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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青海省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青海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4条,于3月1日起实施,明确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该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向该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的行为。
根据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震预警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震预警投入增长机制。
该办法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机制,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强调地震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该办法,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遭到破坏的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铁路、特大桥梁、长隧道、大型水库、矿山、石油化工、输油输气管线(站)、危险物品厂库、枢纽变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系统,完善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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