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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规定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4-01-24 08:43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为加强火灾高危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慧聪消防网讯 为加强火灾高危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黑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消防档案;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火灾高危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当在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工作部门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保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应当按国家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

《规定》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内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置禁火禁烟警示标识;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电焊、气焊作业管理,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电焊、气焊或者其他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制度,保持消防控制设备不间断正常运行,并落实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技防措施;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农垦、森工、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消防执法力度,实施严格的消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开展2次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并将其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管理能力等纳入等级评定和考核奖惩内容,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和联合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情况,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综合评定,实行“红、黄、绿”三色预警监管,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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