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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消防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6-08-18 11:33 出处:网络 作者:李厚强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2016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6)注册报名 摘要:近几年,临街建筑中商住楼设计受到普遍的欢迎,但国家消防技术设计规范对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没有明确规定,这给设计人员的设计和建筑工程审查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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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临街建筑中商住楼设计受到普遍的欢迎,但国家消防技术设计规范对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没有明确规定,这给设计人员的设计和建筑工程审查带来了困难。笔者结合建筑工程审查中商住楼的几种消防设计形式,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关意见。

关键词:商住楼 消防设计 探讨

近几年,在对临街建筑的规划设计中,因商住楼的具有商和住的特点,这种设计受到开发商的普遍欢迎,成为了一种主要建筑形式。但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没有明确规定,这给设计人员的设计和建筑工程审查带来了困难。笔者结合建筑工程审查中商住楼的几种消防设计形式,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浅谈一下个人粗浅认识。

1、商住楼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区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2.0.8条定义,“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但《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没有明确定义,致使设计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混淆不清。那么,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如何划分?笔者认为《高规》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可以借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站、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可以推论,当首层设置每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商业服务网点时,可以列为普通住宅;当单个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设置商业用房的层数多于一层时,应列为商住楼。

根据《高规》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群房: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高规》第3.0.1条中规定,“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和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分为一类,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分为二类;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除此以外为二类。”(其中每层建筑面积笔者认为应按照商住楼商业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为基准)可知,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

2、商住楼的设计形式商住楼的形式,按照《高规》中第2.0.8条的条文解释,“商住楼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但是目前商住楼上面也有单元式、通廊式普通或高级住宅这种形式。

3、商住楼设计中的问题因为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所以其消防设计按照《高规》中对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但是,对于商住楼消防设计究竟按照什么标准却很难分清。原因是:对于商住楼的底部商业厅按照公共建筑设计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商住楼的上部住宅如何进行设计,分歧较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因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所以应整体按照《高规》中对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二是认为商住楼顾名思义,低部商业,上部为住宅,所以上部住宅应按照《高规》中对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

究竟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正确,笔者认为对于商住楼的消防设计不妨作如下比较:

(1)假设第一种观点正确,即商住楼上面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比如,对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和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以及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按《高规》中表6.1.9(可以附表)和表6.2.9中对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一类建筑和超过32m的二类建筑设置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设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10.00m2。

但是,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存在如下问题:

①所有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即必须设计两部疏散楼梯。致使《高规》中第6.1.1条:“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和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同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规定的设计依据,在商住楼上面的住宅设计中无法适用。

②对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不能适用,增加了设计难度。如《高规》中第6.1.2.3条:“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却有困难时可设一个前室,...”和第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③上部为塔式住宅或高级住宅但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商住楼不设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即塔式住宅或高级住宅可以不设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也可以满足《高规》要求,违背《高规》第6.2.1条“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和第6.3.1条“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等规范条文的本意,造成了自相矛盾。

④商住楼按照《高规》中表6.1.9和表6.2.9中对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即楼梯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2m,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10.00m2,必然造成住宅公摊面积较大。

(2)假设第二种观点正确,即商住楼上面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按照居住建筑进行设计。虽然上部住宅设计可以利用《高规》中对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但因底部商业建筑的层高一般较大,所以商住楼上面住宅的层数界定的往往无法确定。比如:一幢商住楼共17层,底部四层商场,上部为单元式住宅共13层,假设底层层高5.1m,二~三层层高4.2m,住宅层高为2.8m,建筑高度:54.1m,因此属于一类高层,楼梯间应设防烟楼梯间,但按照建筑层数17层,则住宅在18层以下,单元式楼梯间只要设计封闭楼梯间即可。造成楼梯间设置形式相互矛盾。由以上分析,可知两种观点均存在缺点和不足。

4、商住楼的设计准则从《高规》第6.2.1条和第6.2.2条“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第6.2.3条“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前室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第6.2.4条“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可见,居住建筑是以住宅的类型和楼层数划分消防设计准则,而公共建筑是以建筑分类(一类、二类)来划分。

根据上述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确定商住楼的建筑分类,严格按照《高规》第3.0.1条的划分,即按照建筑高度和每层建筑面积大小确定。

(2)对商住楼的商业和住宅分别独立设计。商业部分根据建筑分类,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住宅部分应以住宅的类型和楼层数为基准进行消防设计,避免上述问题给设计带来的困难;

(3)商用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重新界定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层数,解决同等高度的商住楼与普通住宅楼层数不一致问题,使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同等高度的普通住宅的层数统一到一个标准。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即对商业部分的层数按照该商住楼的住宅楼层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公式如下:F=f1+f2F——上部住宅修正后的层数f1——商住楼上部住宅的设计层数f2——商业部分换算为住宅的层数f2=[H/h][H/h]—为四舍五入数值f2——商业部分换算为住宅的层数H——商住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h——商住楼上面住宅设计层高商住楼的上部住宅设计应按照住宅的设计类型和上部住宅修正后的层数F为基准进行消防设计。

采取上述设计方法的合理性分析:

(1)对于商住楼,因为底部商业场所内可燃物多,功能复杂,人流量大,以建筑高度和每层建筑面积大小为基准进行分类,相应与同等高度、层数的居住建筑而言,商住楼提高了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安全系数,体现了规范的本意。

(2)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以完全按照居住建筑进行设计,使住宅设计更加经济合理。

(3)通过层数换算,使商住楼中住宅层数与同等高度的普通住宅楼的层数统一了标准,建筑分类、安全疏散设计、消防电梯等消防设计更加合理。而且《高规》第6.1.3A条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所以商住楼更像底部若干层没有楼层的住宅楼,而且相对于同楼层的普通住宅而言,商住楼的上部住宅的人数大量降低,比同高度、同层数的普通住宅更加安全。

(4)同时《高规》第7.6.2条和7.6.3条均规定,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提高商业部分的安全系数。

(5)促使商住楼的设计形式多样化。

5、不超过24m的‘商住楼’目前,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底部商业、上面住宅的建筑形式也已经大量存在(多数为底部二层为商场,上面五层为单元式住宅形式,如上图),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只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对该类建筑没有给与定义。笔者认为可以把该类建筑也应定义为‘商住楼’,其消防设计同样应采用上述办法。

6、结语经分析可见,只有采用上述方法进行商住搂设计,才能解决商住楼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才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以上观点仅为个人一点浅显认识,难免有错漏之处,仅供参考。参考文献:[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作者简介:李厚强,男,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建审科,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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