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CFIC2023会议回顾 第十六届消防行业十大品牌 2023消防中国万里行 易招通牛企榜
“为什么要将这些杂物放置在楼梯间?一旦发生火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
“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为什么不接入电源呢?这样就是形同虚设。”
这是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内七天商务酒店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生的一幕。2023年12月7日,检查人员发现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和漏洞。面对提问,酒店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沉默不语。
经过追问,酒店负责人最终承认管理不力,允许员工随意将杂物放置在楼梯间,并辩解道:“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识有部分是坏的,我们觉得有没有都不重要,所以没有及时更换和接入电源。”
“消防安全设施必须确保完好无损。这些你觉得‘不重要’的逃生设备,关键时刻就是引导被困人员快速安全脱险的生命指示灯。”面对酒店负责人的答复,检查组人员严厉地说道,随后责令其立即整改。
有效的逃生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企业的财产损失。企业应该重视逃生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有效性。
众所周知,新安法明确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普遍提高罚款数额、实施职业禁入,打击更加严厉,处罚力度前所未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环顾当下,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的现象屡见不鲜,诸多业安全工作基本都是停留在口头重视阶段,没有得到重视。因此作为企业更应清晰的知道自身肩负的安全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借力信息化工具,实施安全工作系统化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全过程动态监管,已成为众多企业安全管理新选择。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