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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宁夏固原市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失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隆德县六盘山天源苗木专业合作社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隆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领其孙女到位于隆德县奠安乡旧街村党某某家苗木地内其祖坟上坟祭祖,在点燃冥币的过程中,不慎引燃树枝造成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种植的苗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救火但未报警,造成树苗大面积烧毁。经隆德县林业局评估,本次火灾烧毁樟子松25.39万株,云杉5507株,其中烧毁党某某家樟子松25.39万株,杨某某家云杉4997株,王某某家云杉510株。经隆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烧毁的苗木市场价值为285.05万元。另查明,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均为隆德县六盘山天源苗木专业合作社成员,其中党某某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认真评议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隆德县六盘山天源苗木专业合作社苗木损失费1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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