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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2023]4号
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振消防产业信心,推动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会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于“十四五”规划的系列文件,组织制定了《关于促进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共同推进实施。
中国消防协会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关于促进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消防协会
消防企业是消防科技创新的主体和消防产业发展的生力军,是服务消防应急救援事业、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支撑,是顺应消防产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经济实体。消防产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和安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助力消防救援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快消防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载体。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未来 5 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是我国消防产业自立自强、换代跨越的关键发展期,需要加快解决行业自律管理缺失、产业分散薄弱、技术积累不足、标准供给滞后、不正当竞争行为犹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实操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方位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专业化、系统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为导向,持续完善消防产业发展生态,推动消防产业转型升级,为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定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服务消防救援事业、服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宗旨。
——坚持自主创新。不断推进科技、文化、机制、服务业态创新,增强企业自主研发实力和内生动力,系统性地破解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难题,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坚持融合发展。欢迎金融信贷、投资融资企业关注支持消防产业发展,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培育扶持头部领航企业,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建设、森林草原、能源、海洋等领域的全产业链条。
——坚持守信经营。积极参与消防行业自律管理,主动抵制单纯低价中标、垫资经营等不良市场行为,坚决杜绝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提供虚假技术服务等违法经营行为。
——坚持绿色发展。提高消防产业能效水平,优化消防产业用能结构,加快绿色环保高效灭火药剂及其作业方式的研发与替代应用,助力灭火救援作战效能的提高,落实节能减排措施。
(三)发展目标
到2030年,消防市场生态环境明显优化,产业规模稳步增长,各类创新要素进一步向企业集聚,科技贡献率显著提高,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集团化企业和先进研发制造能力的产业集群,从业人员素质技能和服务水平质量进一步提高,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有效增强,产业综合实力快速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认真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聚焦国家战略和国际前沿技术,准确把握产业发展需求和消防技术发展趋势,加强前沿、共性技术研究,开展关键技术和应用技术开发,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构建有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放场景应用、共享生产要素、搭建共性技术平台,与消防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消防骨干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和科研工作,建立健全现代创新体系;鼓励研发机构、技术关联性强的企业、社会消防救援力量联合申报国家、地方、社团组织的科研计划项目,争取项目和专项补助经费支持,针对重大业务需求协同创新,提高系统性研究解决问题和系列化研发制造的综合实力。
(二)加强重点领域攻关。认真执行《“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围绕“全灾种”应急救援攻坚能力建设需求,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减少重复投入浪费,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研发通用化、系列化、模块化的新一代高端主战装备;系统性地研究破解超高层建筑、地下轨道交通、商业综合体、大空间大跨度厂房、大型炼化装置等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难题;抓紧研制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设施、氢能源、大型风电光伏、深远海风电、海上和陆上油气开采、综合管廊、生物医药、充换电站、舰船等防火灭火的新型高效成套设备;针对水电气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研发先进、实用、可靠的应用系统;紧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监督执法的业务需求,研制轻型化、集成化、智能化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装备配备;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强强联合,开展核电站等灭火和应急救援、污水处置、侦检洗消、车辆、船艇、个人防护、模拟演练等特种装备以及技战术的攻坚研究;围绕山地、水上、航空、潜水、医疗辅助等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航空航天救援、工程抢险、勘测保障、微型应急救援站(点)等新型救援力量建设,以及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中心)建设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研发;鼓励拥有创新成果的企事业单位主动联系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和相关用户,在政策允许和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的前提下,联合开展示范应用,接受灭火救援实训实战和消防安全管理成效检验,挖掘重大业务需求,提升技术产品科技含量,形成精准研发和工程化、实战化应用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智慧消防发展方向。科学定义“智慧消防”,持续推进人工智能、5G、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融合应用,统筹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监控、区域和重点单位火灾风险评估及消防安全评估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研究,科学提取和深度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研究开发支撑智慧消防建设的核心关键技术及其算法和模型,共同推进智慧消防生态环境建设,积极争取将智慧消防系统融入本地区的智慧社区、智慧城市系统;进一步提高消防信息化系统的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强化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探索行业协会与头部领航企业联合建立消防产业数据中心,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逐步提升覆盖消防产业运行全周期的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能力,强化经济趋势研判;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数据和分析成果;扩大“数字孪生”技术融合应用范畴,促进三维动态建模、场景再现、预案推演等技术在灭火救援演练实战中的检验运用;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空天地一体化技术,加强火灾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单位场所突出隐患和违法行为动态智能监控、城乡及重点区域和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区消防安全状况评估的技术研究与应用。
(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认真落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积极推进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鼓励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等措施,建设中等、高等消防职业学校,开设符合消防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消防专业;鼓励职业学校、社团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消防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消防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市场评价指挥棒作用,支持消防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操技能;积极稳妥地推行社会化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序推进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建设,推动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消防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实施社会化、市场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自觉接受市场和社会的认可和检验;推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员、志愿消防员、森林火灾义务消防员和志愿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探索建立消防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制度,顺应消防从业人员对专业技术职称与薪资待遇挂钩的现实需求;坚持德技并修,弘扬工匠精神,促进消防职业技能人才和消防从业人员生长成才。
