客量超过景区承载量导致人群聚 集、滞留,应急预案缺乏、疏散通道不合理、不畅通。


六、旅行社企业包租车辆环节风险隐患。

可能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和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导游、领队在带团时,未及时提醒游客系安全带。


七、旅行社企业组团旅游时的风险隐患。

未提前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合理安排时间和行驶路线,遇极端天气或者安全 隐患路段。


八、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火灾隐患。

网吧内电脑、空调等电器密集,网线、电线混杂,线路敷设不规范;违反电气安装规定, 擅自接线,使得接线头不牢。安全出口宽度不足,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且设置有门帘、台阶及杂物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为防盗安全出口锁闭等。歌舞娱乐场所大量使用木材、塑料、海绵、地毯、油漆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11】长输油气管道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隐患。长输油气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从业人员安全风险隐患。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责任制度安全风险隐患。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实施与岗位相匹配的操 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五、定期检验安全风险隐患。未依法开展管道定期检验。管道经检验或安全评估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或复检不合格的。


六、淘汰落后安全风险隐患。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 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七、检测报警安全风险隐患。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封闭、半封闭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 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且未采取通风、隔离等临时防范措施。


八、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 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九、供电电源安全风险隐患。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设施附件安全风险隐患。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 正常投用。


十一、管道占压安全风险隐患。存在 10 人以上经常滞留的场所、建(构)筑物,占压Ⅰ类管道。存在 30 人以上经常滞留的场所、建(构)筑物,占压Ⅱ类管道。占压建设年限 20 年以上的管道,且无法检测,难以检测维修的。


十二、管道安全间距不足安全风险隐患。与Ⅰ类管道安全距离不足且存在 30 人以上经常滞留的场所、建(构)筑物。与Ⅱ类管道安全距离不足且存在 50 人以上经常滞留的场所、建(构)筑物。与建设年限 20 年以上的管道安全距离不足,且无法检测, 难以检测维修的。


十三、管道交叉穿跨越安全风险隐患。Ⅰ、Ⅱ类管道直接与城镇雨(污)水管涵、热力、电力、通信管涵交叉且没有采取保护措施的。阴极保护失效的。建设年限 30 年以上的油气管道交叉穿跨越公路、铁路、河流等,且无法检测,难以检测维修的。穿越饮用水源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且无法检测,难以维修的。穿越城镇及城镇规划区并形成密闭空间的长输油气管线,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12】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企业存在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超员、 超量、超时、超产行为的。

二、证照不齐,超许可范围,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的,有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合格证明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四、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可能导致民爆生产或销售活动单元 或更大范围的安全失控的。

五、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关键设备结构和 安全监控措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六、内外部安全距离发生变化,不能满足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的。

七、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暖通、电 气、防雷接地、防静电设施、射频防护、销毁场人身和器件掩体 不符合 GB50089 等标准强制性条款的。

八、自动控制、监控监视、联控联锁、门机联锁不符合GB50089 等强制性条款的。

九、无许可从事科研活动或科研条件未经专家论证合格的、项目建设试生产未获许可的。

十、违法违规购进爆炸性原料或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对销 售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

十一、擅自使用“废旧炸药”生产民爆产品的,进入抗爆间 室内进行作业活动的。

十二、地面站内制造、包装工业炸药的。

十三、采用大于 0.05MPa 蒸汽加热各种药剂和炸药的。

十四、收缴或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与爆炸性原料、在制品、 成品共存的。

十五、当进行危险品生产及装卸作业时,在民爆生产工库房 安全距高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

十六、重载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车停放在无防护场地内的,或 虽停放在防护土堤内但危险品总量大于设计定量的(当与库房 在同一防护土堤内时,药量应合并计算)。

十七、值班室兼做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的。值班室与总库 区距离符合标准规,但小于 1.4 倍时,值班室最大定员大于 9 人的。

十八、属于国家工信部认定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1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安全风险。未经许可购买、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 辆混装混运炸药、雷管。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风险。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治 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在用的民用爆炸 物品储存库重要安全条件改变后未做安全评价。


三、爆破作业安全风险隐患。现场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无证 或未持证上岗;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未及时 清退回库。


