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1月17日,西安市旅游局就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转发通告,2013年春节期间,市民可以从除夕到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规定,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时间自2013年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起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自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起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其它时间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牌、《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定点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并悬挂于销售场所明显位置,严禁一证多点、超许可品种销售、异地违规经营等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它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派人看护。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伴下进行。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根据案值按比例给予奖励。
西安市旅游局要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接待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禁放区域(时限)、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做好旅游行业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市民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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