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从消防的角度上讲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是一种与人类生产、生活相伴的灾害,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客观现象。它既有自然灾害的一面,更有人为灾害的一面,是天灾人祸的汇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急剧增多和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利用,火灾已成为最经常、最普遍威胁公共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种灾害。
一、火灾保险与火灾预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必然需求
火灾科学的研究表明,火灾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双重性,即从宏观上讲,就整个社会而言,有它的必然性;从微观上讲,就一个单位,一个家庭而言,有它的偶然性。火灾这种双重性的特点,就构成了火灾风险,时时处处潜伏在人们的身边。由于火灾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为保证人们生产的顺利进行,生活得以安宁,就产生了对火灾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客观需要,出现了对风险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行业。火灾保险承保的就是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火灾的风险,投保人为了转移和分散火灾损害风险,寻求规避风险转移或补偿损失的途径,向保险人订立火灾保险合同,在发生意外火灾事故造成损害时,请求保险人予以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这一保险既可作为独立存在的险种,也可作为保险责任并入其它险种的保险形式。
火灾保险源于德国,完善、成熟于英国。我国的火灾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主要险种,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为避免和减少火灾危害,发挥了积极的组织经济补偿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保险业每年支付火灾保险赔款达数亿元人民币。1987年5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发生建国以来的毁林面积最大,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森林火灾,保险公司赔款1。2亿元,亦为当时建国以来最高的火灾赔款,占全部救灾资金的50%;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5人,受伤20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2。5亿余元,保险公司赔款1。5亿元;同年的北京隆福商业大厦、河北省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的特大火灾,保险公司支付了数千万元的巨额赔款,为保户恢复生产,安定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为与火灾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的我国保险公司,在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在市场竞争规模、经营管理手段、保险营销方式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对火灾预防工作却一直没有提升到一个比较高的层面,与公安消防机构处于简单的初级配合之中,在承担火灾风险抵御中无意识也无方法发挥其应尽的防灾防损职能,处于"积极的保险,消极的防灾"状态,只重业务发展速度,轻视业务发展效益,更没有在火灾风险的估测和评价中通过对大量的详细的损失资料加以分析,在科学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简单地注重承保的规模,忽视承包的质量。面对不断增大的火灾理赔,只关心对承保风险的承诺,而疏于对承保风险的管理,只顾理赔,无人防灾。盲目地、侥幸地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来降低经济赔付并获取经济利润,致使防灾工作在保险各项业务中成为最薄弱的一个环节,有的保险公司防灾工作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工作,造成了消防工作只有政府行为,而缺乏市场机制,没有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平衡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天平两端,没有合适的纽带来联系业主、保险公司、公安消防机构三者在火灾预防中的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消防工作社会化难以在深层次、高科技含量上去拓展其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效益。
保险和消防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1995年2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制定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首次提出了在消防工作中应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要求重点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2001年5月9日,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在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和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使之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部消防局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山西省太原市联合召开了火灾预防和保险研讨会,就如何增强火灾保险在火灾预防中的功能以及拓宽消防与保险的协作领域,建立良好的协作制度与机制,共同搞好火灾预防,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2004年6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快全省保险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强防灾防损工作,运用保险手段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从源头上帮助企业减少风险事故,有效化解经营风险,保护广大被保人利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由此看出,保险公司与公安消防机构虽然不属同一行业,同一经济领域,而且承担不同的社会职能,但二者在控制灾害、预防火灾发生方面都是一致的,这对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是目的,对保险公司来说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建立保险公司与公安消防机构互动机制,促使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成为消防监督的附加力量,将保险公司的防灾工作与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工作有机的结合,运用其经济手段来解决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共同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对保险事业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实现保险与消防共赢,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笔者建议:
二、开展火灾风险评估,促进消防与保险健康发展
火灾风险是在特定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中,火灾发生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变动程度,变动程度越大,火灾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
火灾风险一般由两个参数来描述:
a)火灾发生的概率p;
b)火灾所造成的后果c;
