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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的几点思考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08-07-03 08:06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编辑:@iCMS
前言: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重要任务之一。火灾损失统计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及时性不仅是我们揭示火灾发展规律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

前言: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重要任务之一。火灾损失统计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及时性不仅是我们揭示火灾发展规律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以及对责任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是,在火灾事故的调查中,由于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涉及较多人力、精力和时间,个别消防监督员往往对核定火灾损失重视不够,使得火灾损失统计工作质量不高。本文就火灾损失统计中存在的问题试作探讨,旨在提高火灾损失统计工作质量。

关键词:消防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自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于1989年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之后,公安部根据火灾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曾先后颁布了“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等三个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行政管理规定。一个规定和三个方法在85、95期间为我国消防火灾统计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10间的实际工作告诉我们:实际火灾情况千变万化,每起火灾烧损的财物各不相同,在计算火灾财产损失的过程中,往往要查阅和使用多个规定及附加资料,包括计算损失公式,很不方便,工作效率低,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上分散的计算方法中的部分条款和模块已不适应现代火灾统计工作的需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要求,为消防部门提供一个科学化、模块化、简捷化、易于操作的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是我国首部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行业标准,做为我国消防管理工作由行政管理模式转向法制标准化管理模式的首次尝试,直接为火灾统计工作服务,为了建立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发生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实现火灾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提供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科学规范、统一管理、易于操作、便于使用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平台。该方法囊括了以往公安部消防局各个时期先后颁布的“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等有关火灾损失计算的行政法规。

火灾统计方法在全国已实施近10年了,全国各地消防部门一致认为本统计方法很好地适应了火灾统计管理工作的需要,科学适用,由于采用了重置价值、分类折旧和烧损率作为财产损失计算的统一标准,计算出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额基本反映了火灾时的财产真实价值,减少了在财产损失核定中的随意性和不必要的争议。标准按财产的属性,将其财产分为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三部分,基本包括了火灾可直接触及到的全部财产,内容全面,通用性较强。为建立健全我国火灾统计制度,科学、及时、准确地计算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全面掌握火灾的发生情况,正确分析火灾的发展规律,预测未来火灾的发展形势,提供了较强的技术依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符合我国国情,为使我国的火灾统计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技术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提供了保证。推动了我国火灾统计管理工作向前发展。但是,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应用可以看出,火灾损失的统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问题

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计算中,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不少受灾单位或个人对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结果不复的现象,认为核定不准确;

二是有的涉及民事赔偿的火灾案件,甚至出现法院对消防机构的核定结果不予采信的案例;

三是城乡居民火灾损失核定不实,存在不同程度的匡算和估计;

四是部分地区没有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推委扯皮;

五是火灾损失核定时间过长,工作拖泥带水,没有实效,质量低,严重影响网络版火灾统计管理系统的运行时限。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首先在于对统计标准认识不足。

首先是火灾统计工作是不断在实践中发展的,当前统计损失的技术水平和我国国情决定了现在的统计标准,而标准又决定了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第二章编制依据中写到“我们在本标准的起草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尽量做到简单易行。”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编制说明将GB/T1485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十个企业新财务制度”中规定的附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等有关规定作为本标准条款编制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其次,认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即为“火灾实际经济损失”是不对的,实际上火灾中的实际财产损失应由价格鉴定等机构鉴定,价格鉴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等,而不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属典型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融的科学研究成果,其主要研究内容是根据每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具体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所有在火灾中可能被烧毁或烧损的直接损失额计算。采用“重置折旧方法”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实践证明,符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原则,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额。本计算方法首次将我国以往有关火灾损失统计的零散行政规定进行综合修改、补充、集成、优化,制定了一个统一、科学、简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火灾间接损失问题《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将火灾损失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而目前全国的公安消防机构只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不计算火灾间接财产损失。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规定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并规定火灾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公安部制定的《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1992年失效后,并于1998年制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未制定火灾间接损失的统计方法。事实上,《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于1993年实施后,各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普遍感到火灾间接损失核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执行不久,即“名存实亡”。笔者认为:一是火灾间接损失的统计标准不好确定,如停工、停产、停业是一种动态行为,时间、地域、人员素质、市场行情的不同,损失标准差异相当大;二是要确定间接损失额要与许多部门协调,仅核定人身伤亡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就十分复杂,这使得基层消防机构“疲于奔命”,耗费了大量人力和时间,显然是目前我们警力不能承受的;三是不是每起火灾都有核定间接损失的必要。因为,有投保涉及民事赔偿的,理赔数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进行核定,消防机构核定的间接损失只作为参考而不是依据,所以,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易引起民事纠纷;如未投保,间接财产损失亦不能作为责任人赔偿的依据;涉及火灾刑事案件的“两案”(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也不以间接损失额作为立案依据;目前,只有火灾责任者涉嫌玩忽职守罪时,才有必要核定火灾间接损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消防法》“核定火灾损失”修改为:“核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尽快制定火灾间接财产损失的核定方法,为追究玩忽职守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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