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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3:中国消防工程规范和产品标准不足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10-14 17:02 出处:慧聪消防网 作者:特约专家 唐祝华编辑:@iCMS
中国消防工程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发展现状——不够理想之处、不足点 ⑴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涵盖范畴不够合理

中国消防工程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发展现状——不够理想之处、不足点

⑴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涵盖范畴不够合理

1998-12-22~24,广西自治区北海市海澜楼,部局召开了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第4次会议。我记得,当时会议涉及到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制订内容有6种系统,包括三氟甲烷、六氟丙烷、七氟丙烷等氢氟烃类气体灭火系统和IG55、IG100、IG541等IG系列纯天然气体类气体灭火系统。

但是,在2006年发布的规范中,却只有七氟丙烷和IG541二种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种类明显不足,反倒增加了并不同类的气溶胶灭火装置。

2005-07,根据部局的指令,我参加了该规范的专家审查(深圳)会议,共有18位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通常,我们四个部属研究所主编的国家规范互不交叉,没有部局的通知是不可能参与审查会议的,我的出场是个特例。

按照我本人的以往的《帮忙不添乱》的常规习惯,会上不能不讲话,也不能全讲赞美兄弟所主编人员编制质量好的话,我会提出一些看法,但最多提出5条意见,其中3条应当是需要修改的,然后把时间留给其他专家(当然不得不担任主审时例外)。如果我能够发现一些关联本规范/标准质量的,特别是有关规范/标准总体结构/框架的稍许重大的问题,我会预先或会下同兄弟所的主编人员言讲、商议。

而当时的形势,给我的感觉是不能变更、不可扭转。

印象较深的还有以下3点:

①会议前后,有几家设计院的给排水总工打电话给我,坚持说他们看到的该规范送审稿只有2种灭火系统,我说我就在会议上,审查专家在审查会上拿到的送审稿是3种灭火系统。

②我的理解是,如果说IG541能够列入/纳入规范,而且还可用于有人场所,那么,纯氮气的IG100系统,也应当编入规范,因为在人们每天每时每刻每秒吸入的空气中,大部分是氮气,怎么会是不安全、不成熟的呢。

当然,尽管氮气对人体及呼吸生理无毒无害,还是要特别警惕缺氧窒息危险。我个人还是坚持2点: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一是应当设置30秒延迟喷射,二是必须保证现场人员及时撤离/疏散。

今年,刚刚修订的并于2010-08-01开始施行的GB50193-20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就是因为发生过人员中毒事故的缘由,才将1.0.5A这一条修订为: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其实,早年在黄浦江上的一艘西欧轮船,就是因为1名青工误动作了甲板舱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操作杆,系统启动喷气,致使在底舱内检修的7人牺牲。

所以,自称自己的产品能够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的气体消防厂商,应当以此为戒,需要谨慎了。

③印象最深的是,该规范在审查会议上交付审查的送审稿并未标明强制性条文,有专家提出异议,主审人却说算了,过了吧。但是部局主持人王工和几位审查组专家说这可不行,这样不符合建设部的编制规定,而且对于规范发布的质量影响较大,后来还是谢工出场,大家讨论,解决了问题。

1989-07~2009-11,我兼任全国设计院系统建筑给水排水专业的气体消防学会的理事长,20年多几个月,期间召开过几次全国气体消防学术交流大会。

自从气溶胶问世之后,在大会上,我就多次听到部分委员的不同意见。譬如气体消防的药剂生产厂商杜邦公司等委员代表,以及部分气体消防设备厂商,他们并不赞同将气溶胶划入气体灭火剂的范畴。理由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经营方面的,因为气溶胶灭火装置价格便宜,大大影响了七氟丙烷和IG541等气体灭火系统的销量。这是因为近20年来,包括气溶胶、细水雾和超细干粉等等,都举起了保护大气臭氧层和人类生态环境,替代哈龙的旗帜。

从技术角度讲,关于气溶胶明显含有固体尘粒,不应划入气体灭火剂的范畴,更不能划入洁净气体灭火剂的范畴的看法和意见,还是有道理的。

不管个人发言有用没用,对于气溶胶,我是10多年没有正式发表意见和看法,现根据公安部公消2001-217号文,考虑到科学合理的分类,以及全国有很多厂商生产销售气溶胶,我建议在我国应当:

单独为气溶胶装置制订工程规范、产品标准。

该建议比较重要,在本文今年10月发表之前,我拟于9月以我个人名义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正式向主管部局马处、杨处及归口所东所、张所、田所、赵处等提出建议,供诸位决策时参考。

