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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的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产品质量的好与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消防工作的质量水平。在实际的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何针对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积极推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体系的创新和发展,从而实现不断的适应时代经济发展的需求,推动社会生产生活安全保障制度的进步的目标。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如“三小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消防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多,消防产品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其作用显得越来越突出。同时,社会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消防产品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市场监控措施不完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导致许多地方消防产品市场混乱,多种类型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严重,许多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并投入工程建设,部分地造成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为了净化消防产品市场,工商、质检、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
1、何谓消防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从而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3、消防产品联合执法中各个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所肩负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更是明确了三个部门的具体职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缺乏责任意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是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义务。但是在现实中,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许多问题;部分生产企业质量自律机制不够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产品质量把关工作不到位,企业重视审批而忽视产品质量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当需要进行送检审查时,才能够积极的保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平时工作中,有关质量管理要求、进货、生产、出厂检验均未能真正落实到位,相关记录也是弄虚作假;部分生产企业不能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无证、证书到期或被撤销、暂停后仍然擅自生产销售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部分生产企业不能严格执行产品一致性要求,擅自变更产品结构、外观尺寸或性能参数进行生产销售,有的甚至更换主要零配件或内配器材,产品实物与检验报告严重不一致;部分生产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置产品质量于不顾。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片面降低生产成本,造成诸多消防产品质量差、性能低、使用不稳定等问题。
二是消防产品销售单位质量重视程度不够。部分销售单位为了接到工程项目,一味地压低产品价格、恶性竞争,有的进货价甚至低于生产成本价;部分销售单位为了取得不当得利,在签订消防合同、承揽消防工程的过程中,拿着正式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来兜售其假冒伪劣产品,完全不顾产品质量。
三是建设(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法制观念以及安全意识淡薄。消防产品的能否被使用归根结底取决于建设(使用)单位,建设(使用)单位法制观念以及安全意识淡薄,造成大批量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给日后的消防安全保护工作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部分建设(使用)单位在采购消防产品的时候,其出发点并不是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而是应付消防部门的检查;部分建设(使用)单位在消防产品后期使用过程中缺乏实时有效的质量管理和维护,对于保障消防产品性能稳定的重视程度较低,造成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出现障碍,形同虚设,不仅阻碍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而且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建设资源的浪费,例如火灾报警器、防火阀等消防产品由于没有得到完善系统的维护和保养,经常会出现联动失败的问题,严重的降低了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部分建设(使用)单位对防火工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思想,认为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等着火的可能性很小,对防火工程没有真正的重视起来,只要工程完工后能验收合格就行,对工程是否能达到防火要求不很关心。
四是工程设计单位与消防产品实际选用相脱节。部分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时,单纯从满足建设方的要求和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出发,未能充分考虑到设计选用消防产品的实际情况,往往导致设计的一些产品无相关企业生产或生产企业非常少,给产品购买选用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部分设计人员对产品情况掌握不够,在一些设计方案中设计所谓的“甲级卷帘”、“甲级防火玻璃”等实际不存在的消防产品。在项目设计结束后正式施工前,不能与施工单位进行很好的技术交底,对设计的相关产品不能进行详细说明,导致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消防产品与设计功能不能完全一致。
五是施工单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目前,消防工程公司众多,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不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没有消防施工许可证,即使是正式注册的施工队,人员也参差不齐,多数未经上岗培训,导致从管理到施工产生一系列问题;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或审核图纸上的要求去做,不懂技术,不按程序作业,有的工程还未竣工,已出现问题,根本不符合规范的要求;部分施工单位利用人们对防火重视不够,缺少现场施工质量检测手段,工程监督不力,工程验收没有一套标准等不足,在施工中作假,把假冒伪劣产品当作合格产品用在防火工程上;部分施工单位不按防火阻燃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擅自降低涂料标准,致使失火时,烟火仍然迅速蔓延成灾。
六是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存在问题。2009年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实施以后,明确规定了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分别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说消防部门按照消防法规定,只能对使用领域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而在消防产品的市场中,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环环相扣的。各部门在各自监管的领域中只要信息沟通不畅便会给制假售假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例如:质监部门查到制假窝点以后如未及时将供货信息通报工商或消防部门,之前生产的假冒产品还在继续销售和使用,那么售假人员仍在盈利,消防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因此,消防产品监管不单是哪家职能部门的事,而是几家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做好的事,所以只有搞联合执法才能彻底打掉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窝点,但联合检查执法因沟通、工作时间安排等原因不可能经常搞,只能每年联合整治一次而已,这样效果就不是很好。在现实中,工商和质检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监督基本没有开展。
三、加强改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对策
消防产品质量的好坏与其他产品一样具有重要的安全意义和经济价值,针对当前消防产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的树立起责任意识,积极的履行自身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为社会消防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提供优质的技术支持。
一要做好消防产品宣传工作,切实提升社会对于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要积极的借助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书籍等文化传播方式,加大消防产品的宣传,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深刻的了解并认识消防产品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通过介绍消防产品知识,宣传消防器材的重要性、购买和使用不合格消防器材的危害性等,全面提高公众的消防产品质量意识;加强企业以及相关的生产单位对有关消防产品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熟悉程度,有效规范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的行为;督促企业能够树立起负责任的意识,积极的采取措施保障企业消防产品以及其他相关消防设施的生产或安装工作的正常与稳定,鼓励企业正确的履行自身的责任,保障消防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的有效,从而不断健全消防产品市场,促进消防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要加强执法沟通,建立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工作制度。全面加强消防产品市场抽查,消防、质监、工商等部加强沟通、形成联合执法机制的同时,尝试建立一个统一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实现三部门执法的无缝对接,强化联合执法,确保消防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领域全程得到有效监督。对消防产品生产、经销、使用领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要分别追踪生产、经销、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建立消防产品执法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或及时将各自领域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信息通报其它部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联合监管,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一切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为,才能真正让一切不合格消防产品没有生存空间。
三要加强消防产品知识培训,推动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升。消防产品的监管工作成效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监管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都应当依据自身消防工作需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每位从事消防产品监管和执法的人员都能对有关消防产品的相关政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关技术标准、优劣识别方法等了然于胸。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其工作素质和能力,主动做好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等诸多具体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将监督责任和义务落实在实际的工作中,推动企业和相关单位部门进一步完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体系,杜绝违反产品要求问题的出现。
四要大力支持行业自律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积极利用媒体、网络、报刊等途径,通报表彰一批重视质量的企业,曝光一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等形式,督促生产、销售、使用企业重视消防产品质量,树立行业诚信。调动各类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大力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通过行业自律,积极引导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主动签订《质量承诺书》,自觉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充分发挥消防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单位自警,共同提高,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消防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要发挥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延伸消防产品监管范围。针对目前基层消防大队人员较少,对消防产品质量跟踪力度不够的现象,可依托各地基层派出所,充分发挥派出所点多面广、直接面向一线的优势,通过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抽查力度,从而达到保护好的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目的,切实做好产品日常质量监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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