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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期,贵州省赤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方位、无死角、拉网式排查,并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企业进行处罚,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出罚单。
目前,赤水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将坚持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总抓手,严格落实“大联合、高频次、即交办、限期改、严处罚”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整治、重拳出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的企业,做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坚决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赤水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氛围。(王万华)
案例一:贵州××腾达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4日,赤水市应急管理局、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贵州××腾达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新进员工王某彬、张某容、瞿某生、黄某琼、蒋某伦、万某贵、万某平、傅某明、罗某群、张某、文某、廖某发未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案例二:贵州××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2日,赤水市应急管理局、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贵州××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2022年新进员工王某、钱某超、杨某芬、漆某平、黄某春、李某平、朱某均、淳某艾、钱某礼、赵某未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该公司总经理黄某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组织制定2022年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拟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案例三:贵州××套装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2日,赤水市应急管理局、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赤水经开区家具产业园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贵州××套装门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2022年新进员工李某斌、赵某、刘某琴、陈某洪、王某国、刘某华、罗某会、刘某久、何某学、陈某兵、陈某书未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该公司总经理曹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组织制定2022年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总经理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总经理曹某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拟对该公司总经理曹某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对失职的主要负责人加以处罚,可以督促企业压实主体责任,从而更好地从源头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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