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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2:中国消防工程规范和产品标准成功之处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0-10-14 14:32 出处:慧聪消防网 作者:特约专家 唐祝华编辑:@iCMS
中国消防工程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发展现状——成功点、先进点、亮点 当前我国的消防标准化工作已经形成了系列化的、类别种别比较全面完整的、层次结构比较科学合理的体系,应当有的、需要有的消防基础标准、工程规范和产

中国消防工程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发展现状——成功点、先进点、亮点

当前我国的消防标准化工作已经形成了系列化的、类别种别比较全面完整的、层次结构比较科学合理的体系,应当有的、需要有的消防基础标准、工程规范和产品标准,基本(75%及以上)齐全,对比国外标准和国际标准,我国并不差多少。

根据本人连续从事消防科学研究和消防标准化工作45年的经历与体验,我认为我国的消防标准化工作具有若干成功点、先进点、亮点,当然在局部上或者说是有个别的单本的标准/规范尚有一些不够理想之处、不足点。

纵观/综观我国以往制修订的若干消防标准/规范,我个人认为:相当成功的消防基础标准是GB/T4968-2008《火灾分类》国家标准,相当成功的消防产品标准是GA400-2002《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行业标准。

⑴我国的《火灾分类》基础标准具有先进点和科学合理性

由一分委秘书长姚松经和郑巍主编/修订,2008-11-0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第131号公告批准/发布的GB/T4968-2008《火灾分类》国家标准,就是一个成功的典型。该标准代替GB/T4968-1985,自2009-04-01起实施。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会的第3届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于2007-08-21~22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召开,会上全体委员根据部局的要求,认真审查了GB/T4968-1985《火灾分类》国家标准修订送审稿。

该标准根据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3.1.2-5的定义,增加了E类火灾(带电火灾)。

该标准根据ISO3941:2007中的定义,增加了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该标准根据可燃物的种类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以下六个不同的类别: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仅就E类火灾(带电火灾)这一点,GB/T4968-2008《火灾分类》国家标准就比美国标准先进,合(国际标准大家庭)群,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

美国NFPA10、UL711等标准至今还将带电火灾定义为C类火灾(在中国有涉外、涉美工程设计者需要注意),与国际标准和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格格不入,有一点别扭,格色。对此,我的印象,好似全世界只有美国及其极少数附庸国这么做,违背国际标准。

说起E类火灾,2005年,我在主持/主编国家标准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全面修订版时,就对此特别注意,在部局马处和南工的指导下,下过挺大的功夫进行分析/研究。当时我们国家规范编制管理组对于E类火灾(带电火灾)的定义拥有若干个技术依据。诚然,在我国要办成此事亦属相当地不易。

现今,给我印象较深而且还记忆犹新的依据主要有如下三点:

①ABCDEF六类火灾的划分是国际标准ISO3941《火灾分类》和ISO7165《手提式灭火器》的总体/既定模式,之不过暂时国际标准尚未明确使用E这个字母而已。我国的GB50140-2005规范和GB/T4968-2008标准在大局上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因为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国策之一。

②真是恰巧得很,电气(electrical)、电器(electricalequipment)、电子(electron)、电力(electricpower)等等的英文对应词汇的首位字母都是E,亦即ABCDEF六类火灾的排列,与英文26个字母的排序完全一致,这也就真正的可以说是:天随人愿。

③实际上,早在1986-10,我在主持/主编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国家标准首次制订版时,就曾组织国家规范编制组和国家消防装备检测中心技术管理科的我(1982-12~1988-05,曾任公安部/国家消防装备检测中心筹备阶段和验收阶段的技术管理科科长)的几位属下、同事,翻译了英国国家标准BS5306Part3-1980、美国标准NFPA10-1984和澳大利亚国家标准AS2444-1982,我和国家规范编制组厉声钧组员分工负责校译。

其中,澳大利亚国家标准AS2444-1982《手提式灭火器的选择与配置》的2.2.6条和3.1条,都出现了E字母和关于E类灭火器或E类火的粗浅描述。

根据当时的翻译和校译的水平,这2条的译文是这样描述的:

“2.2.6电火灭带电设备的火,灭火器的灭火剂必须是不带电的。在本版(标准)有相应的分类符号,即灭火器(铭牌上)的E符号(字母)应表明其充装的灭火剂是不导电的。”

“3.1灭火器配置一般要求重要的是应注意对存在带电设备的火灾的场所需配置印有E符号(字母)灭火器。参阅2.2.6条”。

⑵《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是一本相当成功的产品质量标准

2002-11-22,公安部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GA400-2002《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自2003-05-01起在全国各地开始实施。

该标准由迟力发、刘连喜、李毅、陈泽民、扬震铭(按照标准法规本的排序)等同行、友好们主编,结构比较合理,文字相当严谨,气系分类理念恰当合理,含盖品种较为完全且不跨类,是一本成功的标准,为稳定和提高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的主要的系统组件的产品质量做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在保障气体消防设施自身安全,少出误动作、误喷射事故,避免因消防设备自身故障而发生伤人致残致死事件,建立了功勋。

之所以说该标准分类理念恰当、合理,因为它包括了七氟丙烷灭火系统(HFC227ea)、三氟甲烷灭火系统(HFC23)、氩气灭火系统(IG-01)、氮气灭火系统(IG-100)、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IG-541)等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与国际标准ISO14520、公安部文件公消【2001】21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的政策基本一致。只是缺少了六氟丙烷灭火系统(HFC236fa)而已。

