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2013年12月23日,厦门市政府印发《厦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从5个方面入手,对高层建筑实施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全市认真组织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据悉,这是福建省首个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
该《规定》首次探索对高层建筑实施依法监管,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各级政府负责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将消防审核、验收作为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前置条件,园林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规划、建设、工商、文化、教育、安监、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规定》对消防车道、施救场地设计做出严格规定,实施更严格的管理标准。《规定》提出,必须向高层建筑的公众提供并设置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逃生自救器材等消防安全提示,对超过百米以上公用建筑应设置停机坪、避难层,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等。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厦门市高层建筑已经超过4200幢。为解决高层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灭火救援方面存在的问题,《规定》从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应急管理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安全标准5个方面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明确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依法监管,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业主、建设单位、消防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委托管理中业主与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系数,《规定》实施严格安全标准。对高层建筑在消防设计方面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明确规定高层建筑要留足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施救场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避难层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规定高层建筑标识化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取水口及消防设施等地应设置醒目标识,在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好“三提示”的醒目标识。
此外,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视情形予以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发现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服务质量作为重要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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