【14】医疗卫生机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干部职工安全风险隐患。未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电气线路安全风险隐患。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违 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未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等。


三、责任制安全风险隐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岗位不 相匹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四、应急预案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要求编制符合实际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 展应急演练。


五、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标识不健全,消防安全通道不疏散,消防设施带病运行,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风险隐患。未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位置、用量或储备量、存放和使用环境等使用、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具体要求,未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的程序、要求。


七、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未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一次胶管;未定期校验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 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


八、消防控制室安全风险隐患。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值班 人员操作消防设施设备不熟练;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各种联动 控制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供氧站、用氧部位安全风险隐患。供氧站与热源、火源 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未分开存放。采用管道供氧时,未经常检查氧 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未及时修复或更换。


十、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管理 和审批制度,或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一、设备检测检验安全风险隐患。特种设备、医学装备未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者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 施。


【15】民政服务机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隐患

(一)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不到位。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的风险隐患未及时整治到 位。


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三)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 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室内电动车和电动椅 充电,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四)未落实每月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要求,未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定期进行保养,设施器材运转不正常。

(五)燃料用油储存库建设、管理不符合消防要求,输油管 道设置于地下或通过密闭空间,未设置明显标志。

(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未定期维修保养。


三、燃气安全风险隐患

(七)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和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 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

(八)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准确、适用气种 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

(九)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等风险隐患, 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四、建筑安全风险隐患

(十)房屋外观存在构件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 屋面塌陷、地质灾害隐患、无抗震构造措施等问题,房屋结构存在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等状况。


【16】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一)人员管理安全风险隐患。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未按规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二)方案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危险 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 工;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三)临时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 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 A 级。


(四)围堰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 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五)临时用电安全风险隐患。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 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六)脚手架安全风险隐患。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已有明显沉降;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步距除外);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七)模板工程安全风险隐患。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 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八)危险物品安全风险隐患。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雷 管炸药等危险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


(九)起重吊装与运输安全风险隐患。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 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十)高边坡深基坑安全风险隐患。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 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十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 行检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未采取有效 措施。


(十二)水上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水上作业施工船舶施工安 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未停止施工。


(十三)防汛度汛安全风险隐患。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 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工程进度不满足度 汛要求时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十四)水利工程通用安全风险隐患。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正常泄洪;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失效;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开展监测观测。


(十五)水库大坝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 坝,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运行中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水 库防洪能力不足;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


(十六)水电站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为C 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十七)泵站安全风险隐患。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四类, 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十八)水闸工程安全风险隐患。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水闸存在可能导致整体失稳现象。


(十九)堤防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 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工程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


(二十)引调水及灌区工程安全风险隐患。高填方或傍山渠 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边坡失稳等现象。


【17】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车辆入场时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放油处置。

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危化品从业人员、起重设 备操作工、特殊车辆司机)未持证上岗或未按安全规程操作。

三、小型车辆未按规定采用符合标准的货架叠放的。

四、企业各类特种设备不具备检测合格证和已经超过安全 检测有效期。

五、企业覆盖全厂区监控系统、照明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安 全通道不能正常通行。

六、危废暂存区、易燃固废区消防预防措施不到位。

七、未按规定以机械切割、等离子切割为主要作业方式,仅以氧割代替的。


【18】单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


一、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一)人员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二)方案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 程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 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三)临时用电安全风险隐患。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未按要 求落实用电安全保护措施。


(四)脚手架安全风险隐患。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施工要求,且未按要求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五)模板工程安全风险隐患。模板支护未达到承重要求或 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六)起重吊装与运输安全风险隐患。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 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七)高边坡深基坑安全风险隐患。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 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八)消防防火安全风险隐患。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九)防汛排涝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编制防汛应急预案 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已建成单建人防工程管理


(一)单建人防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工程主体结构存在变形 开裂、渗水漏水等现象,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二)开发经营工程安全风险隐患。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等;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品;擅自改造、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三)消防防火安全风险隐患。工程内部存在用电线路老化、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扯用电线路现象,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违规占用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定期检测;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编制消防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四)防汛排涝安全风险隐患。工程出入口、通风竖井等孔 口最低处不满足防倒灌要求;排水泵房、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沙 袋、挡水板、排水泵等防汛物资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未按规定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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