这种科学合理的分类和发展趋势,与我1995-10代表中国出席联合国环境署(UNEP)在华盛顿召开的国家级哈龙银行筹建者与管理者国际会议的所见所闻基本一致,当时世界各国已经达成协议并逐步付诸实施替代技术。第3世界参加会议的经费由世界银行(WB)出资,每天按照198美元联合国一般官员的待遇。

2007-11,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2分会在南昌召开了国家标准GB16669-****《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送审稿)专家审查会。该标准的修订工作很重要,在GA400-2002的基础之上,又提高、升华了一大步,其编制工作量和技术难度均较大,纳入了GA400-2002和GB16669-1996(二氧化碳系统组件)的精华,并进一步地修改、完善,并将GA400-2002的部分重要条文提升为国家标准。该送审稿已将我国目前所有的各类真正属于气体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的产品质量标准成功地“汇聚一堂”,总体汇集在一本标准之中,预祝成功,这将是/就是“大功一件”。

另外,正在制订的GA***-201*《非电自启动灭火装置》(送审稿),也很好。我个人认为,该标准的制订非常必要,尤其是将几钟小型灭火装置统一归类为《非电自启动》,非常确切,相当宝贵。至今,我也没有完全想通,我国的某些消防系统及其规范/标准为什么非要那么地强调“自动”?例如“自动喷水”、“自动报警”等?自动喷水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自动’2字,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不必过于强调。

再者,已于2006-05-01实施的GA13-2006《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符合哈龙逐步淘汰及替代的发展趋势。

该标准前言:取消了悬挂式卤代烷1211灭火装置的要求,增加了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悬挂式六氟丙烷灭火装置的要求。

该标准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悬挂式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装置、悬挂式六氟丙烷(HFC236fa)灭火装置、悬挂式卤代烷1301灭火装置。使用其他气体灭火剂的装置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悬挂式卤代烷1211灭火装置。

当前,在卤代烷替代和气体灭火剂发展方面,我认为有以下4个趋势:

①气体灭火剂的发展趋势

今后,为了保护大气臭氧层和人类生态环境,按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要求和有关协议书的规定,世界各国的气体灭火剂都应当逐步地向HFC227ea、HFC23、HFC236fa和IG100、IG541、IG55等洁净气体的方向发展与过渡。

②卤代烷灭火设施的限用规则

今后,除了军方之外,我国的卤代烷灭火设施(包括卤代烷灭火系统和卤代烷灭火器)的限用规则为:

在大多数的非必要场所,不得再行配置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211灭火器。

在少数的必要场所,允许有限制地配置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211灭火器。

(依据:公消[1999]031号文、公消[2001]217号文、GB50140-2005之4.2.6)

其中,必要场所需由国家认可的法定专家机构审定。卤代烷1301、1211灭火剂可由中国哈龙银行及其各大区支行定期、限量供应。

③卤代烷灭火设施的应用趋向

今后,对于为数不多的必要场所,卤代烷灭火设施的应用方向为:

卤代烷灭火系统,只用1301灭火系统,

卤代烷灭火器,只用1211灭火器。

④卤代烷灭火设施的同类替代趋势

今后,对于需求气体灭火的建筑场所,卤代烷灭火设施同类(系指HFC类,非指IG类)替代的应用趋势为:

同类替代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可以选用HFC227ea等气体灭火系统;

同类替代卤代烷1211灭火器,可以选用HFC236fa等气体灭火器。

⑶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和报废期限相互逻辑关联,规范和标准合理协调

2008-08-1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自2008-11-01起在全国实施。而GA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自2007-10-01起实施。

我在主持/主编国家标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首次制订版时,就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和报废期限特别注意,下过挺大的功夫,分析/研究两者之间的关联。

在部局马处、王工和屈工的指导与协调下,解决了以下二个重要关联:

①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与维修期限的互联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与维修期限是密切相关,有机互联的,并且具有逻辑推理和互相呼应关系的。

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短,干粉、洁净气体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长,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最长。

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如果太多,则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3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短一些。

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筒体,其水压试验的总次数不超过4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因系无缝、高压容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为12年。

②灭火器规范和标准的关联与各自侧重

GA95-2007行业标准规定了建筑灭火器的维修条件、维修程序和技术要求,但是并未规定建筑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GB50444-2008国家规范规定了建筑灭火器的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以及首次维修之后的维修期限的间隔,这在实际上和实践中也就最终限定了各类建筑灭火器的最多的维修(包括水压强度试验)次数或报废期限。

在部局标准规范管理处的主管和指导下,经过国家规范编制管理组和行业标准编制组的多次协调,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GB50444-2008国家规范的第5.4.1条、第5.4.2条分别规定了建筑灭火器的应当报废的类型、条件,至于在灭火器的维修过程的全面检查中所发现的严重产品质量问题,诸如水压试验强度不合格、筒体或器头的螺纹受损,或者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等等,而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则由GA95-2007行业标准具体规定。

关于灭火器的维修,GB50444-2008国家规范只规定到灭火器的送修为止,至于灭火器维修企业的条件、灭火器维修人员的资质、水压试验的项目、内容和试验压力,以及灭火器维修程序、安全规程和技术要求等,均由GA95-2007行业标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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