关于气溶胶不属于洁净气体灭火剂的技术依据较多,例如:

①在建设部已经批准发布、现行有效、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

《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07S207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中,并未包括气溶胶灭火装置。而且,在该图集主编罗总工于2008年发表的论文《气体灭火系统选型配置技术浅谈》的第1章气体灭火系统的分类中,也没有包含气溶胶灭火装置。

②还可参阅现在正处于送审阶段的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CECS***:20**《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技术规程》(送审稿,6.0版)。

该规程关于气体灭火剂有如下二个定义:

2.0.2 气体灭火剂 gas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系指在压力容器内灭火介质以气态或液化气态储存的,自管网喷出后灭火介质在防护区内以气态均匀分布并能快速灭火的,灭火之后对被保护对象没有污损的,带电灭火安全的,并要求没有蒸发残留物和固体颗粒或粉尘的灭火剂。 基本要求为:水分含量(质量分数)≤50ppm,蒸发残留物(质量分数)≤0.01%,悬浮物或沉淀物≤10ppm或不可见。

2.0.3 洁净气体灭火剂 clean gas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上个世纪80年代及之前,世界各国将灭火之后对被保护对象没有污损的,带电灭火安全的气体灭火剂,俗称之为洁净气体灭火剂。 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除了安全、干净的要求之外,洁净气体灭火剂的内涵,还应包括臭氧耗减潜能值(ODP)、温室效应潜能值(GWP)和大气中存留寿命(ALT)等指标均应达到联合国环境署(UNEP)规定的大气环保要求。

上述关于气体灭火系统的合理分类,以及有关消防工程技术规范的健全的体系等议题,使我联想到1大1小二件事:

①消防产品标准、消防工程规范都要用到消防基本术语。1985年之前,气体灭火系统关于卤代烷、全淹没等的术语和命名混淆不清。

既然是“卤代碳氢化合物、卤代烃”,那么,为什么中国的国家规范、标准要称之为“卤代烷”?

之所以命名为“卤代烷”,那完全是根据国际应用和我国国情。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公认的、法定的、常用的卤代烃类气体灭火剂,诸如卤代烷1301、1211、2402等,都是饱和键的烷烃的卤素替代物,没有不饱和键的烯烃、炔烃的卤素替代物。

回想当年,关于气体消防的基本术语,我向张永胜老师请教,并多次与他认真讨论,仔细商议,初步提出、确定了“卤代烷-Halon”和“全淹没系统-Totalfloodingsystem”等术语的命名及定义。

很荣幸,这些术语的命名及定义,得到了我国许多消防专家的赞同与认可,并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经国家主管部委批准、发布,在国家标准GB5907-1886《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四个直属公安部的消防研究所参编)之中得到肯定和应用,详见该标准中的5条(4.5卤代烷灭火剂,5.1.1卤代烷灭火器,5.2.6卤代烷灭火系统,5.2.8全淹没,5.2.9全淹没灭火系统)术语。

之后,这些术语成功地纳入到我国的几本国家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和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标准之中。

②大约是在1995年前后,在制订GB50263-19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之前,我和几位专家在相关会议上提出,将当时已有设计规范的1211系统、1301系统和CO2系统的施工验收规范合并编写,不要也不能再行制订3本施工验收规范。这是因为重复的相类同(特别是有关管道的章节)的条文实在是太多,而且设计院反映消防规范的本数也实在是太多的呼声也越来越强。

此建议得到部局的采纳与支持,至今,新修订的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则更加成熟。

诚然,有一些建议的提出,可能需要付出一些代价的。因为有一本规范,就有一个比较好的科研项目,也就可能产生一项科研成果和成果奖,这对若干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是有所助推的。合并了,项目、成果都少了,可能会有人不高兴的。当然,这还不算大事,因为并没有具体的指定对象。

但是,假如你提出了有关机构合并的合理建议,则就是可能会牵涉到具体人员权益的大事了,那就会得罪人的。尽管你提出的建议,只是希望规范/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更加科学合理,而不是针对具体人的。

⑵部分消防科技工作者和标准化工作人员缺乏规范概念和工程概念

例如,可能是在1995年前后的消防信息杂志第*期的*篇文章中,某作者写道(大意是):

在近万平方米的会议大厅,可用16具快灭式推车灭火器来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甚至还能将快灭式推车灭火器配置在层数较多的医院的楼上。

这种提法说明文章作者并不了解规范之间的,特别是主规范和分规范之间的关系及其各自的责权,缺乏规范概念和工程概念,形成了一些错误的理念。

规范的责权及其之间的关联:

