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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行署发《通知》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12-31 09:43 出处:内蒙古兴安盟消防支队 作者:齐玲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12月29日,内蒙古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慧聪消防网讯 12月29日,内蒙古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荡的空飘灯笼。“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

随着元旦及春节的来临,为了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兴安盟行政公署对“孔明灯”相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加油加气站、森林防火重点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是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各旗县市政府要及时组织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对在禁售区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各级公安巡警、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要予以清理。

三是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五是各旗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村、居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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