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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该局已在全省范围内印发《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六个方面制定改革措施,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同时要求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
《实施方案》明确改革试点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
《实施方案》将建立容错机制。除特殊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实施方案》简化了注销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系统同步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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