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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住房租赁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给排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住房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造租赁住房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不含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有关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按居民标准执行。
五、租赁住房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六、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管理范围内设置专责服务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设置视频监控、确保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正常使用,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七、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服务及安全管理职责。
八、时租房、日租房、民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的人才公寓不适用本通知。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7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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