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日前,《北京市消防条例》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获得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此次消防条例是采用北京人大2010年引入的“二审三通过”方式进行审议的法规,两次审议均采取分组审议,使法规审议更加充分,每次审议后都结合常委会委员和代表的意见,不断吸取近期发生的火灾教训,进行修改,在第三次常委会上才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修订通过,为了贯彻落实《消防法》,解决首都消防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开始启动消防条例修改调研论证工作。2009年正式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建议,2009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正式将修订条例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
《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于2010年11月17日的市人大常委会上首次提请审议。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发生大火,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2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建议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近期上海重大火灾事故的启示,按照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要求,对条例内容进一步完善。
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针对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的消防管理、应急通道管理、派出所监管、火灾保险等问题开展了系列调研,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基层执法人员等各方面意见,就多产权建筑的物业消防管理、派出所的处罚权等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今年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次审议。会上有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
北京市大兴区“4·25”火灾发生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即就火灾事故情况及此次火灾暴露出的农村地区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补充与完善。在最终表决稿中规定,北京将严控“商住两用”住房,并且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
5月27日,《北京市消防条例(表决稿)》表决通过。新版消防条例首次明确了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同时,针对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储存、人员居住场所三合一,人员疏散困难的消防隐患问题,消防条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删去的关于公安派出所处罚权的规定,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时,再一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消防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完善了关于消防车通道标志设置的规定。
5月27日下午,消防条例表决通过之后,北京市消防局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解读。该局副局长骆原在发布会上说,政府颁布实施消防条例的目的就一个,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北京的消防安全形势确实通过立法宣传和执法行动取得北京市民的满意。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