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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抓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共防格局。近期,青海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瞒报、谎报举报行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30万元。凡经查证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功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凡经查证属实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功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低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不到现场远程办理领奖。
《细则》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和事故瞒报谎报行为。
《细则》对由谁奖、奖励谁做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在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和奖金的发放方面也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为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保障举报奖励资金,有力推动举报奖励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下一步,省安委办将督促各地、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切实将举报奖励工作作为推动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抓手,进一步激发有奖举报内生动力,持续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推动有奖举报成为发现问题、查找不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促进生产,以及企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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