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9月19日上午,海南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在省人大常委员会会议厅召开。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彭忠学在会上作《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草案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最高可罚5万元。
根据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省公安厅负责《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分别征求了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单位,以及海口、三亚、五指山等市县政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考陕西、甘肃、上海、深圳等省市相关立法,形成《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工商户纳入消防管理范围
《消防法》将管理对象分为单位和个人,未涉及个体工商户。根据我省目前情况,小型旅馆、饭店和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性质多为个体工商户,部分场所规模还比较大。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消防设施比较简陋,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火灾隐患较多。因此,草案参考公安部107号令和浙江、深圳等省市立法,调整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将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视同单位,纳入调整范围,具体范围由省公安厅制定。
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权限
我省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编制少,消防技术力量不足,目前省内重大工程一直由省消防总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草案参考陕西、上海、重庆等省市立法,规定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国家、省重点项目和跨市县项目等的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市、县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其他工程的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强化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场所的防火要求
为了加强对幼儿、学生、老年人和残障人员的保护,草案参考天津、上海等市立法,结合我省实际,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和福利院等场所的公共活动和住宿区域应当配备火灾报警、灭火设备,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用阻燃制品,人员住宿的房间禁止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同时,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火灾发生时婴幼儿、学生、老人和残障人员的逃生救助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派出所可以受委托实施消防许可
由于基层公安消防机构和人员编制,尚不能满足乡镇、农村大量存在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需要,实际造成了监管不到位。因此,草案规定,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实施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增加政府不履行消防职责的责任追究
草案参考《消防法》和陕西立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致使本地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问责。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最高可罚5万
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精彩评论