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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防条例要求 街道须配简易消防车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12-01 15:31 出处:楚天都市报 作者:刘春燕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上海胶州路“11·15”特大火灾再次敲响消防安全警钟。昨日,《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这是湖北省继2000年出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慧聪消防网讯 上海胶州路“11·15”特大火灾再次敲响消防安全警钟。昨日,《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这是湖北省继2000年出台《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来,拟重新制定的一部地方消防法规。

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吴永文对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据介绍,2008年至2009年,湖北省共发生火灾2.3万余起,死亡83人,直接财产损失1亿多元;其中今年1月至10月,全省共发生火灾7569起,死亡19人,直接财产损失3000多万元。

电焊气焊工须持证上岗

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解读:上海“11·15”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建立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管理制度,并将职业资格等级与就业范围挂钩。以法定形式确立消防职业资格鉴定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

人员密集场所要“三提示”

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对公众提示下列事项: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方法;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违反此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近年来,全国有影响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大多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湖北省率先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活动,是对公众进行的最直观的消防宣传方式,将其确定为法定义务,有利于人员密集场所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

明晰多产权单位责任主体

规定: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场所所有权人负责。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所有权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所有权人共同负责。

解读:多产权单位的消防安全问题是目前湖北省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多产权单位也是火灾多发之地,主要原因就是消防安全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导致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善,起不到防火、灭火作用。鉴此,条例(草案)明晰了多产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街道办须配简易消防车

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简易消防车辆装备,承担辖区内初起火灾的扑救任务。社区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以保安队伍为依托,建立保安联防消防队,承担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灭火救援任务。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公开招募消防志愿者,建立消防志愿者信息库,为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其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解读:目前,湖北省消防官兵共有6000余人,担负着全省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尤其是随着消防部队职能的扩展,消防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消防力量建设不足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应加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地方专职消防队、消防保安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有计划地招聘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防灭火工作。

公共车辆起火时,司乘人员疏散不力可罚万元

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履行以下责任: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维护;对车辆的车门手动开关、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应急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对车辆电气线路进行经常性检测;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逃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公共车辆发生火灾时,司乘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应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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