消防主规范决定在哪些场所应当/必须配置何种灭火设施。

消防分规范具体解决某种灭火设施的工程设计计算,并确定其规格、型号及其在防护区空间中的合理布置等。

配置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可以减配灭火器,但不得减到零。

配置灭火器的建筑场所,不能代替消防主规范要求配置的灭火系统。

尽管我受杂志张总编和谢主编之托,在履行专家审稿任务时,也曾参与劝说该文作者,不要这么去写。你要宣传、推广一种新产品,就直截了当地讲述其性能优点和应用特性,不要一味地去贬低或否定同类的其他产品,更不能自筹自化地用你的产品去替代其他什么产品,因为这并不是你的职责,而是要有消防主规范和各省建审处来决定的事务。当然,即使英文水平很高,也没有必要总说国外规范这么好那么好,一味地批评中国的国家规范。不听劝告的结果是造成了规范概念的混乱,听说部局主管规范的1、2人看了此文后很是恼火。

后来,根据灭火器规范组几位同事的提议,我在消防信息杂志*年第*期以题为《要推广某一产品,就直接宣传其优点,不必一味地否定其它产品和国家规范》的文章作了回复。

另外,还应当/必须掌握编写、审查国家规范和产品标准的不同要求:

由于规范和标准的编写格式不同,而且主管的国家部、委也不是一个,从而,

审查要求也不尽相同。我的体会是,一会儿要编制或审查某某产品标准的送审稿,一会儿又要编制或审查某某工程规范的报批稿,如果头脑不清晰,就很难胜任这种要求不完全相同的交替性工作。

多年来,在负责审查规范和标准的工作中,在规范和标准的法定专家审查会及主管部委的行政技术复查审定会上,我也经常发现,有的规范写成了标准格式,而有的标准却是根据规范的要求来编写的,致使其编制质量,包括格式和内容,均不符合相应的编写要求,致使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很满意,多次退稿重写,迟迟不能批准发布。

在技术和管理层面,我的深刻体会是:必须明了和分清规范和标准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锻炼自我,不断提高。为此,自2000年开始,我就在陆续地准备素材,积累经验、教训,编写了《论强制性国家消防工程规范和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特点及其异同》,有关杂志和网站曾经多次转载。

⑶个别设计院消防工程设计套用过期的船舶规范导致局部失误

大约是1978年的下半年,武汉市,璇宫饭店,部局宋处带我出差,代表公安部、冶金部(肖指挥长带队)联合工作组,来鄂处理湖北07工程1211灭火系统工程设计问题。因为当时的钢质海船建造规范•消防篇(章)给出了一个偏低很多的错误数据:200g/m3(1211灭火浓度),某钢院就参照该参数做了3厂1车间的地下油室消防工程设计。

湖北总队和武汉支队发现问题但又理论不过设计院,为此反映到部局。我们到场后经过公式验算和现场测算,最后确认这是一个错误的设计。依据是200g/m3换算成体积浓度,相当于2.7%(V/V),太低了。因为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船用最低浓度是4.25%(V/V),然而ISO国际标准及世界各国相同规定的陆用最低浓度却是5.0%(V/V)。前者是因为钢质海船的船舱四周舱壁密封性相对较好,后者是需要考虑开口流失气体灭火剂的必要/合理补偿。

近半个月的事件处理,难题不小,辛苦劳累。一是当年该设计院的设计人员第1次接触消防工程,是燃气室的,跟我学的专业相同:燃料化学工学。当时他们正在评聘技术职称,而且是停滞了10多年之后的首次评定,所以轻易地难以认可他们自己的设计真是失败的。二是我依稀记得宋处的技术专长是电专业,1948年他就是东北小丰满水电厂的厂长,调进部局前是黑龙江经保处长,所以关于气体灭火系统的具体的工程设计和管网布置就靠我来验算及核实了。三是宋处的心脏不太健康,出外都带着救心丸,我晚上睡觉还得留点神。好在当时很是平安,此行锻炼和收获均较大。

⑷产品标准的制修订费用奇缺,太少了

2002年,在我退职返聘前后,我记得,由我主持和主编的2本国家规范,一本是灭火器规范的全面修订,一本是消防炮规范的首次制订,建设部都下拨了各10万元编制经费,部局在需要时还能够补拨费用。

但是,产品标准的制修订费用却是太少了,超过1万元的不多,多数产品标准制修订的编制经费只有1~3千元,还不够2人1次短程出差的费用。这么奇缺的制修订费用,如何能够保障产品标准的编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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