(五)加快团体标准供给。认真落实《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业务需求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消防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中国消防协会坚持公益定位,团体标准编制全过程不收取管理费,编制经费由主编和参编单位共同承担和自行开支;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企业、重点用户、认证机构、质检中心、各类消防救援队伍等联合编制团体标准,依托自主创新技术填补标准空白,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消防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消防技术服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灭火救援技战术、火灾调查技术装备、职业安全健康、智慧消防等全产业链的团体标准体系,先行先试,加快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和应用推广,为创新技术产品合规进入市场提供标准支撑,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提供试点经验;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已经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的社团组织,要加强消防团体标准工作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统一立项、统一编制、统一发布的协作机制,避免重复、交叉、矛盾,避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维护消防团体标准的一致性和公信力;鼓励团体标准编制组系统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标准,加快团体标准制修订进度,加强同类团体标准的协调合作,提高团体标准编制质量,积极参与国际消防标准化工作。
(六)共建行业自律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与之配套、以市场为导向、企事业单位自愿参与、基于消防技术服务认证和消防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自律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质量认证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快消防技术服务标准专业化、体系化建设,通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量化评价,为采购方提供可比较的选择,解决质量信息不对称和信任缺失的问题;消防企业要主动参与消防技术服务认证,自觉依照相关标准规定规范经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消防企业要积极推动消防技术服务认证评价结果的社会采信,促进交易公平化、有效化、便利化,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力推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消防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认真落实《消防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突出消防细分行业特点的专业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国家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作用,推动社会积极采信评价结果,让守信企业获益;消防企业和相关单位要主动参与消防技术服务认证和消防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共同建立消防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自觉接受自律管理,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消防企业的自觉追求。
(七)优化产业组织结构。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依托消防社团组织专家智库和既有产业资源,联合推进消防产业园、消防科技创新基地、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带动消防产业集群式发展;鼓励消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培育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头部领航企业,壮大优质消防企业队伍;推动消防企业深耕细分行业,加强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在消防救援装备、消防技术服务、消防教育培训、消防服务认证、消防员职业安全健康等领域,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鼓励消防企业瞄准关键零部件、高端整机产品等薄弱环节,联合配套企业加快精密加工制造、核心软件研发、工程化验证和迭代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高精尖”攻坚装备集群,研制轻量化、智能化、多功能、高性能的消防救援装备,提升集群创新能力,培育特色集群品牌。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促进消防产业发展工作全过程,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消防企业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扬党在思想、组织、制度、作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先进性,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创造力和竞争力。行业协会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坚持将促进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全局中心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二)协同发展统筹推进。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消防企业、科研院所创新研发、成果鉴定和转化应用、服务认证、信用评价、标准制定等创造有利条件,在科普宣传、教材编写、学术交流、表彰奖励、展会论坛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平台支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消防产业动态监测,分支机构、单位会员、中介组织和头部领航企业要主动向行业协会提供细分行业的信息数据,及时反馈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合理化的工作建议,共同协调推进。
(三)争取优惠政策支持。深入学习《“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主动融入相关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工程,依法分享政策红利;消防企业要联合科研院所共同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对消防科技研发应用的支持,积极申报享受地方政府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采购、保险补偿机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主动参与“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创新基地建设,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团体标准的主编和参编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消防产业舆论宣传、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工作,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报道优秀消防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行业协会要善于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主动邀请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消防头部领航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在促进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宣传报道优秀作品征集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消防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编写依据和参考文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6月19日印发)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10月12日印发)
4、国务院办公厅《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2021年12月22日印发)
5、国务院《“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2021年12月30日印发)
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2022年2月12日印发)
7、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
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3月28日印发)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3月29日印发)
9、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14日印发)
10、应急管理部《“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2022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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