因此,火灾风险R是火灾发生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数,
即:R=f(p·c)
这一定义认为:火灾是客观存在的,其大小是可以度量的。另外,火灾有随机性和突发性、可预测性、损失性及可投保性等特征。
火灾风险评估通常是指在火灾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火灾风险进行估算,通过对所选择的风险抵御措施进行评估,把所收集和估算的数据转化为准确的结论的过程。例如,中国矿业大学周心权教授,在分析建筑火灾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建立了建筑火灾风险评估因素集,并运用模糊评价法对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进行了消防安全评价。
现代保险是一门科学,它也是建立在概率、统计等数学基础上的。火灾的发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估量火灾发生概率和损失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保险公司在深层次介入消防工作,及时掌握火灾信息,开展大规模的火灾机理和预防措施研究,对既有偶然性,又有特殊规律性的火灾的各个领域的课题展开科技攻关,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损失率的数学期望和方差,对大量同型的消防安全单位总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保险费率,制定更为合理的确定办法和评估准则,弥补目前我国现行的保险费率粗线条、综合简单化,缺乏科学性的不足。这项基础工作应在保险费率的基本假定、各类建筑物火灾基本费率的确定、单体建筑火灾风险评估因子的确定、因子权重和奖惩的确定几方面入手,在分析,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可为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积极的合约,明确细化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的相互责任,保障各自的利益,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也使消防社会化增加了科技含量,最大程度上减少火灾隐患。
保监会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应积极鼓励、扶植火灾保险公估人这一保险辅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使其在保险和消防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重视消防设施检测,降低火灾风险
社会抗御火灾的基本设施是由两方面组成的。一方面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如消防站、消火栓等;另一方面是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所设置的固定或移动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等。从主要与次要因素的辩证关系而论,建筑物内的自防自救自管的消防设施尤为重要。建筑消防安全是社会消防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筑消防设施作为建筑物防范抵御火灾的保护工具,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大型、高层、多层等类型的建筑中,但设置在这些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不能投入使用和正常运行的比例高达35%以上,竟占到火灾隐患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严重危及社会消防安全。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完好运行,仅靠公安消防机构力量是难以做到。国外保险发达国家实行"严进宽出"制度,将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与保险费紧密挂钩,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完好程度、运行状况等都将影响到是否承保和保费的高低。保险公司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建筑消防设施、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危害等的检查测试,可以提供合理的判定根据,作为投保单位消防安全度的评估,及时调整保险标的,从而有效地进行火灾风险管理,更好地履行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促进投保单位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对投保单位存在严重的消防设施形同虚设等火灾隐患现象,既可运用保险合同上的条款进行经济制裁,也可及时与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从行政执法上进行督促整改,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减少不必要的理赔,降低保险费,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四、推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与法律、法规相联系的一种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标的的保险。由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为目的,因此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其中的一个险种。
消防产品是重要的社会公共类产品,是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人民群众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重要武器,其质量性能如何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安全、灭火战斗失败、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我国对消防产品的管理,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来执行,针对不同类型产品,根据其加工特点和技术成熟程度分别采用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和地方监督三种形式,对产品质量的划分只有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别,在合格产品上又不能分出哪些是更好的,在消防监督中基本采取的是定期检查的方法,容易使企业有针对性地准备,形成紧张一阵、松驰一年的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对使用环节中的产品也只能做现场功能试验和外观检验,这样的检验也很难查验产品的内在质量和质量的时效性,保证产品长期合格可靠。假如对生产企业日常生产出的产品进行抽查,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由抽验部门负担包括检验费、试验费、产品损失等所有费用,而目前我国管理体系难以筹措如此数量的资金。引入保险机制,推行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可以在计算保险费率时考虑此因素,通过企业交纳和产品责任保险金提取一部分来解决监督资金的问题。有了充分的经费,可以做更深入的市场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过程监督,获得足够的数据分辨出各个企业产品的质量等级。通过监督资金的有效应用,净化了市场,提高了行业整体的产品质量,反过来又降低了保险公司和企业所承担的质量风险,降低了保险费率,使理赔的可能降为最低。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各单位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况来判定消防安全情况的等级,对采用优质高等级的消防产品、消防安全状况好的单位,在投保时给予优惠的保费,促使单位更主动自觉地做好消防工作,这样就把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方的经济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出保险公司对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和企业对严把产品质量关的积极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危害发生的系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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